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精选19篇)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均在自愿为广阔业主效劳的愿望中中选。为保障小区业主应有效劳,从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小区的各种合约规章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特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守则》。
其次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需坚持实事求是,不搞虚假的原则,仔细学习相关法律及小区的各项(规章制度)真正明确业主委员会在小区民主自治中的地位与责任,业主委员会应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树立全心全意为全体业主效劳的思想、有奉献精神。不遗余力地维护广阔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承受各业主的监视和考验。
第四条:委员必需按时参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各种会议,不迟到、不早退。有特别缘由不能参与会议,应提前向主任请假,经批准后可不参与会议;中途退席的应征求多数委员同意。缺席可以托付其他委员表决意见。
第五条:坚持组织领导,听从组织打算。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一切以组织打算统一行事。不得自作主见,擅自行事,不得谣言惑众,肆意妄为。坚决不做损害广阔业主利益的事情。
第六条:委员要举止文明,形象得体。不得在小区内公然参予打架斗殴,不得任凭辱骂、诽谤他人。文明参与业主委员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制止对其它委员出言不逊。制止辱骂其他委员,制止以各种方式扰乱会议秩序。坚持学习,关怀时政,提高从事为业主效劳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各委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恪自律,勤奋工作。主任要治理好公章及其它由其保管的各种资料、文件,要按组织的决议使用公章、材料。
第八条:坚持委员值班制度,各委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仔细接待处理业主的各项投诉、来访事务、细心调研、解答疑难。不得态度野蛮无礼,不得敷衍应付,推卸责任,不得办事避重就轻,有始无终,忠实履行委员义务。
第九条:委员违反第五条未请假、请假后未经批准不参与会议的或未经批准中途退席的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以下处理;
1、违反一次的予以警告;
2、违反两次的责令书面检查;
3、三次以上的责令停顿委员工作,并通报批判;
4、情节严峻的提交业主大会罢免其委员职务。
第十条:委员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长期不能出席会议并长期不能为业主效劳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据不怜悯节作出以下处理;
1、警告;
2、责令书面作出检查或通报批判;
3、责令停顿委员工作并解除一切职务;
4、提交业主大会罢免其委员资格。
第十一条:一切正常或非正常缘由停顿委员职务的,离职前须作好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交接。造成损失的通报批判,并担当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严格遵守本守则。标准金兰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行为。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业主委员会争论通过后正式实施,适用于全体业主委员会的各委员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 篇2
一、业委会档案内容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文本;
(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会议记录、纪要;
(三)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公示、公告及图片、照片;
(四)各届业主委员会备案证等材料;
(五)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
(六)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共有部分利用形成的`协议;
(七)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文件;
(八)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书;
(九)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账目公告文本及审计报告;
(十)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清册、帐目公告文本及审计报告;
(十一)经业主大会表决审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
(十二)其他涉及到业主共同利益的有关材料。
二、业委会档案的形成
档案资料包括一切文字资料,影像资料和实物;委员同意签字的各类原始文件和盖章文本或复印件。
三、档案使用后需及时移交
业委会各委员在工作当中形成的文件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四、档案由专人管理
本届业委会由业委会秘书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自觉遵守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五、档案借阅实行登记制度
不可将档案借离业委会办公室,借阅完毕后要及时归放至档案柜原存放位置。由于借阅人原因造成文件损毁的,由借阅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档案分类保管
档案管理人员按照保管期限或类别项目进行保管,并应排列有序,柜门上锁。
七、档案的移交
新一届业委会选举产生后,在十日内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同时做好移交清单,交接双方应当面按移交清单逐一清点清楚。拒不履行正常移交义务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督促移交,公安机关协助督促移交。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 篇3
一、总则
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的自治组织,负责管理小区的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为了确保业主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透明度和高效性,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二、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
1、业主委员会设立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财务工作。
2、财务管理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财务主任带领,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3、财务主任负责财务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1)组织起草执行《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2)定期召开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财务管理问题;
