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范文>范文大全>文秘知识>规章制度

二人公司章程

更新时间:

二人公司章程(精选28篇)

二人公司章程 篇1

  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为适应_____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作为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制订并签署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___________:出资额人民币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出资方式为货币;

  ___________:出资额人民币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出资方式为货币;

  ___________:出资额人民币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出资方式为货币。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9)提案权。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决定公司人民币______万元(包括)以上的重大采购方案;

  (12)决定公司人民币______万元(包括)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如果达不成决议,最终将由表决权占百分之____的股东作出最终决议。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立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_____每届3年,_____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签署有关的文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_____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据书面报告,并应于第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_____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_____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九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____份,股东各留存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份。

  全体股东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人公司章程 篇2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作为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制订并签署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___________:出资额人民币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的40%,出资方式为货币;

  ___________:出资额人民币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的30%,出资方式为货币;

  ___________:出资额人民币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的 30%,出资方式为货币。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9)提案权。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决定公司人民币十万元(包括)以上的重大采购方案;

  (12)决定公司人民币五万元(包括)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如果达不成决议,最终将由表决权占百分之____的股东作出最终决议。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立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签署有关的文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据书面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____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 月____日

二人公司章程 篇3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待公司x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 原章程第四条规定如下: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修改如下: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二、 原章程第六条规定如下: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88,789,602元。

  修改如下: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82,986,746元。

  三、 原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如下: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资产管理和经济信息咨询。(以上各项不含限制项目)

  公司可以根据客观需要和实际情况依法扩大经营范围。

  修改如下: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文艺创作与表演,创意

  设计,电影制片,电影发行,电影摄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影视设备、物联网技术、网络技术、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资产管理,商务信息咨询。(以上各项不含限制项目)

  公司可以根据客观需要和实际情况依法扩大经营范围。

  四、 原章程第十八条规定如下:

  公司的发起人为:实业有限公司、沈阳中天电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方商用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技术开发区安华保税有限公司、长白计算机集团公司、沈阳市建设投资公司以及沈阳高技术发展公司。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1,388,789,602股,均为普通股。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上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修改如下:

  公司的发起人为:实业有限公司、沈阳中天电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方商用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技术开发区安华保税有限公司、长白计算机集团公司、沈阳市建设投资公司以及沈阳高技术发展公司。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1,382,986,746股,均为普通股。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上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五、 原章程第十九条规定如下:

  公司股份总数为1,388,789,602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修改如下:

  公司股份总数为1,382,986,746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六、 原章程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如下: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本章程自公司x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公告之日起实施。

  修改如下: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本章程自公司x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公告之日起实施。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原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本次《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变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股份有限公司

  x年8月30日

二人公司章程 篇4

  根据 有限公司股东于 年 月 日作出变更公司 (登记事项) 、 (登记事项)的决定 ,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 条原为:“………………”。

  现修改为:“………………”。

  二、第 条原为:“………………”。

  现修改为:“………………”。

  (股东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二人公司章程 篇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有限公司于x年xx月xx日召开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正:

  章程第三章第十条原为“ ”。 现改为“”。

  x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x年xx月xx日

二人公司章程 篇6

  (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三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名称为:。

  (注:公司名称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预先核准。)

  第六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注:1、住所应当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与公司住所证明的记载一致。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

  2、地方人民政府对“一照多址”有具体规定的,且公司决定不采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方式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的,曾设的经营场所应记载于本条,记载于本条,记载方式如下:

  经营场所1:;

  经营场所2:;

  ……)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1、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2、经营范围涉及《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所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

  不涉及上述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第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注:营业期限也可以是“年”或者“至年月日”,按需选择其一并修改本条。采用上述方式记载营业期限的,营业期限届满后公司需存续的,应当在营业期限届满前修改本条,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注:1、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已实缴。”

  2、公司设立或成立后减少注册资本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不得低于其规定的最低限额。

  3、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确定。)

  第三章公司的股东

  第十条公司股东姓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

  (注:股东的姓名应当与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注:可以就股东名册的管理部门及其管理、更新、使用规则制定相关规定,并记载于本条。)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股东缴纳出资的,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作出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依据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执行董事决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五)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享有剩余财产。

  (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规定股东的其他权利,并记载于本条。)

  第十四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应当使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得抽逃出资;

  (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

  (八)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五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第十六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股东姓名:,认缴出资万元,在年月日前缴足,其中,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其他出资方式)作价出资万元。

  (注:1、其他出资方式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转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2、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中的“在年月日前缴足”修改为“已于年月日缴足。”

  3、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在股东缴纳出资后应当依法公示;可以将缴纳情况记载于本条,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本章程。

  4、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可以将股东分期出资的期数和每一期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记载于本条。

  5、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将本条修改为注册资本变更后对应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6、因公司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

  7、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一人有限公司的,本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额等于原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净资产,出资方式为原非公司企业法人净资产对应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间为原出资人的出资时间。)

  第十七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八条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九条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

