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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申请哪些房地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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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申请的房地产登记有以下几种:

(1)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初始登记;

(2)因继承或遗赠取得房地产的转移登记;

(3)因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而取得房地产权利的有关登记;

(4)变更登记;

(5)因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注销登记;

(6)因房地产权利证书灭失、破损而重新申领、换领房地产证书等其他登记。

房地产登记制度是现代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地产登记,是指,经申请人申请,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将申请人的房地产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地产登记簿予以记载的行为,是将房地产权利现状、权利变动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事项记载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公示的行为,是一种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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