建立人员管理制度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精选30篇)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 篇1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2、本制度所称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指公司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兼职)人员。
三、配备要求
1、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
2、各生产车间要求设置一名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由本车间技术员兼职担任。
四、职责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1·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1·3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1·4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1·5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1·6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1·7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监督整改;
1·8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1·9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2·1负责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2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2·3对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2·4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2·5对于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上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2·6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3、车间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3·1负责所属车间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3·2对本车间作业人员的违章违规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3·3对本车间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3·4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向车间领导报告,并协调整改;
3·5对于本车间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安环科报告;
3·6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3·7组织建立本车间安全管理档案资料;
3·8车间兼职安全员每月定期向安环科书面报告所在车间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的简要总结。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 篇2
1、总则
1.1为保证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外派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外派人员的桥梁纽带作用,使外派人员更好地服务于驻在企业,并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企业文化、管理理念,实现企业资源的有效利用,不断提升公司的集团化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由公司派遣、并常驻于参、控股企业(以下称“驻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及技术管理人员。
1.3对外派人员的管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企业管理部共同负责。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职责对外派人员的调配、档案、薪酬福利等实施管理,负责组织对外派人员试用期的考核,协助企业管理部门对其业绩组织考核。
公司企业管理部主要负责外派人员的业务管理和绩效考核组织,并协助外派人员与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或与其他分子公司的业务联系,组织相应资源支持外派人员履行职责。
1.4派驻独立法人企业的人员除接受公司职能部门管理外,还应服从驻在企业相应管理体制与制度的约束。
1.5外派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协调能力和对企业、对工作高度负责的基本素质,熟悉公司的企业文化、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基本发展规划和专业技术特点,具备独立履行拟任岗位职责的能力。
2、派遣程序
2.1根据公司直属或控股企业的需求、或公司认为需要向上述企业派遣人员时,由总经办会议研究确定人选,或由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内部遴选、或向社会招聘。
2.2根据拟定外派人员的不同情况,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应的教育培训,并与派驻企业共同确定工作职责,并制定拟任岗位的《职位说明书》。《职位说明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公司和驻在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保管。
2.3确认符合外派要求的人员,由总经理签署《调派通知单》,外派人员持《调派通知单》和《职位说明书》前往派驻单位报到。
3、外派人员工作职责
3.1外派人员除自觉履行驻在企业的岗位职责外,应根据自身岗位特性和公司对外派人员的'要求,履行其相应的职责。
3.2经营管理人员工作职责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派驻参股控股企业的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等人员。主要职责是:
3.2.1企业战略规划管理贯彻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以构建一体化的战略规划体系为基本指导思想,制定或参与制定、审议驻在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经营计划。
3.2.2经营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经营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或参与编制、审议驻在企业的年度和月度经营计划;组织并监督检查经营计划的实施,客观、及时地向公司反馈驻在企业经营计划执行情况。上报给公司的经营计划,应包括销售、采购、收运、生产、财务、
人力资源等内容。
3.2.3流程制度管理制定企业主要的作业流程、制度,不定期组织讨论内部控制原则,评估组织结构和主要流程、制度的实施状况,不断优化流程制度。
3.2.4借贷、抵押、担保及股权投资、资本性投资项目的管理下列重要事项,必须经企业董事会讨论通过,取得书面授权后才能办理,如有异常,需及时向公司报告:
1)驻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以及向金融单位的借贷事项;
2)各企业以其名义及资产对外进行借款、抵押担保;
3)资本性投资项目中的技改项目(如生产线的改造、新臵)、基础建设项目(如房屋建筑物修建)等,必须进行经济及风险评估、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及项目的推进方案;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如汽车、轿车、房屋建筑等)的添臵(修建)、租赁等。
3.3财务人员工作职责财务人员是指派驻参股控股企业的财务经理、财务主管、各类会计等人员。主要职责是:
3.3.1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公司内部会计核算标准;
3.3.2根据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正确组织实施驻在企业内部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核算;
3.3.3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及内审制度,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随意核销费用,不准任意减增利润或亏损等。
3.3.4按时向公司上报各类财务报表,及时反馈驻在企业的经营及财务异常情况。
3.4技术人员工作职责。技术人员是指派驻参股控股企业的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和骨干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职责是:
3.4.1根据驻在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路线等,形成企业的正式规范性文件,并逐步形成技术管理制度,组织贯彻执行。
3.4.2根据公司技术发展方向,结合驻在企业的环境特点,提出驻在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寻求具有产业化前景的技术研发课题;
3.4.3协助驻在企业实施技术保密及技术人才培养工作。
3.4.4定期就企业的生产工艺及技术发展,向公司提出技改方案及合理化建议。
4、人事管理
4.1外派人员在驻在企业一般安排一至三个月的试用期限,对于不适应驻在企业工作的,由公司研究决定调回、交流或解聘。
4.2外派人员的工资由公司根据其岗位级别确定,原则上由驻在企业发放。因地域工资水平差异而导致的差额,驻在企业高于公司标准的,按驻在企业标准发放;低于公司标准的,由公司补足其差额部分。
4.3由公司内部选派的人员,可以选择社会保险的参保地点,愿意将社会保险移至驻在企业所在地的,由人事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外派人员的其他一切福利待遇及奖金,由驻在企业按本企业标准执行。
4.4为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派人员
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年终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补助标准,按照公司相应的发放办法一次或分次发放。
4.5公司根据集团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外派人员的正常交流制度。重要岗位的人员,定期组织进行跨企业、跨区域之间的交流;一般岗位的人员,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交流。
5、业务管理
5.1外派人员在驻在企业的业务活动,公司各部门有责任给予大力支持。能够直接对口联系的,外派人员可以与相应管理或业务部门联系,需要统一协调的事宜,由企业管理部门负责。
5.2公司直接涉及的相关业务,包括财务、工程管理、技术研发等部门,有责任协助外派人员履行职责,对于外派人员提出的业务支持要求,必须认真对待,及时处理。
6、情况报告
6.1外派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向公司报告个人工作情况和驻在企业的经营情况,报告的形式包括书面报告和当面述职,对于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或紧急事项,应及时报告,且不限报告形式。
6.2外派人员每年四次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具体时间应在每季度首月的二十五日前报告上季度的工作,其中一季度为报告全年工作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驻在企业的经营情况、发展前景、股东关系、经营班子工作评价、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以及本人履行职责情况、
业务活动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公司协助解决的困难、对该企业及其经营活动的看法等。
6.3经营管理类、财务、技术类最高主管每半年需向公司总经理当面述职。述职由公司统一安排,相对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地点进行,结合公司集团化管理的相关培训活动统一组织实施。述职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由公司负责,按相应标准报销。
7、绩效考核
7.1外派人员除接受驻在企业组织的绩效考核外,同时接受公司的相应考核。考核形式包括日常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和年终统一组织的考核测评。考核由公司人事管理和企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区分组织,考核结果与年度经济补助标准挂钩。
7.2绩效考核目标分为两部分,即本职工作的绩效目标与企业增值活动绩效目标。本职工作绩效目标由其所在企业确定并进行考核,企业增值活动绩效目标由企业管理部门在与外派人员磋商的基础上确定。
7.3对违反本办法,工作不称职、失职或不接受公司监督管理的人员,将对其实施通报批评、扣发补助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按公司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8、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企业管理部。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 篇3
为了切实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进一步加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防止来历不明人员(车辆)进入校内,特制定外来人员准入登记制度如下:
1、非学校教职工进入学校,应主动向学校保卫人员出示表明身份的相关证件。学校保卫人员应认真查验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的相关证件并登记,经电话联系确认允许后方可进入;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能证明其身份以及寻访之人没有在学校的外来人员,学校保卫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并做好解释工作。
2、在上课期间,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出校门时,必须持有班主任老师签字同意的课间离校卡,学校保卫人员查验后方可放行并将课间离校卡存档备查。
3、学校教师在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原则上不会客,确因工作需要会客的,需由教师本人到门卫室确认和登记后准予进入。
4、学生家长到学校找老师交流或了解学生情况时,需由教师本人确认并登记后准予进入。寻访的老师没有在学校的,学校保卫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并做好解释工作。
5、学生家长要进学校找自己的孩子或其他学生,只能在学校门房等候,不允许到学生班级找寻自己的孩子或其他学生,课间由班主任老师陪同并登记后进入,否则不准进入校园。
6、对外来推销各类商品的人员,一律拒绝进入校园。
7、学校保卫人员对进出学校的外来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登记,对可疑物品要进行查验,严禁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确保学校和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学校因教学需要购买的化学试验药品,必须由实验保管员带入并登记。
8、学校保卫人员对带出学校的.大宗物品要请示学校领导同意并查验登记后方可放行。
9、门卫人员对来宾、来客和来访人员的车辆,应指定停入学校停车区域,外来卡车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10、学校在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学校保卫人员应应关闭好校门,严禁机动车辆进入学校。同时应注意引导大门两边的车辆停在指定地点,不能堵塞大门等疏散通道。上级视察工作或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学校的车辆,需经学校领导同意后,在保卫人员的引导下停放到指定地点,禁止鸣笛,限速行驶,确保师生安全。
以上规定请予理解支持!
