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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二次供用水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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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二次供用水合同书(精选30篇)

四川省城市二次供用水合同书 篇1

  合同编号:

  供 水 人:

  用 水 人:

  为了明确城市二次供用水供应、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典》、《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用水性质、用水地址和用水量

  1、用水人用水性质为下列第 种:

  ①居民生活用水。

  ②非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③特种用水(□洗浴用水、□洗车用水、□其他    )。

  2、用水地址:   市(州)   县(市、区)    街(路、巷) 号 幢 单元  号。

  3、用水量计量单位为立方米。用水人月用水量   立方米。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供水水质、水压

  1、合同履行期间,供水人采用二次加压供水的方式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不可抗拒的事由除外)。

  2、供水人承诺城市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供水人承诺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用水价格及水费结算

  1、用水价格: 当前二次供水价格为  元/立方米,基本水费价格为  元/立方米,用户用水价格为二次供水价格加基本水费价格合计为 元/立方米。该价格包含城市污水处理费以及政府规定征收或代收的相关费用。此二次供水价格由政府    号文件规定,基本水费价格由政府 号文件规定,并依照政府相关价格调整的文件调整。

  2、水费结算

  ⑴结算水表:结算水表为下列第 种:

  ①人工读数水表。

  ②IC卡智能水表。

  结算水表安装地点为     ,水表型号 ,水表出厂编号 。

  供水人将结算水表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实地安装。

  ⑵结算方式及付费期限:安装人工读数水表的,供水人按 月为周期查抄结算水表,用水人在 月 日前交清已结算水费和基本水费。

  安装IC卡智能水表的,用水人自行及时向预付费账户充值。

  ⑶用水人的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单独安装结算水表。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结算水表时,供水人按最高类别水价收取水费。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供水人负责对结算水表(含结算水表)以前的供水管道及设施的维护、检修、管理,用水人负责结算水表(不含结算水表)以后的用水管道及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2、对有计划的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需停水的,提前24小时将停水事由、停水时间通知受影响区域用水人。因爆管、源水污染、突然停电或雷击等突发且不可控制事件导致供水中止,供水人应当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用水人停水事由及恢复供水所需时间。

  3、维护、检修、更换结算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查抄结算水表。

  4、用水人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逾期不交付水费,经供水人催告后,连续两个月仍不交付水费的,供水人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暂停供水。

  5、因用水人的原因致使供水人不能查抄结算水表的,供水人可按用水人前三个月的平均月用水量结算本周期水费。因用水人的原因致使供水人不能维护结算水表,造成损失的,用水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 受理用水人报修和投诉信息。

  7、结算水表例行检定,检定费用由供水人承担。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由供水人负责送至当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校核检定。校检期间,由供水人为用水人安装符合质量标准的临时结算水表。如检定合格,其发生的费用(包括结算水表和临时结算水表的拆装表费、校检费)由用水人承担;如检定不合格,供水人承担一切与校检相关的费用,为用水人无偿安装新的合格结算水表,并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责任。

  8、对结算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无偿更换,并根据前三个月的平均月用水量估算本查表周期内的水费。

  9、用水人用水量增加,半年内月度平均用水量累计3次超过水表额定流量,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大或者采取限流措施,费用由用水人承担。用水人超负荷用水造成结算水表故障的,供水人可按前三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水费。

  10、通过用户手册、宣传单、网站列表等便于用水人知晓的方式,公示营业、维修服务网点,以及收费标准、维修标准和维修期限。

  第六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和用水范围用水。

  2、不擅自改变用水性质或转供城市供水。

  3、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结算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4、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有权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申请校核检定。

  5、有权对供水人收取的水费申请复核。

  6、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水费。

  7、协助供水人维护、检修、更换结算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配合供水人查抄水表。不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8、用水量增加,提前办理换表手续;用水量减少,经供水人同意后可将水表口径改小。用水人承担因更换、改造而发生的工料费。

  9、需要水表分户、移表、扩大供水范围、终止用水、变更户名或者用水性质的,向供水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供水人未按合同约定向用水人供水或供水水压、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人每日按违约期间正常用水水费的  %向用水人支付违约金。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因爆管、源水污染、突然停电或雷击等突发且不可控制事件以及计划内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的原因除外,供水人及时以合理的方式通知用水人。