(3)审核和批准业主委员会的财务预算和财务报表;
(4)监督业主委员会的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合理有效利用。
三、财务预算和审批
1、业主委员会每年制定财务预算,明确收入和支出的预期以及预算分配原则,并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2、业主委员会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租金收入、公共设施使用费等,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保洁费、安保费、绿化费等。 3、财务预算的执行不得超出业主大会批准的范围,如有需要调整预算,应及时向业主大会报备并获得批准。
四、财务报表和审计
1、业主委员会应每季度编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及时在业主共有场所公示,接受业主审查。
2、财务报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现金流量表等,应清晰、真实、准确。
3、业主委员会应至少每三年组织对财务报表进行内部审计或请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外部审计,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五、资金管理
1、业主委员会应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资金进出必须通过账户办理,禁止以个人账户进行业务收付。
2、业主委员会的资金使用应按照预算和业主大会批准的范围和用途进行,不得挪用、私分或侵占。
3、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资金授权和审批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六、业主参与和监督
1、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向业主报告财务状况和工作进展,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2、业主可以自愿参与业主财务监督小组,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
3、业主可以通过书面申请了解业主委员会的财务信息,业主委员会应予以配合和公开。
七、违纪违法责任
1、对于财务违规行为,业主委员会应及时进行调查,发现问题应立即纠正和处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对于涉及财务犯罪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应报请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取证工作。
3、对于私分、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向有关部门报案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附则
1、本财务管理制度自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应经过业主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2、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委员会有权解释本制度,并及时向业主公告。如有争议,以业主大会决议为准。
通过制定和执行本财务管理制度,可以加强业主委员会的财务监督和管理,保障业主权益和小区财产的安全,并促进小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为业主提供了一个参与和监督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的机制,增加了透明度和信任度。希望业主委员会能够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管理,为小区的发展和业主利益的实现做出贡献。
九、资金收支管理
1、业主委员会应根据财务预算和业主大会的决议,及时收取物业费、租金等收入,并确保收款及时入账。
2、业主委员会应制定明确的费用支付流程,对所有支出进行严格管理。支出必须有相应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并确保付款凭证完备。
3、业主委员会应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政策,确保资金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避免浪费和滥用。
十、财务报表和审计
1、业主委员会应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并及时向业主公示。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业主委员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业主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内部审计或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外部审计,确保财务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审计过程应公开、公正、公信,审计报告应及时向业主公示。
十一、资金管理与使用
1、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使用。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处置业主委员会资金。
2、业主委员会应根据财务预算制定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按照预算和用途进行资金支出,并做好相关记录和凭证。
3、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审批制度和资金使用流程,严格控制资金的支取和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和合法。
十二、业主参与和监督
1、业主委员会应主动向业主公开相关的财务信息和报告,接受业主监督和建议。业主有权要求查阅和复印业主委员会的财务文件和资料。
2、业主委员会应建立业主意见反馈机制,及时回应业主关于财务管理的疑问和建议,处理好业主的合理诉求和权益。
3、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向业主报告财务状况和工作进展,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有关财务管理的重大决策,应经过业主大会的讨论和决议。
十三、违纪违法责任
1、对于财务违规行为,业主委员会应及时调查处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对于有关财务犯罪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应立即报请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3、对于财务严重违规行为、挪用、侵占业主委员会资金等犯罪行为,业主委员会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并积极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十四、制度宣传与培训
1、业主委员会应定期组织业主会议、活动等形式,宣传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业主对财务管理制度的了解和认同。
2、业主委员会应定期组织财务管理培训,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和高效。