库尔勒市第三中学
20xx年3月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条目的为本公司派赴国内关联公司人员(以下简称支援人员)使其善尽工作而无后顾之忧,对其调迁、年终考绩、晋升、年终奖金、退休金、抚恤金及福利等的办理有所遵循,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关联公司系指凡本公司因投资关系、营业往来、技术援助、财务融资等政策上必须派员前往协助经营管理三个月以上的本关系企业外的公司均属于此。
(本关系企业系以包容于连锁商标内的各公司为标的)。
第三条人员派遣
(一)支援人员应为本公司编制内人员,如为本关系企业内其他公司编制内人员时,可先调属本公司后派遣之。
(二)支援人员由派出部门拟定,科长级(不含)以下人员呈本公司总经理,以上人员呈董事长核准并在本公司办理停薪留职(年资照计)手续后派赴之。
第四条支援人员的籍隶支援人员于派赴后其在本公司的籍隶部门,视情形的需要可归属于总经理室或其他部门(如投资部门)其人事异动悉由归籍部门节制。
第五条支援人员的管理支援人员在关联公司必须遵守各该公司的人事管理规则外,本公司应保留其职位、底薪;至于其年终考绩、薪资调整、晋升、年终奖金、员工奖励金、退休抚恤金、福利等除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及其他办法的有关规定外并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年终考绩、薪资调整及晋升于每年年底由归籍部门会同派遣于关联公司中的最高职称(位)人员研核后办理。
(二)年终奖金、员工奖励金、退休金或抚恤金等的核算,以在本公司当年度的底薪及职位为准并按归籍部门的标准由归属籍部门会同人事、会计部门办理。该等金额在关联公司实际给付额少于前项标准计算的给付金额时,由本公司弥补其差额,上项差额弥补期限,于办理派赴手续时,由主管视实际情况预定改善所需时间一并呈核,但最长以三个年度为限。
(三)派遣人员除有关宿舍部分经呈准后可以住用外,不再给予其他福利待遇。
第六条派遣人员的归建
(一)派遣人员奉准返回本公司服务时,即予办理复职手续,其复职时的薪资职位以复职年度依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所核定者为准,职称则依本公司的实际需要另行呈请核定,原在关联公司的职称(位)薪资等均不予认定。
(二)关联公司归属关系企业内公司之一时,如本公司认为原派赴的人员已无继续留任的必要即予调返复职,否则溯自原派赴日期视同自本公司调任该公司。至于其原核定的待遇差额弥补期限尚未届满部分仍得续予给付至期满为止。
第七条实施及修改本办法经决策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 篇5
1、目的
为规范微生物实验室人员卫生行为,操作习惯,使实验室生物安全制度、措施落实到位,避免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2、范围
适用于微生物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
3、内容
3.1 吸烟
(1)实验室工作区内绝对禁止吸烟;
(2)点燃的香烟是易燃液体的潜在火种;
(3)香烟、雪茄或烟斗都是传染细菌和接触毒物的途径。
3.2 食物、饮料及其它
(1)实验工作区内不得有食物、饮料及存在“手-口”接触可能的其它物质
(2)实验室工作区内的冰箱禁止存放食物。
3.3 化妆品
实验工作区内禁止使用化妆品进行化妆,但允许并建议经常洗手的实验人员使用护手霜。
3.4 眼睛和面部的防护
(1)处理腐蚀性或毒性物质时,须使用安全镜、面罩或其它保护眼睛和面部的防护用品。
(2)工作人员在实验室的危险区内不要佩戴隐形眼镜,除非同时使用护目镜或面罩。
(3)使用、处理能够通过粘膜和皮肤感染的试剂,或有可能发生试剂溅溢的情况时,必须佩带护目镜、面罩或面具式呼吸器。
3.5 服装和个人防护装备
(1)应穿着符合实验室工作需要的服装,工作服应干净、整洁。有时还需要佩戴其它防护装备如:手套、护目镜等。
(2)个人防护服装应定期更换以保持清洁,遇被危险物品严重污染,则应立即更换。
3.6 鞋
在工作区内,应穿舒适、防滑、并能保护整个脚面的鞋。在有可能发生液体溅溢的可能是,可加套一次性防渗漏鞋套。
3.7 头发和饰物
留长发的工作人员应将头发盘在脑后,以防止头发接触到被污染物和避免人体脱屑落入工作区。头发不得垂肩,应与离心机等正在运转的器械保持一定距离
3.8 胡须
蓄有胡须的男性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上项(3.7)的规定。
3.9 洗手
实验室工作人员在脱下手套后、离开实验室前、以及在进食或吸烟前都应该洗手。接触菌种后,应立即洗手。
3.10 用口移液
所有实验室操作禁止用口液移,应使用助吸器具。
3.11 锐利物品
谨慎处理针头、和碎玻璃等锐利物品,避免扎到手部。
3.12 工作环境
(1)“清洁”区和“污染区”区
根据实验室的具体工作情况由公司选择并确定“清洁”和“污染区”工作区,在清洁区和污染区区之间设“缓冲室”。被指定为“清洁”的区域,则应努力保持清洁。
被指定为“污染区”的区域,所有这些物品的表面都认为是不清洁的。在做完实验后应立即彻底洗手。
“清洁”和“污染区”区都应保持整洁。“污染区”实验台至少应每天清洁、消毒一次,如有必要可以多次清洗、消毒。在处理溅溢的样品或严重污染的工作面时,应戴上手套和其它个人防护装备、使用相应合适的消毒剂清除所有的溅溢物。
(2)冰箱、培养箱、水浴和离心机应该定期清洗和消毒(时间由qc主管来决定),在发生严重污染后应立即进行清洗和消毒。
(3)实验服、工作服应悬挂在远离散热器、蒸汽管道、供暖装置、以及有明火的地方,不要挂在灭火器上。“清洁”的和“污染区”的个人防护服要分开存放。
(4)垃圾处理:每天至少清理垃圾一次。
(5)装饰:不得在电灯、灯座或仪器上进行装饰。
(6)为便于清洁消毒,实验室内不应有织物装饰的用具或椅子。
(7)个人物品:实验工作区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如钱包、外套、皮靴、茶杯、预包装的食品和药品等。
(8)实验室内应配备应急设备,如应急洗眼装置,酒精等消毒用品。
(9)实验室应安装非手触式洗手装置。
(10)实验室内应安装防蚊蝇装置,应定期投放灭蟑螂的药物。
(11)用后的废弃物品:实验工作区内的用后废弃物品存量不要太大。具危险性的液体如酸或碱性液体应放在视平线以下。较大的废弃物容器应靠近地面存放。
(12)出口通路:实验室的出口和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不准堆放物品、垃圾、装置、或设备。安全门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
注意:无论任何时间、何种原因都不得阻塞通往灭火器、火警箱、防火毯、安全淋浴或出口的道路。
3.13 玻璃器具
操作玻璃器具时应遵循下述安全规则:
(1)不使用破裂或有缺口的玻璃器具。
(2)不要用猛力取下玻璃试管上的塞子。
(3)接触过传染性物的玻璃器具,清洗之前,应先行消毒。
(4)破裂的玻璃器具和玻璃碎片应丢弃在有专门标记的、单独的、不易刺破的容器里。
(5)高热操作玻璃器具时应戴隔热手套。
(6)在不影响实验质量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使用玻璃器具。
3.14 离心机
(1)气溶胶:离心过程中应控制气溶胶的产生在最低水平。
(2)操作:离心机只有在盖好盖板后,才能启动。
(3)为防止气溶胶飞溢,应在离心停止30分钟后打开离心物。
(4)清洗:按照消毒隔离制度要求清洗离心机。
(5)平衡:离心时应保持合适的平衡,以保证离心的顺利进行。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 篇6
良好的加油车辆管理制度对于企业运营至关重要。它有助于:
1. 提升效率:规范化的流程可以减少无效等待,提高车辆出勤率。
2. 控制成本:通过精确的.燃油管理,避免过度消费,降低运营成本。
3. 确保安全:遵守安全规定,防止因不当操作引发的火灾或其他危险。
4. 增强监管:通过记录和审核,防止燃油滥用,维护公司资产安全。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 篇7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及交通法规,进一步加强本站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保证安全。
2、加强加油站内的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管理,各行其道,自觉遵守交通信号和标志,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3、要求进出站车辆限速5公里/小时,熄火加油,司机及车内人员严禁吸烟及接打手机等,任何车辆不得在站区内进行维修(车辆发生故障或溢油要推离现场),油罐车进站必须戴防火帽,卸油时要将加油机关闭方可卸油。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流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是指没有本市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的人员。