  2、供水人因结算水表计量不准或抄错结算水表而多收的水费,予以退还。

  3、供水人安装未经检验的结算水表不合格,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用水人逾期未交付水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交水费的  %

  向供水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人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5、用水人擅自转供城市供水,有计量表的按照计量交付实用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无计量表的按照管径的压力流量交付实用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并按合同约定的年用水水费的_%向供水人支付违约金。

  6、用水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7、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为下列第  种:

  1、无固定期限。供水人自 年 月 日起向用水人供水。用水人向供水人提出终止用水请求,双方结清有关费用,办理终止用水手续后,本合同终止。

  2、固定期限。供水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向用水人供水。合同履行到期,双方结清有关费用,办理终止用水手续后,本合同终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与补充

  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补充合同未尽事宜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供用水双方各执一份,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供水人:(签章) 用水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地点:

四川省城市二次供用水合同书 篇2

  合同编号:

  签署日期:

  甲方:

  住所:联系电话:

  乙方:身份证号:

  住所:联系电话: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及计量器具

  (一)乙方用水地址为:

  (二)乙方用水性质为

  (三)乙方安装计费水表 1 个,表径DN ,注册户号: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供水方式

  1.甲方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按本条第(二)项所定标准向乙方提供不间断供水,但因下列原因停止、中断或减压供水的,不属甲方责任:

  ⑴不可抗力(包括罢工)或紧急避险;

  ⑵政府行为、救灾需要、第三方原因、电网停电、供电系统故障、发生其他灾害或紧急事故;

  ⑶工程施工、供水设施计划检修、管网建设和维护需要、供水管道突然爆裂或其他供水设施损坏;

  ⑷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改变用水性质而被甲方停止供水的;

  ⑸乙方欠费而被甲方暂时停水、中止或终止供水的;

  ⑹本合同规定甲方有权停止供水的其他情形;

  ⑺甲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停止供水的其他情形。

  2.乙方停止用水满 6 个月且存在欠费,未向甲方办理暂停用水手续的,甲方有权依法终止供水。乙方申请恢复用水的,缴纳恢复供水所需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欠费和违约金)后,甲方在 5 个工作日内恢复供水。

  (二)供水质量及供水压力

  1.在原水水质符合国家三类水标准以上的前提下,甲方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因水源污染、突发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非甲方原因造成水质不符合要求的,不属甲方责任,但甲方予以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排除影响水质的不良因素。

  2.正常情况下,甲方供水主干管水压应符合《梧州市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规定的 52 米标高(黄海基准)规划红线的供水服务压力要求。乙方用水地址属超出《梧州市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规定的 52 米标高(黄海基准)规划红线范围,市政直供水水压无法确保满足乙方用水要求的,乙方同意使用由甲方提供的二次加压分区供水服务。

  3.乙方不能间断用水或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设施、间接加压设备及水处理设施,并应自行承担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或责任。自行设置时,应将方案报甲方核准。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用水量作为水费的依据,按表计量收取水费及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如有)(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主要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动力电费、设备维护维修费、运行管理费等,但不包含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2.计费水表由甲方注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周期检定和更换。计费水表须经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授权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使用。

  3.如乙方对用水量有异议,可要求甲方复核,并按复核确认的结果进行调整。

  4.如乙方对水表计量有异议,可要求甲方对水表进行检定。在乙方预付水表拆装、运送和检定费用后,甲方拆装水表和送检。经检定后确认水表计量误差未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反之,由甲方承担,并退回乙方预付费用。

  5.如甲方对水表计量有异议,可在通知乙方后将水表送检,费用由甲方承担。

  6.水表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超出规定标准的正负误差水费于下期合计计算支付。

  (二)供水价格和计费

  1.甲方按梧州市政府或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居民生活用水性质的供水价格收取水费。经梧州市政府或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调整水价的,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法定收费标准正式出台实施前,双方同意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按乙方实际用水量收取,收取标准为 元/m3;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法定收费标准出台实施后,改按该收费标准执行。