通过制定和执行本财务管理制度,可以确保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透明度和高效性。同时,也为业主提供了一个参与和监督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的机制,增加了透明度和信任度。希望业主委员会能够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管理,为小区的发展和业主利益的实现做出贡献。同时也希望广大业主能够积极参与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共同促进小区的繁荣和发展。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条财务治理的根本原则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本着公正、公正、公开的指导思想,确保业委会财务透亮,标准报销行为,加强收入、支出治理,保障业主共有资金的安全。
本财务治理制度于20xx年5月8日融侨锦江C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分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其次条财务治理的组成人员
业委会财务设会计一名(暂由有会计证的本小区业主兼任),出纳一名(暂由业委会秘书兼任),负责财务会计报表账务处理。
第三条财务账目治理
财务治理人员要做好银行存款收支明细账以及收支单据的填制、审核、财务公开的工作,凭单收支,凭单报销,账户收支必需通过银行借贷方式表达。支出票据必需注明发生事项、时间,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做到手续齐全。全部财务收支账目由会计或负责财务工作的业委会成员按月登记,装订成册,经财务监视小组签证后单独保管。其他人员不得经手保管和干预财务账目治理工作。账目保管人、会计、出纳更换的,须经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签名认可监视下进展交接,由三方签字确认。
第四条财务审批流程与权限
全部支出按如下流程签批:
先由经办人填写报销事由并签字、再交会计审核、审核通过后交主任审批,审批后由出纳通过业委会银行帐户付款到经办人银行卡号,一切支出都必需有合法或合理凭证。
财务审批权限:
1、业委会日常开支(业委会日常的工具、办公用品等开支)单笔金额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由业委会主任审批;
业委会日常开支单笔金额1000元以上的,或某个单项累计支出金额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须经业委会会议事前争论、半数以上的业委会委员签字同意后审批;
单项累计支出金额估计超出5000元的需事前公示7天。
2、非日常开支,如会议费、物业招标费、维权费、财务审计费、公共设施工程设备修理费等相关支出以及为维护全体业主利益或组织本小区(文化)消遣活动而产生的'必要开销等专项支出,由业委会会议事前一事一议,按会议的打算审批,打算后应事前公示7天。
3、超过5000元日常开支规划和专项支出打算的公示,在截止日期之前,假如有本小区超过三分之一户数(183户)的业主签名反对,业委会不能审批这些支出。
4、支出报销时,业委会会议事前争论由半数以上的业委会委员签字同意的事项确定书(或会议纪要),作为凭证的一局部和票据一起粘贴装订。
第五条财务收入与支出
业主委员会财务收入包括:
1、公共设施、场所的租赁费和出让金;
2、墙体、楼顶、电梯等小区内公共场所广告费,门面、地面等其他收费;
3、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其他合法收入。
业主委员会财务支出包括:
1、维持正常工作必需的工具、办公用品及有关费用;
2、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费用和业主委员会会议费用;
3、小区物业招标费用,包括宣传广告费、评估费、公告等费用;
4、小区维权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取证等费用;
5、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护修理费用;
6、财务审计费用;
7、其他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开支。
第六条资金、银行账户的治理
为确保资金安全,业委会账户采纳印鉴(网上审核)、经办(网银U盾)由业委会主任、会计、出纳分别负责,相互协作的治理模式。主任负责保管个人印鉴(网上审核),会计负责登帐保管凭证,出纳负责详细经办(网上付款申请)。业委会在银行开设特地账户由专人负责银行现金存取,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全部支出款项原则上通过网上银行进展。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保管、私存业委会的资金,不得用于因私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财务监视
1、业委会出纳于每月1—5日供应业委会经费收支凭证,由会计核对统计制作经费收支明细表。业委会必需每季度初在小区物业范围内将上季度的经费收支账目进展公示并承受业主的监视。
2、业主有权力对业主委员会帐目进展预约查询。
3、业主委员会必需在业主(代表)大会汇报财务收支状况。
4、业委会和财务监视人员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会计审计公司对财务收支状况进展审计并公示。
第八条法律责任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业委会委员,应提交业主大会终止其委员资格;
涉及个人违法行为的,业委会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惩办。
第九条本财务治理制度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财务治理制度自通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半年。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 篇5
一、通过多种多样的社区文化活动,丰富业主(住用人)的文化生活,激发爱小区热情,促进小区管理,增强凝聚力,树立小区文明新形象。
二、重视群众艺术,突出特色,制定计划,组织落实,形成有张力、有弹性的社区文化活动网络。
三、群众性活动和日常活动相结合,动员和激励全体业主(住用人)参与、出谋策划,提高小区整体素质。
四、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活跃小区文化气氛,营造整洁、舒适、安全、宁静、便捷的生活环境。
五、开展富有创意的`专题文化活动,增强业主(住用人)的邻里和睦关系,激发主人翁责任感、荣誉感、自豪感、归属感。
六、通过丰富、有效的'文化活动,加强与业主(住用人)的交流、密切情感,争取业主(住用人)的支持和信任,促进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 篇6
为有效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严格规范小区饲养宠物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1、小区内严禁饲养有危险性的宠物;
2、饲养宠物必须经相关政府部门核准,签发饲养宠物许可证方可饲养;
3、饲养犬类宠物必须遵守《深圳市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条例;
4、饲养宠物住户须到管理处登记在册;
5、住户饲养宠物原则上不得带到庭院内逗留,如携带犬类在区内活动必须为犬类宠物戴好防护罩,由成人牵领、看管;
6、携带宠物在区内行走必须服从安全管理,并及时清理宠物排出的粪便;
7、饲养宠物的.住户不得妨害他人工作、休息;
8、如发生宠物咬伤人意外事件,饲养人必须立即送受伤人就治,并对此负完全责任;
9、饲养宠物的.住户对有病态、伤态及死亡的宠物应妥善处理,不得随便遗弃、放任;
10、“遵守公德、爱护环境”,饲养宠物之住户自学应自觉遵守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 篇7
第一条本规章由一栋洋房业委会全体委员(含候补委员)共同制定,作为业委会的工作守则,由全体委员共同遵守。
其次条业委会委员应遵守《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程》的相关规定,在业委会工作中力求公正、公正、公开,尽职尽责,不以委员身份谋取私利。
第三条全部委员一律公平,业委会的全部打算均应以少数听从多数的方式产生。