已按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规定领取《广东省居住证》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流动人员管理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流动人员管理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流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房管、建设、交通、卫生、人口计生、工商、信息、城管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有关社会团体、外地人民政府驻穗机构,应当协助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雇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所雇用的流动人员的管理责任,做好所雇用的流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本市依法保障流动人员合法权益,尊重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风俗习惯,禁止以任何方式侵犯流动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利,禁止侮辱、歧视流动人员。
流动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履行法定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七条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平,权利与义务一致,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未经依法批准,任何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不得向流动人员收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或者附加任何义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各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流动人员的发展现状和需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所需的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
第二章权益保障和服务
第九条持有本市行政区域暂住证(以下简称暂住证)的流动人员依照本规定在本市享有以下便利和公共服务:
(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年审手续;
(二)申请法律援助和社会团体的义工援助;
(三)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服务,子女享受计划免疫和儿童保健服务;
(四)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和参加有关考试;
(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学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国家职业资格的鉴定;
(六)申报科技成果;
(七)使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八)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的条件申办本市的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九)本市其他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便利和公共服务。
第十条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干涉或者侵害时,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对侵犯流动人员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的行为,公安、劳动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流动人员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和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受侵犯的`流动人员。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指引。
第十一条与流动人员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有关办事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投诉方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等,方便流动人员办事。
第十二条对本市作出突出贡献的流动人员,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表彰和奖励条件的,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居住事务管理
第十三条本市实行流动人员暂住登记和暂住证管理制度。
流动人员的暂住登记和暂住证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各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做好流动人员暂住登记、暂住证发放、信息采集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年满16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员应当到暂住地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暂住登记。
暂住在宾馆、旅店、招待所的流动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住宿登记视同暂住登记。
第十五条拟在本市暂住30日以上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时申领暂住证。
来本市学习、探亲、旅游、度假、就医、考察、出差的人员可以不申领暂住证。
第十六条流动人员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时,应当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如实填报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
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
(二)居住地址(包括原居住地址、现暂住地址或者拟暂住地址);
(三)就业情况;
(四)计划生育情况;
(五)随行的15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人数、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本人关系等情况;
(六)暂住证内容变更情况;
(七)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领暂住证的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暂住证。
第十八条暂住证的有效期分别为3个月、6个月、1年、2年,并不得超过持证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有效期限。
暂住证有效期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市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原发证机构或者现暂住地、就业单位所在地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申请续期;逾期后未续期的,暂住证失效。
第十九条暂住证实行统一编号。
暂住证的登记、发放和续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流动人员的暂住地址和就业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到原发证机构或者现暂住地、就业单位所在地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暂住证变更登记。
暂住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领。