  3. 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法定收费标准出台实施前,若日常运行动力电费价格变动超出 5

  (含 5

  ),甲方有权相应调整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

  4.乙方有非居民生活用水性质用水的,应申请分装水表;未实施分装的,甲方有权按实际用水性质中最高水价类别计收水费。

  5.水费按当期用水量和供水价格及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如有)计算。

  6.如乙方对水费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经复核确认水费有差错的,于下期计收水费时一起计算支付,如有应退余额则转再下一期计算抵付水费。

  (三)水费结算方式

  1.甲方按期抄验水表,抄表后以手机短信方式送达水费信息,乙方在水费通知内所列的抄表日期次日(或收到短信息之日)起 15 日内缴清水费。

  2.水费结算方式:现金缴款、转账、银行托收、代扣、微信、支付宝等多种缴费形式。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非乙方责任造成无法抄表的,甲方可按乙方前 3 个月或前 2 个抄表期平均用水量计收当月或本期水费。

  3.因锁门、物阻等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抄验水表的,甲方将通知乙方限期纠正,并有权按照乙方前 3 个月或前 2 个抄表期平均用水量的 2 倍计收当月或当期水费。如连续 4 个月仍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排除妨碍并追究其违约责任。乙方妨碍抄表期间实际用水的水费超过甲方所收取水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缴差额。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权限分界

  (一) 供、用水设施管理权限分界点是:甲方安装的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处。

  (二) 管理权限分界点(含计费水表)入水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管理权限分界点出水侧的管道及设施由乙方负责维护管理。经双方同意,乙方可以有偿委托甲方维护管理。

  (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动或拆装甲方安装的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及附属设施。如因该水表质量原因造成水表损坏需要维修或更换的,由甲方实施维修和更换,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因非该水表质量原因造成水表损坏需要维修或更换的,乙方同意维修或更换由甲方实施,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供水,并在甲方业务范围内及时为乙方办理相关业务,不能办理的,应说明理由。

  (二)甲方有检查、监督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用水的权利。

  (三) 因工程依计划施工或供水依计划设施检修等原因需大范围计划停水或降低供水压力时,甲方应提前 24 小时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或其他方式发布通知。临时紧急施工、抢修的,应尽可能及时发布通知。

  (四) 甲方设立专门服务电话(952525)受理用户的报修。接到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报修电话后,甲方应按甲方向社会公布的时限进入现场抢修,但涉及道路破挖须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形除外。

  (五) 甲方有权根据有关供水管网建设规划及供水发展的需要,在预先告知乙方的前提下,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管道和附属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建设。因更新、改造、建设发生短暂影响或调整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六)甲方有权在不影响乙方的正常用水前提下,发展小区用水新用户,乙方不得阻挠,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本合同使用甲方的供水服务。

  (二)乙方须依照本合同规定按时缴付水费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

  (三)乙方应保证其计费水表表位、表井(表箱)及附属设施完好,水表表位、表井(表箱)内清洁无杂物,配合甲方抄验水表及更换、维护水表。

  (四)乙方有保护其计费水表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动或拆装水表,一旦发生水表丢失或损坏等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如水表丢失,乙方应承担新购水表和安装水表恢复供水所需的费用。

  (五)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他人转供水,不得向合同约定的用水地址外供水或改变用水性质。

  (六)乙方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缴款方式及资料变更时,应及时向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由于乙方不及时提供联系资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安全合法的用水,不得污染水质或其他有损水质、有损供水或其他设施的行为,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均由其承担。

  (八)乙方应有管理、维护、监督消防表的权利和义务,发现他人擅自使用消防用水应及时制止。若消防表产生水量,乙方应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由于甲方的原因违反合同约定未经通知(甲方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信公众号、邮寄或直接送达书面通知中的任一种方式通知乙方的,均视为已经通知)而未向乙方供水连续超过 24 小时的(法定或约定甲方可免责的情形除外),应当根据该停水时间按天乘以其上月日均用水量相应水费的 10

  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 乙方未按期缴纳水费的,应当及时补缴水费和按逾期缴费额每日 0.2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不超过应缴水费为限。超过两个月未缴足水费以及违约金的,甲方有权暂停供水,直至乙方缴清水费和违约金。