  (注: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应当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公司章程规定了明确的营业期限的,出资期限应当在营业期限内;股东为自然人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人类寿命的合理范围内。)

  第二十条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有其他股东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股东未缴足出资的,应先缴足出资。

  第五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

  第二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

  第二十四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继承人应当承继股东的出资义务。

  (注:对股权继承另有约定的,应按约定修改本条内容。)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经理担任,由经理担任的,应当修改本条。)

  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委托他人代行职权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二十七条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作出违背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决定的行为,不得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法定代表人违反上述规定,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但其丧失执行董事或经理资格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四)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

  第七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定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定监事的报告;

  (五)审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注:可以依法决定股东的其他职权,并记载于本条。)

  第三十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经股东任命可以连任。

  (注: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可以另行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并修改本条。)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1、公司经理可以由股东任免,并相应修改本条及以及本章程中关于执行董事职权的相关规定。

  2、公司经理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并相应修改本条以及本章程中关于执行董事职权的相关规定。

  3、公司可以不设经理,不设经理的,应当删除本条。)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人,由股东任命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任命可以连任。

  (注:监事为1-2人。监事为职工代表的,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并修改本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可以规定监事的其他职权,并修改本条。)

  第三十六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任命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任命或者聘任无效。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股东、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五)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四十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股东决定。

  (注:可以规定由执行董事决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相应修改本款。)

  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由股东分配。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在下一会计年度开始之后个月前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  部门负责保管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

  (注:可以规定公章、营业执照的使用规则以及其遗失、毁坏、被非法占有时申请更换或者补领的程序,并记载于本条。)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清算

  第四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注:本条还可以规定公司的其他解散事由。)

  第四十五条公司出现除上一条第(三)项以外的解散事由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公司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应当把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报公司置备,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公司予以更新。

  第五十一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并由股东决定;公司不得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注:1、可以约定由执行董事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并修改本款内容。

  2、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规定,并记载于本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章程、年度报告、股东缴纳出资情况等信息,具体公示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

  股东签名、盖章:

二人公司章程 篇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股东承诺:⑴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⑵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⑶本公司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 ;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xx)具体填写)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姓名

  第八条 股东姓名 ,

  通信地址: ,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全部认缴出资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

  (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注:产生方式应与第14条执行董事的一致)。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选择性条款:若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用产生。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选择性条款:若不属于以上情况,请选择以下第15至17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若不设监事会,请参照以下18-19条,若设监事会,请参照《法人独资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章程范本》中有关监事会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须少于三人),由股东委派/聘用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经理担任。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注:若为变更或备案制订的新章程,把设立登记改为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签名、盖章:

  (注:若为变更或备案制订的新章程,落款改为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二人公司章程 篇8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x年4月12日召开的x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

  x年5月5日,公司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手续,并于x年5月11日取得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情况如下:

  一、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

  现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80万元”。

  二、第十八条原为:“公司股份总数为6000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现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10080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年5月12日

  相关知识

  1、章程应标明制定时间,可以写明制订或修订章程的股东会的届次和会次;

  2、章程应包含《公司法》规定的以下必载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公司的经营期限

  3、章程的签署

  设立时章程依法由全体股东签名(自然人股东)盖章(单位股东);修订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全体股东签名(自然人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者经由公司权力机构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4、章程修正案

  既可以同时写明原条款内容和修订后的条款内容,也可以只写明修订后的条款内容。格式要求与章程相同。

二人公司章程 篇9

  经中国xx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为适应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经营需求和公司的未来发展规划,现拟对《中国xx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两人。董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协助董事会执行其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至 1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董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协助董事会执行其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副主席1 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主席或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中国xx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年三月二十八日

二人公司章程 篇10

  根据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有关的条款修改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85,711,578股,其中发起人持有76,118,224股,占股份总数的40、99%;社会法人股为26,099,382股,占股份总数的14、05%;社会公众股为83,438,855股,占股份总数的44、96%。”

  (二)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第二项修改为: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三)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七条增加的内容为: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四)原章程第四章第


二人公司章程相关文章:

二人公司章程

二人公司章程(精选28篇)二人公司章程篇1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为适应_____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精选图文

  • 环保局实习总结15篇
    环保局实习总结15篇

    环保局实习总结【15篇】实习过程中,通过实际操作和参与环境保护项目,可以研究到更多的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包括环境监测、环...

  • 环境艺术设计实习总结15篇
    环境艺术设计实习总结15篇

    环境艺术设计实习总结【15篇】通过实习,可以将在学校学到的环境艺术设计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项目中,加深对设计理论的理解和掌...

  • 急诊科实习总结15篇
    急诊科实习总结15篇

    急诊科实习总结(15篇)熟练掌握各项急诊操作技能,以及各科专业的理论知识和急救操作,不断培养耐心、细心和爱心,还提升了自...

  • 急诊实习总结15篇
    急诊实习总结15篇

    急诊实习总结【15篇】急诊实习是在护理专业教育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之一,可以让学生在实习中实际操作,从而提升其专业素养,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