第四条执行主任制
1、一栋洋房业委会日常工作实行执行主任制度,即由执行主任负责业委会日常事务。执行主任采纳轮换制,三月一轮换,委员依次担当执行主任。
2、执行主任与后两任执行主任组成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共同负责处理社区日常事务,例如涉及帐号共管的财务审批事项,处理收发文件,组织业委会会议等。
3、执行主任是业委会的召集人,执行主任轮换不应影响业委会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条业委会内部可对委员进展专项工作分工,各负其责,各有侧重。
第六条业委会会议:
1、业委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由主任,或副主任,或执行主任,或三名委员联合申请召开。会议由执行主任或其托付其他委员主持,主持人应依据近期工作和委员意见确定议题。
2、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参会者。业委会会议应向业主公开,允许业主旁听。业委会的全部打算均应通过表决方式产生,表决的少数一方可以保存意见,但不能阻碍决议的执行。
3、业委会会议也可采纳书面或网络形式召开,即会议发起人将需要争论或者表决的文件以书面(含邮件、OA系统)方式供应给委员,征求书面意见。确定委员已经收到表决文件的状况下,征求意见截止期限到达之时未表态者,视为同意。
4、决议:业委会决议应加盖公章,准时在社区公布并报送社区居委会。
第七条公章
1、公章由业委会秘书或者非主任委员保管,每次公章使用均应书面记录,在决议上盖章必需经多数委员签字同意。
2、如公章保管人未根据本规定使用公章,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个人担当。
第八条秘书
1、业委会秘书负责业委会日常工作,包括接待工作,收发文件,会议记录,文件起草等工作,详细由执行主任安排。
2、秘书应仔细做好业委会会议记录,并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将会议记录发给委员并存档。
3、业委会的全部表决文件均应由秘书负责落实委员的签字并存档。
4、秘书应向委员做每日工作通报(以邮件、短信或OA方式),将当日所接到的投诉、文件,以业委会名义所做的工作向委员通报。
第九条监视
1、业委会全体委员均应敬重、遵守本守则之各项规定,如有严峻违反者,业委会可通过表决予以罢免。
2、社区业主、业委会委员、业委会秘书均有权监视业委会或者委员的工作,如发觉有违反《业主规约》、《议事规章》和本《守则》则,均可向业委会提出(由秘书记录,并通报全体委员)。业主反映的意见,业委会必需准时反应;委员或秘书反映的意见,当事委员应准时向业委会做出反应。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 篇8
为标准业主委员会财务收支治理,增加财务收支透亮度,依据国家财务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业主委员会财务收入只要包括“公共设施、设备、场所租赁费”“公共设施、设备、场所广告费”等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其他合法收入,财务支出包括“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费用“业主委员会会议费用”“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费用”“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业主委员会常委秘书工资”等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其他支出。
其次条每项财务收支必需建立帐目,并由常委秘书保管登记。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金额300元以内的支出,金额超过300元以上支出必需经过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主任签名确认,提取现金必需提前3天通知现金保管人,由常任秘书对现金金额确认、登记,转交办理人或当事人。
第四条主任、副主任不得保管、私改帐目,不得保管现金。
第五条现金由委员专人保管或者在(保险)箱保存,大额现金必需存入业主委员会指定银行。
第六条更换现金保管人或帐目保管人,要在业主委员会的监视下进展交接,双方必需签字确认。
第七条每季度在小区物业范围内公布财务收支并承受质询。
第八条业主有权力对业主委员会帐目进展预约查询。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必需在业主(代表)大会汇报财务收支状况和承受质询。
第十条违反上述规定的委员,终止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个人行为的,业委会必需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 篇9
一、本制度适用于出入国际社区的相关人员及车辆。
二、凡园区业主及其自备车辆,凭出入证出入园区,检查工作由保安门卫负责,希望各业主积极配合:
1、业主出入应主动使用智能一卡通系统或出示《业主身份卡》;
2、装修人员出入应主动出示《临时出入证》;
3、自行车出入应下车推行,并出示《业主身份卡》或《临时出入证》;
4、无《业主身份卡》或《临时出入证》时,请出示有效证件并经保安人员登记核准后进入。
三、外来人员及车辆应遵循以下规定:
1、入园区前须在门卫室办理来访登记手续,经门卫许可方可进入;
2、出租车不得驶入园区内,如有特殊情况,需经门卫保安人员同意、登记、留押有效证件后方可进入;
3、运输车辆(2吨以上)进入园区前应预先向物业管理处有关部门申请,获准后方可驶入,但不能长期停放。在园区内的'行驶路线及停车点均应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出园时如载货须在保安部门办理出门手续。装修队提物、运货出门时,须经业主签字、保安核实后,方可放行;
4、入园区时,即应遵守物业有关绿化、卫生、治安等管理规定。
四、违反上述管理规定者,物业管理处有权拒绝其进入园区或实施处罚后逐出园区。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 篇10
为坚持服务业主、节俭办事的宗旨,防止因权力集中缺失监督、滋生腐败及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民警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财务收入范围
1、向各位业主收取的各项必须开支费用;
2、公共设施、场所的租赁费和出让金;
3、墙体、楼顶等小区内公共场所广告费、门面、地面收费中属业委会应提作经费的部分;
4、经业委会研究同意向业主公告后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财务开支范围
1、支付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
2、维持正常工作必须的工具、办公用品及有关费用;
3、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费用和业主委员会会议费用;
4、小区招标费用,包括宣传广告费、评估费、公告等费用;
5、小区维权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取证等费用;
6、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用,须在资金充盈的情况下经业主代表大会审批后有地安排;
7、其他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额外开支。
第三条
账目管理
业委会财务专委须监督做好现金收支日记账以及收支单据的填制、审核、财务公开的工作。支出票据必须注明发生事项、时间、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做到手续齐全。所有财务收支账目由会计或负责财务工作的业委会成员保管登记,其他人员不得经手保管和干预财务账目管理工作。账目保管人更换的,须经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签名认可监督下进行交接,由三方签字确认。
第四条
资金管理