  2.乙方改变用水性质应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用水性质,乙方除按违约期间所用水量补缴水价类别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按应补缴水费 10

  的违约金。

  3.乙方终止用水,未向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甲方有权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停止供水,乙方应依法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对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因乙方原因导致暂停供水或终止供水的,如需恢复供水,恢复供水所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通知送达

  由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所发送的通知,以按乙方提供的手机号发送短信方式送达,或按乙方地址直接投递或张贴或投放乙方信箱、门内、表位、邮寄均视为送达。若乙方仍接收不到水费通知,应自行到甲方营业部或通过甲方的服务电话(952525)查询。停水通知还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或在媒体上公告的方式送达。

  第十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有效期限为壹年,自签署之日起计算。本合同有效期期满后,如甲、乙双方均无书面异议,本合同自动延期继续有效,直至由任何一方提前一个月通知终止延期,或签署新的供用水合同为止。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补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其 他

  供水人已提请用水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用水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并依照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签订。

  甲 方(盖章):

  乙 方(签名):

四川省城市二次供用水合同书 篇3

  合同编号:                                

  签署日期:                                

  甲 方:                                   

  住 所:                                   

  联系电话:                                

  乙 方:                                   

  住 所:                                   

  联系电话:                                

  因乙方向甲方申请临时用水,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水的临时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临时用水相关信息

  1. 乙方所在                                  ,经甲方现场核实,甲方可以向乙方临时供水。

  2. 乙方安装计费水表1个,表径DN ,注册户号: 。

  3. 用水性质:非居民生活用水,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类别供水价格。如合同期内经梧州市政府或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调整水价的,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条 水费抄收

  1. 经协商,双方同意采用预存水费的方式办理水费支付,由乙方在水表开通用水前须向甲方预存水费 元(大写: 元整)。

  2. 预存水费在乙方提出终止用水及拆除水表后20个工作日内,扣除乙方的欠费及违约金或赔偿金(如有)后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3. 甲方按规定周期抄验表后给乙方留下水费通知单,乙方应在在抄表后15天内缴费。

  4. 对因水表丢失、表停、表坏、出现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正常抄验水表的,可按上期用水量暂时估收本期水费;实际应收水费根据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办法计算,并据此将原暂收水费以多除少补的办法处理。

  5. 因乙方锁门、物阻等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抄验水表的,甲方将通知乙方整改,并根据乙方的上期用水量估算本期用水量暂收水费;甲方在下期抄表后按照实际用水量将暂收水费以多除少补的办法处理。如经甲方通知后,乙方未予及时改正,致使甲方下期仍不能抄验水表的,甲方有权按照乙方前2个抄表期平均用水量的2倍计收当期水费。如连续3个抄表期仍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甲方有权经通知乙方后随时暂停供水,直到问题解决为止。恢复供水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 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权限分界

  1. 供、用水设施管理权限分界点是:甲方安装的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处。

  2. 管理权限分界点入水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管理权限分界点(含计费水表)出水侧的管道及设施由乙方负责维护管理。经双方同意,乙方可以有偿委托甲方维护管理。

  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动或拆装水表及附属设施。如因水表质量原因造成水表损坏需要维修或更换的,由甲方实施维修和更换,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如因非水表质量原因造成水表损坏需要维修或更换的,维修或更换由甲方实施,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用水人供水,保证供水的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因不可抗力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水质、水压问题不属甲方责任。甲方有权监督用水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用水。

  2. 若乙方在抄表后超过15天未缴清当期水费,甲方可直接在乙方预存水费中核准抵扣乙方应缴水费,甲方可按本合同第五条第2点之规定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若预交水费出现被用作水费抵扣或余额一经出现不足以抵扣应交水费金额,甲方有权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暂停供水。因此暂时停止供水超过半年的,无须通知乙方,甲方有权终止供水,直到乙方缴清全部欠费、违约金为止。乙方如需恢复供水还须按本合同第五条第2点之规定重新办理恢复供水申请手续,恢复供水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3. 3. 三八擅自改动或拆装水表及附属设施。如因水表质量原因造成水表损坏发3.3.甲方有检查、监督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用水的权利。

