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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建设工程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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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建设工程合同范本(精选29篇)

简单的建设工程合同范本 篇1

  甲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制作

  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名称:

  二、制作工艺、数量和其他

  三、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元)

  四、完成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制作安装并交乙方进行验收。

  五、结算方式:乙方先付甲方订金

  元,甲方应开具收据给乙方。甲方按乙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严格按报价工艺完成相关物料的成品制作、安装并交乙方进行验收。在乙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凭甲方开具的收据一次性付清本合同尾款,共人民币元(

  )。

  六、双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必须按合同时间付款,逾期未付款者,每逾期____日,乙方按应付款的千分之五(5‰)收取违约金,直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

  2、乙方提供的样版、设计图等不够清晰,规格不符,甲方已要求更改,但乙方没有更改而按样品做出产品时,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出具的样品、报价单、价格表、订单确认等文件资料的打印、书写或其他的错漏,可以更正,且甲方对此类错误不承担任何责任。

  4、如甲方不能准时按质按量制作完成,每逾期____日应按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三(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如甲方按乙方提出的要求制作的成品不符合乙方要求,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做,并由甲方承担重做费用。

  6、甲方经两次重做后仍不符合乙方要求,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将已收款返还给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7、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提请裁决。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经办人:

  乙方经办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简单的建设工程合同范本 篇2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结合本合同项目工程的具体情况订立本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国营某某农场危房改造工程

  1.2工程地点:国营某某某农场所属某某农场

  1.3承包范围:某某农场农户住宅10户

  1.4承包方式:土建工程包工包料

  1.5工程期限:本工程自年月日开工,于年月日竣工,共天。

  1.6工程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同类工程项目的质量规范和要求,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施工。

  1.7合同价款: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本项工程合同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包括围墙修建、门柱及各类税费),工程面积以发包方最终确认的面积计算。新建住房设计为砖混结构的平房,单户建筑面积有75.92平方米和87平方米两个户型,详细施工要求见施工图及说明,要求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不得随意更改或增减工程设计。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开工前甲方应向乙方进行现场技术交底,根据工程场地现场情况向乙方提出技术或质量要求。

  2.2开工前甲方须清除对乙方施工有影响的障碍物(乙方施工过程中的障碍物由其自行清理)。

  2.3甲方有权对乙方在施工和工程中出现的以下问题提出措施:

  a:对未经验收签字的隐蔽工程和不合格的部位要求乙方进行返工。

  b:对不按相关规程操作或现场混乱、干扰施工的不文明行为要求停工整改或按工程总价的10%进行经济处罚。

  c:乙方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的将中止合同。

  2.4及时进行乙方提出的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并做好验收手续。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参加甲方组织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3.2严格执行工程施工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对邻近工序的施工造成干扰和妨碍。

  3.3严格按照蓝图及甲方的质量要求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和工程验收所需的备案资料。

  3.4对隐蔽工程未经甲方认可和监理验收签字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3.5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3.6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的建筑物、设备、设施、管线,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施工垃圾消纳等工作。

  3.7施工过程中对甲方的设施及工程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四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4.1本工程以施工做法说明和《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工程是否合格以发包方最终的验收结果为准。

  4.2由于乙方原因或因乙方原因被甲方停工、返工、整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赶追,并不得以此为延误工期的理由。

  4.3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乙方如果延期完工一天,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

  第五条关于工程价款结算及支付的约定

  5.1乙方开工后,甲方先期预付的工程款;

  5.2房屋封顶,甲方预付的工程款;

  5.3工程完工,甲方预付的工程款;

  5.4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按照法律规定留置工程总造价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返还的时间依照同类工程国家规定的期限执行。

  第六条关于安全的约定

  6.1乙方在施工前应为职工办理职工工伤保险并向甲方报备职工花名册和办理职工工伤保险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6.2乙方在施工前应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

  6.3乙方在施工期间应对职工进行加强管理,不得在非本项目区域内走动,施工中应服从甲方现场代表的统一调度。

  6.4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的设备及现场设施,如造成丢失、损坏等,应照价赔偿。

  6.5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犯《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操作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安全法律法规、规范,导致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及其它损失。

  6.6乙方的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及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人身伤害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七条争议或纠纷处理

  7.1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7.2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无效时,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附则

  8.1本项目的现场技术交底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8.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本协议双方约定签字后生效,协议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甲方:

  负责人:

  日期:

  乙方:

  负责人:

简单的建设工程合同范本 篇3

  工程名称(子项名称):

  工 程 地 点: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勘察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勘 察 人: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勘察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 岩土工程详细勘察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建设地点:

  1.3工程规模、特征: 长 米,地上 层,地下 层。 勘察等级为乙级。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按国家现行规范及设计要求进行勘察,成果满足设计及施工要求。