业委会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由专人负责银行现金存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保管、私存业委会的资金。除业委会共同议定的款项外业委会资金不得用于因私或挪作他用。超过xx元的'大额备用现金必须存入业委会指定的银行账户。更换现金保管人或出纳,要在业委会指定的委员的监督下进行交接,三方必须签字确认。提取xx元以上的现金,必须提前一天出纳,提取2万元以上的现金必须提前2天通知出纳,经主任委员及分管财务副主任同意出纳对现金金额确认并登记然后转交办理人或当事人。
第五条
费用开支计划
1、业委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并于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和经费收支账目在小区大院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监督。每年业委会根据上期财务开支情况,预期本期将要发生的费用,制定本期财务费用开支计划。财务费用开支计划可适当留有余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日常办公费用列入财务预算。
2、在小区维修基金保养期结束后,每年初根据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实际状况,在资金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制定维修计划公示。
3、业委会必须每季度初将上季度的经费收支账目在小区大院进行公示,主动接受业主的质询和监督。
第六条
审批权限及
1、正常开支以年度财务预算为准特殊开支须经业委会研究批准,具体开支费用由当事人书面申请。
2、在财务预算内的开支:500元以内的开支,由主任审批。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开支不含1000元由业委会主任委员和主管财务委员审查签字后方可开支,特殊开支须经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主任、主管财务副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xx元以下含xx元的须经业委会会议简易程序,半数以上的业委会委员签字同意后方可开支,xx元以上的开支已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的由业委会会议研究同意,须有会议决议方可开支,为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的,由业委会会议研究并经半数以上委员表决同意须有会议决议后方可开支。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北商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
地址:世纪大道20xx号
所辖区域范围:北商场
第二条 本业委会是北商场业主对物业、商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业委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业委会自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5年。
第三条 本业委会接受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业委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经营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合理使用、保值增值,商场商铺的正常有序运营,维护本物业、商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繁荣的商业经营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业委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6名,专职执行秘书1名。
第六条 本业委会的权利:
(一) 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商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商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商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商业管理企业的物业、商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商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商业管理、公共经营面积、商业推广的经营管理情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业委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及业主自律制度,协助物业、商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商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商业管理的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商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商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接受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本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 本业委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商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无违法案底。
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责:
(一)按时参加业委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每月向业委会提交相关议案一个或以上。
(三) 按时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四) 按时参与业委会的决策;
(五)听取业主、经营户的意见和建议;
(六)向业委会提出议案之外的建议和意见;
(七)按时完成业委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业委会会议的;
(三)连续三个月不提议案的;
(四)辞职被接受的;
(五)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六)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七)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业委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业委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当天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业委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业委会。
第十六条 本业委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业委会(含扩大)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负责按月主持业委会列会讨论委员议案;
(四)代表本业委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五)负责管理业主大会印章;
(六)负责监督制定北商场业主事务全部法律规约、自律制度。
(七)经业主大会、业委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本业委会设专职执行秘书一名,人员由受聘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由业委会面试通过上岗,负责处理业委会的日常事务。专职执行秘书由物业公司按员工进行日常岗位考核,除员工通用岗位考核指标外,其他考核指标由业委会制定,专职执行秘书违纪辞退,由业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或3个业委会委员提出报业委会通过执行。