  4. 因工程依计划施工或供水依计划设施检修等原因需大范围计划停水或降低供水压力时,甲方应提前24小时在媒体上公布或通过其它途径发布通知。临时紧急施工、抢修的,应尽可能及时发布通知。

  5. 甲方设立专门服务电话(952525)受理用户的报修。接到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报修电话后,甲方应按甲方向社会公布的时限进入现场抢修,但涉及道路破挖须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形除外。

  6. 甲方有权根据有关供水管网建设规划及供水发展的需要,在预先告知乙方的前提下,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管道和附属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建设。因更新、改造、建设发生短暂影响或调整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 依本合同使用甲方的临时供水服务,临时用水结束,乙方应主动申请拆除临时用水设施,并结清相关费用。

  2. 乙方未按期缴纳水费的,应当及时补缴水费和按逾期缴费额每日 ‰支付违约金,不足 元按 元收取。超过两个月未缴足水费及其违约金的,甲方有权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暂停供水。因此暂时停止供水超过半年的,无须通知乙方,甲方有权终止供水。乙方要求恢复供水的,应当缴清全部欠费、违约金,另行办理新装开户用水手续,恢复供水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负责。如乙方不需要恢复供水,仍应向甲方缴纳欠付甲方的水费、违约金等。

  3. 乙方应保证其计费水表表位、表井(表箱)及附属设施完好,水表表位、表井(表箱)内清洁无杂物,配合甲方抄验水表及更换、维护水表。

  4. 乙方有保护其计费水表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动或拆装水表,一旦发生水表丢失或损坏等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如水表丢失,乙方应承担新购水表和安装水表恢复供水所需的费用。

  5.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他人转供水,不得向合同约定的用水范围外供水或改变用水性质。

  6. 乙方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缴款方式及资料变更时,应及时向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由于乙方不及时提供联系资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7. 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安全合法的用水,不得污染水质或其他有损水质、有损供水或其他设施的行为,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均由其承担。

  8. 属于施工用水的,在土建竣工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注销水表,并配合甲方拆除水表及附属设施,并结清水费。

  9. 乙方不得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有效期限为壹年,自签署之日起计算。本合同有效期期满后,如甲、乙双方均无书面异议,本合同自动延期,继续有效直至由任何一方提前一个月通知终止延期,或签署新的供用水合同为止。

  第七条 其 他

  供水人已提请用水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用水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并依照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签订。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姓名:                                   职务:                                        

  代表人姓名:                                   职务: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四川省城市二次供用水合同书 篇4

  供 水人:

  用 水人:

  身份证号:

  住 址: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冷水水表检定规程》的有关规定,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基本情况

  (一)用水地址

  (二)用水性质

  (三)用水磁卡号

  (四)用水计量口径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除计划停水检修或突发爆管等停水抢修外,通过村镇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村镇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现行《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及地方相关规定。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计量器具(水表)是作为供、用水双方水费贸易结算的依据。

  结算用计量器具应按照国家标准强制检定。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两类性质不同的用水,为混合用水,不得使用同一贸易结算计量器具计量。未分别装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二)供水价格: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重庆市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l、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抄表当月缴清水费。

  2、水费结算采取:现金/支票/转账。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以用水人使用的计量器具为界,计量器具前端供水管网和附属设施属供水人的产权,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计量器具及其后端的设施属用水人的产权,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计量器具及其后端的设施的购置费、安装费等由用水人承担。

  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供水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水压向用水人安全供水。若因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水压向用水人安全供水造成用水人相应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正常压力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水单位同意的技术方案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经建设单位会同供水单位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二)因供水设施检修,工程施工等原因,需实施计划停水时,供水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或进行公告。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抢修,同时通知用水人或进行公告,并尽快恢复供水。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供水人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人或进行公告,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三)供水人对自应缴费之日起30天内仍未结清水费的用水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1‰收取违约金(应缴费日为抄表日的次日)违约金计算至付清欠费之日止,但金额不超过水费本金。自应缴费之日起60天后,经供水人有效方式催告,用水人仍未结清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人有权依法中断供水。用水人结清所有欠费并办理复表手续和相关费用后,供水人在24小时内为用水人恢复供水。