第二十一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暂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暂住证。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扣押、收缴流动人员暂住证,但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除外。
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在规定的管辖范围内查验流动人员暂住证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
第二十三条向没有暂住证的流动人员出租房屋时,出租人应当要求其立即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供承租人暂住登记证明或者暂住证。
第二十四条已婚流动人员应当自到达本市居住之日起15日内,到本市居住地街、镇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交验婚育证明,接受计划生育管理。
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对交验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员,应当在其暂住证上添加计划生育验证信息,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未交验婚育证明的,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携带7周岁以下儿童的流动人员,应当凭暂住证到现居住地街、镇卫生防疫机构登记,为儿童及时接受计划免疫。
本市托幼机构、小学在接收入托、入学儿童时,应当查验其计划免疫接种情况;未接受或者未全程接受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接种的儿童,应当在及时补种后方可入托、入学。
第二十六条不能出示暂住证的流动人员,劳动保障、人口计生、国土房管、教育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劳动用工、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子女入学等手续。
第四章就业事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流动人员在本市就业的,应当持有以下有效证件:
(一)身份证、暂住证;
(二)计划生育证明(未婚流动人员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暂住证;没有暂住证的,应当立即为其办理或者要求其立即办理。
第二十八条流动人员就业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由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流动人员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流动人员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者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续用流动人员的,应当自续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收到备案申请的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流动人员暂住证复印件、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为用人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并在15日内核发劳动用工备案凭证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录用流动人员的,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落实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条件,依法保护流动人员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遵守最低工资制度,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流动人员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监控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录用的流动人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停保或者转移手续,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流动人员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者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停止用工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流动人员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应当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或者从事特种作业的,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所录用流动人员的岗位培训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对录用的流动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培训。
第三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认真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用人单位侵犯流动人员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流动人员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流动人员进行进城务工教育,所需经费在流动人员管理经费中列支。
进城务工教育的内容包括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安全生产、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城市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常识。
第三十七条本市根据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对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实行宏观调控。
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年终前对用人单位次年招用流动人员的数量、工种需求情况进行预测并向社会公布。
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年终前对用人单位次年招用流动人员的计划进行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报送所属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登记工作。
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他省、市建立劳动力输出基地,定期通报本市的用工需求信息,开展电子化远程招工,为已登记招用流动人员计划的用人单位有组织、有计划地输送经输出地培训过的劳动力,实现劳动力有序流动。
第三十八条鼓励用人单位与其他省、市的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合作,招用有组织经培训的流动人员。
用人单位自行到其他省、市批量招用流动人员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招工简章,注明招用数量和工种,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开具介绍信函。
第三十九条市、区、县级市公益性劳动力市场应当掌握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使用电子化网络及时为用人单位提供用工信息,有计划地组织用人单位从其他省、市招用经过培训的紧缺劳动力,并对经批准成立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依法开展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招用没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证件的流动人员,或者为没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证件的流动人员介绍工作;