  1.6承接方式: 单价承包/总价包干

  1.7预计勘察工作量: 预计钻孔 个 , 总进尺约 米。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拟定于201 年 月 日开工,201 年 月 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__年修订本)计取费用;本工程勘察费用按综合价 元/米,总费用预算为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元整(¥ ),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

  4.2.2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均转至乙方合同或协议书上指定账号。

  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5.1.3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

  5.1.4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5.1.5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5.1.6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7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5.1.8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

  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6.2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计 / 元;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6.3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6.4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6.5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无 。

  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勘察人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发包人、勘察人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拆。

  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发包人 肆 份、勘察人 肆 份。

  发包人名称: 勘察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开户名称:

简单的建设工程合同范本 篇4

  发包人:

  承包人:

  经发、承包人协商就“御景华庭”商住楼工程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人民币壹仟万元工程保证金。

  二、承包人垫资修建该工程从平基土石方至地下室负三层钢筋混凝土底板上口处。

  三、发包人从承包人施工该工程地下室负三层底板上口以上工程时,按承包人当月完成产值(以发包人和监理人认可为准)的80%在次月10日内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

  四、承包人完成本工程主体(钢筋混凝土工程)至设计施工图正负零时,发包人返还承包人所交工程保证金叁佰万元。承包人完成主体(钢筋混凝土工程)至十层时(含地下室三层)发包人返还承包人所交工程保证金叁佰万元。承包人完成主体(钢筋混凝土工程)至二十层时(含地下室三层)发包人返还承包人所交工程保证金壹佰伍拾万元。承包人完成主体(钢筋混凝土工程)至三十层时(含地下室三层)发包人返还承包人所交工程保证金壹佰伍拾万元。承包人完成主体竣工发包人返还承包人所交工程保证金壹佰万元。此工程保证金按合同约定支付不计利息。

  五、承包人垫资修建部分工程款,发包人按垫资额(以发包人和监理人认可为准)的80%分五次支付承包人。第一次,承包人完成主体至正负零发包人支付30%。第二次,承包人完成主体(钢筋混凝土工程)至十层发包人支付20%。第三次,承包人完成主体(钢筋混凝土工程)至二十层发包人支付20%。第四次,承包人完成主体(钢筋混凝土工程)至三十层发包人支付20%。第五次,承包人完成主体竣工发包人支付10%。此款按合同约定支付不计利息。

  六、承包人垫资部分工程款,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第一次,承包人完成主体(钢筋混凝土工程)至正负零发包人支付土石方工程款总款30%。第二次,承包人完成主体(钢筋混凝土工程)至十层(含地下室3层)发包人支付土石方工程款总款20%。第三次,承包人完成主体(钢筋混凝土工程)至二十层(含地下室三层)发包人支付土石方工程款总款20%。第四次,承包人完成主体(钢筋混凝土工程)至三十层(含地下室3层)发包人支付土石方工程款总款20%。第五次,承包人完成主体(钢筋混凝土工程)竣工发包人支付土石方工程款总款10%。此款按合同约定支付不计利息。

  七、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采用定额或定额文件规定计取进入决算。

  八、质量保修期满两年,发包人返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45%。质量保修期满三年,发包人返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40%。质量保修期满五年,发包人返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15%,此款不计利息。保修工作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时,扣除已垫付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保修费用。)

  九、发包人每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时,承包人提供支付款额的正规的发票给发包人。

  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移交给发包人,审计报告双方认可后,发包人在4个月内完成工程余款的支付。

  十一、本工程平基土石方,土石比按该工程地勘报告提供的数据和双方实际仗量计算,土石方运距按双方认可运距计算,其他按定额及文件规定计算。

  十二、承包人完成该工程至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后,其施工期达到或提前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工期,发包人可另支付承包人已完工程款的5%。

  十三、本工程竣工验收前15日,承包人提供该工程全套竣工验收资料。

  十四、本工程计价依据只采用【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计价定额】20xx版和该定额同期的定额配套文件计价,其他计价定额和调差文件本工程均不采用。

  发包人(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年 月 日

  承包人(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年 月 日

简单的建设工程合同范本 篇5

  建设工程技术勘察合同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

  勘察人(全称):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_______项目工程勘察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规模、特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

  1.勘察范围和阶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技术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作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

  2.成果提交日期:________________

  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天

  四、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

  2.合同价款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合同文件构成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条件和相关资料,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勘察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技术服务。

  八、词语定义

  本合同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________________签订。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____份,勘察人执____份。

  发包人:(印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账号:________

  勘察人:(印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账号: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1条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3通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勘察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勘察的合同条款。

  1.1.4专用合同条款:是发包人与勘察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

  1.1.5发包人:指与勘察人签定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勘察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工程: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勘察范围内的项目。