  (四)水表禁止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损坏,因用水人原因造成表井占压、损坏等情形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三个抄表周期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因水表自然损坏造成不能抄验水表的,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三个抄表周期的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供水人抄验水表后,按照多退少补原则据实结算。

  (五)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表周期和收费时间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水人。非因供水人故意抄错表而多收的水费,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用水人,不便退还的,供水人可以冲抵用水人后期的用水水费。

  如出现表户关系对应错误情形,用水人与供水人应共同查实确认,理清实际用水量,如用水人水费多缴,供水人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如用水人水费少缴,用水人应当在十五个工作内向供水人补缴。

  (六)供水人有权按国家规定要求用水人对计量水表进行检测和对计量水表进行更换。如用水人认为水表存在计量问题,由双方共同向重庆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送检。若校验后是水表计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用水方被多计量的水费,供水方将根据计量误差比和按前三次抄表周期计算出的月平均用水量计算水费,多退少补,并由供水人承担水表检定费。若水表计量在正常值范围内,则由用水人承担水表检定费。供水人要求用水人对计量水表Φ25以下水表自安装之日起,每6年进行校验一次,Φ25至Φ50的水表自安装之日起,每4年进行校验一次,Φ50以上的水表自安装之日起,每2年进行校验一次。

  (七)用水人连续六个月未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且没有办理停止用水手续的,为保障公共供水水质安全,供水人可暂停供水;因供水人搬迁且未办理停止用水手续,供水人有权拆除供水设施停止供水。

  (八)供水人设立专门客服电话,工作日内为用水人提供咨询,投诉,报修等服务。

  (九)供水人因保障供水安全需要,有权入户对用水人用水情况进行安全督查。供水人工作人员上门时应主动出示证件,用水人应予以配合。

  (十)用水人在用水过程中出现盗用水、转供水、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等违法、违章行为,供水人将停止供水,供水人有权按《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因停止供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担;因上述行为对供水人造成损失的,应足额向供水人赔偿;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水质、水压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和更换。

  (三)用水人计量水表Φ25以下水表自安装之日起,每6年应对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Φ25至Φ50的水表自安装之日起,每4年应对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Φ50以上的水表自安装之日起,每2年应对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费。

  (五)有义务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及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未经供水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水表及附属设施位置,擅自更改的,供水人有权停止供水直至用水人将水表及附属设施恢复原状,因此产生的费用以及对供水人造成的损失,由用水人承担,因此产生水质安全事故的,用水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使用消防水表用水。擅自使用的,应承担使用水费,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水质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等法律责任)。

  (七)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及向合同约定用水范围外供水。

  (八)用水人应自行承担计量水表及表后的供水管道及设施的维修和保养责任。

  用水人计量器具后端到户内用水点的维修,原则依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执行。用水人若需要供水人提供帮助维修的,可按照价格管理部门公布的维修指导价格提供社会有偿服务。

  (九)有义务向供水人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用水人如有变更,应及时通过供水人的对外公开渠道变更联系方式。因用水人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通知供水人,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用水人自行承担。

  (十)若用水人发生变更或终止用水等情况,用水人应及时办理过户或销户手续;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用水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合同有效期限

  (一)合同期限为壹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届满前三十天,若合同双方均未对本合同的有效期延续提出书面异议,则本合同期限自动顺延壹年,之后的合同有效期限以此类推延续。

  (二)若因用水人原因导致水表和供水设施被拆除,本合同自动解除。届时供水人应据实结算相关费用并及时向用水人发出缴费通知,用水人应当及时结清相关费用。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一)如需变更用水人或终止合同时,用水人须及时到供水人处办理合同变更(终止)手续;用水人未向供水人办理相关手续的,不论用水人是否为实际用水人,用水人仍为合同相对方,仍应承担合同义务。

  (二)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供、用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供水人(盖章): 用水人(签字):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四川省城市二次供用水合同书 篇5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

  开户行:_______

  账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

  开户行:_______

  账户: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供水人可供水量、压力、用水人计划用水量、用水时间,以及水费的计算方法

  可供水量:_________(方/小时)