(二)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三)向被录用的流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者抵押金;
(四)扣押流动人员的身份证件;
(五)以招用流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五章信息管理
第四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流动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各级政府、政府职能部门相关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对流动人员实行信息化管理。
各级政府、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各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的流动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在全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上进行,并将所采集、生成的各类有关流动人员的信息传输到全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
第四十二条下列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报送流动人员信息:
(一)流动人员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填报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
(二)房屋出租人应当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提交承租人的身份资料;
(三)有自用集体宿舍的单位应当自接受流动人员入住本单位集体宿舍之日起3日内,将其基本情况报告所在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
(四)对与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代管人没有房屋租赁关系但以借住、寄住、直接受雇等方式居住在其房屋的流动人员,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代管人应当督促其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并自接受其入住之日起3日内,将其基本情况报告所在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
(五)对居住在空置房、违章搭建的窝棚的流动人员,由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负责采集其基本情况,并告知当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理。
前款所称基本情况指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所规定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本区域内流动人员未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的,应当督促其办理;拒不办理的,应当及时通知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处理。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掌握本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出租和流动人员居住情况,督促流动人员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
第四十四条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掌握本辖区流动人员情况,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有关组织和个人反映的有关流动人员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以及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
第四十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全市流动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可供免费查阅。查阅的场所和方式由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流动人员查阅本人信息的,应当出示暂住证。流动人员认为对本人信息记录不实的,可以要求信息记录、传输单位更正。
除国家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外,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等组织和个人需要查询流动人员信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一同到场,出示其暂住证后方可查询。
第四十六条全市流动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部门、掌握流动人员信息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通过查询了解到流动人员信息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因泄密造成流动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关流动人员暂住登记管理、房屋租赁、信息报送规定的,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一款,没有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暂住证、暂住证变更登记的,处以50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填报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有隐瞒、欺骗行为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将房屋出租给没有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的流动人员的,处以警告,可以并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不按规定报告流动人员信息的,按每安排居住1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伪造、变造、买卖暂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关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按每招用1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招用没有暂住证的流动人员或者为其介绍工作的,按每招用或者介绍1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项,向被录用的流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者抵押金,扣押流动人员身份证件的,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五)其他违反劳动用上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有关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或者不交验婚育证明的,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招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员的,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以及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损害、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违法收取费用或者附加义务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流动人员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职责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不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