  1.1.8勘察任务书:指由发包人就工程勘察范围、内容和技术标准等提出要求的书面文件。勘察任务书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1.9合同价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勘察人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勘察工作的款项。

  1.1.10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必需的支出。

  1.1.11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工作天数。

  1.1.12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13开工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开始工作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14成果提交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并提交成果资料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15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勘察人提供并经发包人认可,满足勘察人开展工作需要的所有图件,包括相关说明和资料。

  1.1.16作业场地:指工程勘察作业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具体指定的供工程勘察作业使用的其他场所。

  1.1.1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8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19不利物质条件:指勘察人在作业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

  1.1.20后期服务:指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为发包人提供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和程序性工作,如报告成果咨询、基槽检验、现场交桩和竣工验收等。

  1.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3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1.3.1适用法律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其他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2适用技术标准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为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技术标准。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所使用技术标准的名称及提供方,并约定技术标准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

  1.5联络

  1.5.1与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

  1.5.2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形式及联系方式。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送达地点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5.3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6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保密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勘察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成果资料、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第2条发包人

  2.1发包人权利

  2.1.1发包人对勘察人的勘察工作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督,并对勘察成果予以验收。

  2.1.2发包人对勘察人无法胜任工程勘察工作的人员有权提出更换。

  2.1.3发包人拥有勘察人为其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的使用权,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和数据等。

  2.2发包人义务

  2.2.1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

  2.2.2发包人应提供开展工程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地形图、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若上述资料由勘察人负责搜集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关费用。

  2.2.3发包人应提供工程勘察作业所需的批准及许可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占用和挖掘道路许可等。

  2.2.4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包括土地征用、障碍物清除、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接口和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2.2.5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图纸,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发包人应委托专业机构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发包人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实,致使勘察人在工程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2.6发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勘察人安全生产提供条件并支付安全生产防护费用,发包人不得要求勘察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2.2.7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2.2.8发包人应对勘察人满足质量标准的已完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合同价款及费用。

  2.3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第3条勘察人

  3.1勘察人权利

  3.1.1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根据项目条件和技术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的变化,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合同工作量或修改技术方案的建议。

  3.1.2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外,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发包人对分包的特殊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3.1.3勘察人对其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数据和专利技术等拥有知识产权。

  3.2勘察人义务

  3.2.1勘察人应按勘察任务书和技术要求并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勘察工作。

  3.2.2勘察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3.2.3勘察人在提交成果资料后,应为发包人继续提供后期服务。3.2.4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

  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

  3.2.5勘察人开展工程勘察活动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3.2.6勘察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道及地下通道(地下隧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环境中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

  3.2.7勘察人应在勘察方案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并在合同履行期间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作业现场环境。

  3.3勘察人代表

  勘察人接受任务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勘察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勘察人代表在勘察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勘察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第4条工期

  4.1开工及延期开工

  4.1.1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工程勘察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对工程勘察工作进度的监督、检查。

  4.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4.2成果提交日期

  勘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具体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3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4.3.1因以下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增加合同价款和(或)补偿费用: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定金、预付款和(或)进度款;

  (3)变更导致合同工作量增加;

  (4)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5)发包人改变工程勘察技术要求;

  (6)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3.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第4.3.1款情形发生后7天内,应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补偿费用的确认程序参照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执行。

  4.4勘察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勘察人因以下情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的,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

  (1)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展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2)勘察人管理不善、组织不力造成工期延误的;

  (3)因弥补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而造成工期延误的;

  (4)因勘察人成果资料不合格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

  (5)勘察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5恶劣气候条件

  恶劣气候条件影响现场作业,导致现场作业难以进行,造成工期延误的,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具体可参照第4.3.2款处理。

  第5条成果资料

  5.1成果质量

  5.1.1成果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深度规定,且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5.1.2双方对工程勘察成果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2成果份数

  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的费用。

  5.3成果交付

  勘察人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向发包人交付成果资料,发包人应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组成、成果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5.4成果验收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后,如需对勘察成果组织验收的,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组织验收,视为验收通过。

  第6条后期服务

  6.1后续技术服务

  勘察人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包人提供后续技术服务,发包人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后续技术服务的内容、费用和时限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6.2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时,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并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相关资料。

  第7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7.1合同价款与调整

  7.1.1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依据中标价格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议定,并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合同价款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后,除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7.1.2合同当事人可任选下列一种合同价款的形式,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总价合同

  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单价合同

  合同价款根据工作量的变化而调整,合同单价在风险范围内一般不予调整,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

  (3)其他合同价款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7.1.3需调整合同价款时,合同一方应及时将调整原因、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共同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在收到对方的通知后7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合同当事人就调整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则按照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7.2定金或预付款