  计划用水量:_________(方/小时)

  单位:_________(方/元)

  用水时间:_________

  水费: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第二条?设备安装费用的负担:_________。

  第三条?水费的交付时间和结算办法:_________。

  第四条?双方协商同意的其它条款:_________

  第五条?违约责任:_________。

  第七条?本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委员会申请_____或起诉于_________人民法院。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九条?本合同正式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城市供用部门保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四川省城市二次供用水合同书 篇6

  关于城市供用水合同

  城市供用水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水人:

  用水人: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水量

  (一)用水地址为 。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人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 (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二)用水性质系 用水,执行 供水价格。

  (三)用水量为 立方米/日; 立方米/月。

  (四)计费总水表安装地点为: (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五)安装计费总水表共 具,注册号为 。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供水人保证在计费总水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 兆帕;以户表方式计费的,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 兆帕。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用水的计量器具为:计量表; ic卡计量表;或者 。安装时应当登记注册。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人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或者按照比例划分不同用水性质用水量分类计收水费。

  (二)供水价格: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 政府 (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四川省城市二次供用水合同书 篇7

  供水人:________

  用水人:________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_____》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地址

  1.1用水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人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_____________________【约________平方米】。

  1.2 计费水表安装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安装计费水表注册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 供水方式

  2.1 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______________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供水。

  2.2 用水人如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否则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三条 水费结算

  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供水人按照太仓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供水人按照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前交清水费。 水费结算采取_____方式。

  因用水人表井占压、损坏及用水人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12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不满12各月的,已实际供水月份中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用水人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供水人不退还多估水费。

  第四条 供水设施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 产权分界点(含计费水表)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由受委托的单位有偿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水人权利义务

  5.1 在供电部门正常供电的情况下,保障安全供水。

  5.2 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5.3 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费滞纳金。

  5.4 如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5.5 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5.6 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提前1天公告。

  第六条 用水人权利义务

  6.1 用水人应当在通水前支付有关工程其他费用。

  6.2 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6.3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费。

  6.4 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6.5 用水人不得将自备水源或锅炉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各种设施与供水管网连接。

  第七条 水表

  7.1 用水人应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7.2 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7.3 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7.4 用水人有保护水表的义务,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质检管理部门授权的计量验定机构鉴定,如计量误差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的,鉴定费由用水人支付;如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的,鉴定费由供水日支付。

  7.5 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由于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时,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小,用水人承担工料费;当用水人月用水量达不到底度流量时,按照底度流量_____。

  第八条 节约用水

  对月用水量和年用水量超过水务行政部门规定标准的用水人,对超计划用水额除正常交纳水费外,还应当交纳加价水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_______%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包括_____)或紧急避险的原因,或政府行为,或供水设施损坏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未公告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_______%的违约金。

  9.2 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 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一个月的,供水人有权中止供水。当用水人于半年之内交齐水费和滞纳金后,供水人应当于48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2】 用水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或向其它用水人转供水;或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向供水人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违约金。

  3】 用水人将自备水源或锅炉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各种设施与供水管网连接,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外,应向供水人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的违约金。

  第十条 通知送达

  根据本合同要求所发送的通知或者其它通讯往来应用中文书写并且由专人;或以挂号信函送达,双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供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用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所有的通知及其它通讯往来在下列首先发生的日期应被视为已正式送达:

  1]如专人专送,则为收到之日;

  2]如采取邮寄,则为寄出之日后5天,以邮寄凭证为准;

  3]如由快递传送,即为快递寄出凭证后的3天;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签订。

  供水人(盖章):________  用水人 (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

四川省城市二次供用水合同书 篇8

  甲方(供水人): 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用水人):

  身份证号:

  住 址: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水量

  (一)用水地址

  (二)用水性质

  (三)用水磁卡号

  (四)用水计量口径

  二、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除计划停水检修或突发爆管等停水抢修外,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现行《城镇供水服务标准》及地方相关规定。

  三、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计量器具(水表)是作为供、用水双方水费贸易结算的依据。

  结算用计量器具应按照国家标准强制检定。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两类性质不同的用水,为混合用水,不得使用同一贸易结算计量器具计量。未分别装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二)供水价格: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大足区发改委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抄表当月缴清水费。