者发放暂住证,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不按规定查验、扣押、收缴流动人员暂住证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五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流动人员管理职责和信息传输、管理职责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本市公立托幼机构和小学未落实计划免疫接种查验制度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不依法办理流动人员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或者不履行用上预测、用工计划登记职责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侵害流动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除享受外交豁免权的人员外,需要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的外国人、华侨和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居民的权益保障、暂住登记、信息管理、房屋租赁、卫生防疫、劳动用工等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20xx年8月18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本市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流动人员管理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 篇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兼职人员的薪资管理工作,特制订如下办法。
第二条 工资的构成。
兼职员工的工资,由下列三项构成。
(1)基本工资。
(2)交通津贴。
(3)规定时间外加班津贴。
第三条 基本工资。
(1)基本工资决定的原则是,考察员工所担任的职务、技术、经验、年龄等事项后,由人事科根据个人表现分别制订。
(2)基本工资给付的'原则是,不得低于劳动保障部门所制订的最低工资。
(3)员工因私事请假、迟到、早退,应从工资中直接扣除相应的缺勤基本工资额。
(4)公司与员工共同达成基本工资的协议后,应由人事科制订雇用合同书加以明确。
第四条 规定工作时间外的加班津贴。
(1)兼职员工的工作时数因业务上需要并由其主管要求加班而延长时,或于休假日返回公司工作时,应依下列计算方式,以小时为计算单位并发放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津贴。
(2)深夜加班者(从晚上10点到翌日清晨5点),则应给予深夜工作津贴。
第五条 交通津贴。
员工从住宅到公司上班时单程距离超过5公里者,则依公司所制订的交通津贴给付细则并视员工出勤状况给付津贴。
第六条 尾数的处理。
工资计算时,有未达到元的尾数产生时,一律计算到元,其尾数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
第七条 工资扣除及工资给付方式。
(1)下列规定的扣除额应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①个人收入所得税。
②各项保险费(个人应负担部分)。
③根据公司与工会的书面协议规定,应代为扣除的代收金额。
④其他法令规定事项。
(2)工资对上列各项扣除后,员工所得应以现金形式直接交予本人。
第八条 工资计算期间及工资给付日。
工资计算期间从前一个月的××日开始到当月的××日为止,并以当月的××日为工资给付日。
第九条 离职或解雇时的工资。
兼职员工申请离职或被解雇时的工资,应从离职日的7日内,计算并给付该员工已工作时间所应得的工资(申请离职日恰为工资给付日,则于当日计算并给付)。
第十条 奖金。
兼职员工服务届满一年以上且表现优异者,经部门主管呈报人事科核定为优秀员工,则可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奖金计算及给付。
奖金计算的标准,以基本工资为计算单位,并于每年7月根据员工的表现,个别发放。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 篇10
一、实施非必需不陪护
医院加强优质护理服务工作,各病区严格掌握陪护指征,非必需不陪护。
二、陪护人员需进行核酸检测
患者因病情等原因确需陪护人员的,应限定并固定1名作为陪护人员,在核酸检测为阴性结果后发放陪护证。如有增加陪护人员需要应征得病房陪护管理员同意。
三、陪护人员服从病房管理
(一)陪护人员在病房期间服从护理人员管理,按规定进行体温检测、健康状况和信息登记等。
(二)陪护人员在病房期间佩戴口罩,不串病房、不串病区、减少人员接触。
(三)陪护人员应减少外出,如有进出院区楼宇要出示陪护证,并核验安康码。
(四)陪护人员应妥善保管陪护证,随身携带,不得转借。
四、病房设置陪护管理员
病房陪护管理严格落实科主任、护士长负责制,护士长承担病区陪护制度具体落实管理责任。各病房护理组设置专职陪护管理员,专门负责本病房陪护管理。主要核验陪护人员核酸检测报告、陪护证管理,陪护人员建档立册,进行体温检测、健康状况和信息登记等其他管理工作。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 篇11
一、识别卡的申请
人员识别卡申请领取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参加四级培训中心72小时的培训,培训合格、有记录、有档案。
2、出具由培训中心颁发的上岗证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3、填写人员定位识别卡领取申请表。
4、科队出具证明,由分管领导签字,人员定位系统主管领导审核。
二、由人员定位系统值班人员按申请表批示意见,对待发放卡进行信息登录,登录时必须认真核对科队、工种、工号、姓名等重要信息。确定发卡信息无误后,即可按指定人员进行发放。
三、识别卡的.更换、挂失、解挂失和注销
1、在卡的使用过程由于卡的电量或其它因素等需要更换时,必须认真填写人员识别卡补办申请,待逐级审核同意后,连原卡一起交给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员方可办理。
2、当卡需要暂停使用,可提出申请由系统操作人员对识别卡进行挂失,暂停使用。待重新使用时,可在挂失的列表中“解挂失”。
3、人员识别卡丢失后,可提出申请,由系统管理员首先对该识别卡进行挂失,挂失后一个月进行注销,如丢失后找出可恢复使用。确认该卡无法再次使用,可选定卡号,进行永久删除。
四、人员识别卡的报废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废:
1、识别卡出现故障不能正常显示人员动态情况或信号传输不准无法进行修复的。
2、系统升级后识别卡不能使用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3、通过修理虽能恢复性能及技术指标,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80%以上的。
4、失爆不能修复的。
5、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6、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
7、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 篇12
1、配齐井口检身人员,隶属安监科直管。
2、所有的入井人员必须经过企业的正规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办理用工手续方可入井作业。
3、入井人员必须熟知国家行业管理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规定。
4、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火、穿化纤衣服以及严禁喝酒入井,并自动接受井口检身。
5、井口检身人员对入井人员实行上岗挂牌管理,准确及时地记录好进出井人员的检身、人数及进出井时间等情况,严禁外来人员未经矿级领导批准私自入井。
6、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遵守矿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损坏井下的安全设施。
7、入井上班人员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8、入井人员必须携带好安全防护用品并能正确使用。