  7.2.1实行定金或预付款的,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数额,支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勘察人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勘察人可在发出通知后推迟开工日期,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2.2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抵扣,抵扣办法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3进度款支付

  7.3.1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进行支付。

  7.3.2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应与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7.3.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进度款,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勘察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勘察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勘察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7.3.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勘察人可停止工程勘察作业和后期服务,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4合同价款结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28天内,依据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的约定进行最终合同价款确定,并予以全额支付。

  第8条变更与调整

  8.1变更范围与确认

  8.1.1变更范围

  本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日后发生的以下变更:

  (1)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2)规划方案或设计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3)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变更;

  (4)发包人的要求变化引起的变更;

  (5)因政府临时禁令引起的变更;

  (6)其他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变更。

  8.1.2变更确认

  当引起变更的情形出现,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在7天内就调整后的技术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变更。

  8.2变更合同价款确定

  8.2.1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勘察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14天内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8.2.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收到对方提交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的,则视为该项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8.2.4一方不同意对方提出的合同价款变更,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8.2.5因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勘察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9条知识产权

  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勘察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成果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勘察人,发包人可因本工程的需要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勘察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4在不损害对方利益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申报奖项、制作宣传印刷品及出版物时使用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9.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第10条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不可抗力是在订立合同时不可合理预见,在履行合同中不可避免的发生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洪水、骚乱、暴动、战争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

  10.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人应收集不可抗力发生及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当事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0.2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遇有不可抗力发生时,发包人和勘察人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应共同采取措施减少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损失情况。

  10.2.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结束后2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0.3.1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发包人和勘察人人员伤亡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勘察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勘察人承担;

  (3)停工期间,勘察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作业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作业场地发生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0.3.2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11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1.1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11.2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11.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

  第12条合同解除

  1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勘察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发生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或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合同价款的情况,停止作业超过28天,勘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勘察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2.2一方依据第12.1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不少于14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2.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支付已完工作量相对应比例的合同价款后解除合同。

  12.4合同解除后,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设备和人员撤出作业场地,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第13条责任与保险

  13.1勘察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3.2合同当事人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3.3勘察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勘察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其他保险。

  第14条违约

  14.1发包人违约

  14.1.1发包人违约情形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约定按时支付定金或预付款;

  (3)发包人未按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进度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

  14.1.2发包人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未开始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勘察人支付违约金;勘察人已开始勘察工作的,若完成计划工作量不足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50%;完成计划工作量超过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100%。

  (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并给予勘察人合理赔偿。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勘察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4.2勘察人违约

  14.2.1勘察人违约情形

  (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2)因勘察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合同当事人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

  (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4)勘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形。

  14.2.2勘察人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或勘察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因勘察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勘察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通过所投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4)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勘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勘察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金额。

  第15条索赔

  15.1发包人索赔

  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勘察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及发包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索赔:

  (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勘察人提出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

  (4)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该违约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阶段性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在违约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勘察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

  15.2勘察人索赔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勘察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勘察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14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勘察人有权停止作业,并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

  (4)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勘察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勘察人应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

  第16条争议解决

  16.1和解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6.2调解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请求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6.3仲裁或诉讼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7条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合同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并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1条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2.1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1.3.1适用法律法规

  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2适用技术标准

  特别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方、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_______语言文字。

  1.5联络

  1.5.1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____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5.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察人接收文件的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察人指定的接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察人指定的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保密

  合同当事人关于保密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发包人

  2.2发包人义务

  2.2.2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搜集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7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特别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发包人代表

  姓名:________职务: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

  授权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条勘察人

  3.1勘察人权利

  3.1.2关于分包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勘察人代表

  姓名:________职务: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

  授权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4条工期

  4.2成果提交日期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3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4.3.2双方就工期顺延确定期限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条成果资料

  5.2成果份数

  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为____份。

  5.4成果验收

  双方就成果验收期限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6条后期服务

  6.1后续技术服务

  后续技术服务内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后续技术服务费用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后续技术服务时限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7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7.1合同价款与调整

  7.1.1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1.2本合同价款采用________方式确定。

  (1)采用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采用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采用的其他合同价款形式及调整因素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1.3双方就合同价款调整确认期限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2定金或预付款

  7.2.1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金额:________或预付款的金额:________

  7.2.2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的抵扣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3进度款支付

  7.3.1双方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4合同价款结算

  最终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8条变更与调整

  8.1变更范围与确认

  8.1.1变更范围

  变更范围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1.2变更确认

  变更提出和确认期限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变更合同价款确定

  8.2.2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期限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

  8.2.3确认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时限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

  第9条知识产权

  9.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2关于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勘察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

  9.5勘察人在工作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________________

  第10条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其他约定(如政府临时禁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2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不可抗力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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