  2.水费结算采取:现金/支票/转帐/其他方式。

  四、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以用水人使用的计量器具为界,计量器具及计量器具前供水管网和附属设施属供水人的产权,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计量器具后的设施属用水人的产权,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

  五、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供水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水压向用水人安全供水。若因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水压向用水人安全供水造成用水人相应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供水设施检修、工程施工等原因,需实施计划停水时,供水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或进行公告。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抢修,同时通知用水人或进行公告,并尽快恢复供水。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供水人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人或进行公告,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三)供水人对自应缴费之日起60天内仍未结清水费的用水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1‰收取违约金(应缴费日为抄表日的次日),违约金计算至付清欠费之日止,但金额不超过水费本金。自应缴费之日起60天后,经供水人有效方式催告,用水人仍未结清水费的,供水人有权依法中断供水。用水人结清所有欠费并办理复表手续后,供水人在24小时内为用水人恢复供水。

  (四)因用水人原因造成表井占压、损坏等情形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三个抄表周期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非用水人原因而不能抄验水表的,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三个抄表周期的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供水人抄验水表后,按照多退少补原则据实结算。

  (五)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表周期和收费时间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水人。对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三个抄表周期平均用水量或同期月用水量,或者是用水人换表后的实际日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由于供水人原因抄错表而多收的水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用水人,未按时退还的,处以未退还金额的每日1‰的违约金,但不得超过多收取水费的本金。(经双方协商作为预付费处理情形的除外)

  如出现表户关系对应错误情形,用水人与供水人应共同查实确认,厘清实际用水量,如用水人水费多缴,供水人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如用水人水费少缴,用水人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供水人补缴。供水人未按时退还或用水人未按时补缴,应按应付金额的每日1‰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不得超过水费本金。

  (六)供水人有权对计量水表进行检测和按国家规定对计量水表进行更换。如用水人认为水表存在计量问题,由双方共同向重庆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送检。若校验后是水表计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用水方被多计量的水费,供水方将根据计量误差比和按前三次抄表周期计算出的月平均用水量计算水费,多退少补,并由供水人承担水表检定费。若水表计量在正常值范围内,则由用水人承担水表检定费。

  (七)用水人连续六个月未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且没有办理停止用水手续的,为保障公共供水水质安全,供水人可暂停供水;因供水人搬迁且未办理停止用水手续,供水人有权拆除供水设施停止供水。

  (八)供水人设立24小时客服电话(大足),(龙水),(邮亭),为用水人提供咨询、投诉、报修等服务。

  (九)供水人因保障供水安全需要,有权入户对用水人用水情况进行安全督查。供水人工作人员上门时应主动出示证件,用水人应予以配合。

  (十)用水人在用水过程中出现盗用水、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等违章行为,供水人将停止供水,因停止供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担;因上述行为对供水人造成损失的,应足额向供水人赔偿;涉嫌违法行为的,依法送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六、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水质、水压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和更换。

  (三)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由双方共同向重庆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送检。若校验后是水表自身不符合规范要求,水表检定费由供水人承担,并根据计量误差比和按前三次抄表周期计算出的月平均用水量计算水费,多退少补。若水表计量在正常值范围内,则由用水人承担水表检定费。

  (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费。用水人自应缴费之日起30内天仍未结清水费的,(应缴费日为抄表日的次日)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1‰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付清欠费之日止,金额不超过水费本金。从应缴费日起60天后,经供水人有效方式催告,用水人仍未结清水费的,供水人有权中断供水。用水人完清所有欠费并办理复表手续后,供水人在24小时内为用水人恢复供水。

  如出现表户关系对应错误情形,用水人与供水人应共同查实确认,厘清实际用水量,如用水人水费多缴,供水人应当于十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如用水人水费少缴,用水人应当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供水人补缴。

  (五)有义务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及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未经供水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水表及附属设施位置,擅自更改的,供水人有权停止供水直至供水人将水表及附属设施恢复原状,因此产生的费用以及对供水人造成的损失,由用水人承担,因此产生水质安全事故的,用水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使用消防水表用水。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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