9、认真履行好工种岗位责任制,服从现场管理。做好并完成当班的安全生产任务后方能下班,并集体行动。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维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人才资源顺畅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道德品行、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实绩、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国家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人才的重要载体,是流动人员参加机关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办理政审考察、申报职称评审和核定社保待遇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主要包括:
(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六)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五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原则,主管部门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服务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
第七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档案的接收、转递;
(二)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三)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四)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五)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聘)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七)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
跨地区就业创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
第八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不得收取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
第九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参考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经费数额。
第十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工作力量,选配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作风正派的人员专职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关键核心岗位应当选配中共党员。按照规定实行回避制度,从严管理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强化激励保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档案管理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日常管理,推进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按规定接收符合条件的人事档案、学生档案,形成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并以适当形式明晰与流动人员、存档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流动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设立个人账户;存档单位工作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及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单位集体账户。
存档单位注销集体账户时,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转递相关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或调整为个人账户存档。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参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主要内容和分类,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的整理、鉴别和归档工作。对合格的材料,应当准确分类,逐份编写目录,一般在2个月内归档。对不合格的材料,退回档案材料形成单位。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建设,建立符合流动人员职业发展特点的档案材料收集制度。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档案材料形成单位、流动人员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多方面收集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工作经历、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职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入选重大人才工程、获得重大奖项、重要社会兼职及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等相关材料。注重收集流动人员工作变动中形成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材料。加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联动,积极收集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信息材料。
流动人员及人事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应当如实、规范填写相关材料,在材料形成1个月内主动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移交。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对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和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和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存放秩序,改进完善保管方法和技术,提高安全防灾标准。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档案馆建筑有关标准要求建设档案库房,强化库房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档案库房、阅档场所、整理场所、办公场所应当分开。
第十七条 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按照“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信息全国共享”的原则,推进省级集中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与全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运行平台对接,建立安全、便捷、共享、高效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应用体系。
第十八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工作参照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相关技术标准推进,保证数字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广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签章等新技术应用,通过信息交互等方式不断拓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渠道,探索建立以政务数据为支撑的流动人员人事数字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数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
上一篇:物品管理制度集锦
下一篇:学校管理制度建立与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