第十八条 本业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委员可按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委员参与业委会工作按每次(日)50元人民币给予补贴。从业委会提留公用面积收益中支出,报业主大会通过执行。
第四章 会 议
第十九条 会议时间及会议通知:业委会每月第一个周五下午为月例会。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或扩大会议),委员特别会议(或扩大会议)需提前三天通知委员。会议通知由业委会秘书长及专职执行秘书,以寄送挂号信、平信、电话、手机短信、QQ、群发短信平台其中之2种方式通知。业主大会通知按国家规定。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及会议材料预审: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两位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业委会列会、委员特别会议(或扩大会议)有关材料应提前三天上传至业委会QQ工作平台。业委会列会、委员特别会议(或扩大会议)有关材料预审期为三天。业主大会材料按国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举行及会议决定、决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应公开向全体业主告知生效。业主大会举行及需经业主大会批准事项的按国家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会议范围及会议事项落实:业委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商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经营户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会议事项落实由业委会秘书长和专职执行秘书负责。业主大会事项按国家规定。会议记录由业委会专职执行秘书负责。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业委会经费从商场公用面积收益提留部分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业委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委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商业推广费用等必要的费用。
经费收支账目可按物业或商业项目分别委托物业、商业管理企业负责代管,业委会选定一位委员录记备忘流水账。每季度向本业委会汇报,每半年向业主大会报告。并公开向全体业主进行告知。
第二十五条 物业、商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约定用途使用、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
商场公用面积、商业无形资产经营使用,应严格按《物业、商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使用。
第六章 信息及信息公开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业委会所涉业主、经营户个人信息严格保密,由业委会主任负责披露及使用范围。凡因工作接触业主、经营户个人信息的所有委员及业主均有保密责任,不得违规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业委会所涉全部信息资料(除业主、经营户个人资料外)全部公开。公开方式视具体需要:寄送挂号信、平信、电话、手机短信、QQ、群发短信平台短信、网站、微博、博客、业委会办公室纸质资料、电子文档公开,备业主和个相关部门查阅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解散本业委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 篇12
一、业主委员会职责
1、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2、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工作,努力提高商场物业管理水平。
4、监督管理各项规约的实施。
5、配合物业服务,街道及社区居委会,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6、审议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专项服务委托合同、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报业主大会决定;
7、协助物业工作,督促业主或承租户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8、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9、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其它企业或个人在商场内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10、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业委会委员守则
1、公正廉洁,不谋私利。
2、遵纪守法,恪尽职守。
3、以身作则,带头遵守住建部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相关义务。
4、团结合作,谦虚谨慎,与街道、社区居委会及相关部门携手共创和谐、繁荣的商场。
5、热忱为业主服务,认真对待业主的意见,建议和改进措施,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6、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工作。
7、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养,不断增强为业主服务的能力。
三、印章管理制度
1、为规范本小区业委会公章使用管理,防止错用、滥用、盗用,特制定本制度。
2、业委会公章必须按本制度严格管理,严禁违章使用。
3、业委会公章由业委会委派专人保管,并设立公章使用登记册,建立完整的公章使用制度。业主委员会秘书长应该对所有盖章文件进行编号存档,随时供业主查核。
4、公章投入使用前应在房管局、公安局、人防办、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预留印鉴,专人保管、使用时由主任审批并实行使用登记制度。
5、使用公章,凡是会令业主大会、业委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必须由全体业委会委员议事表决通过,超出议事规则规定权限的还须经业主大会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例如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对外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物业合同、针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申用和支出对外签署的报告、协议等。不会令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但涉及的事项较重要,必须经业委会主任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例如经全体业委会委员讨论通过的向全体业主公示的通告、对外同政府相关部门、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咨询、协商的往来函件等。
6、严格控制开具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因业务或工作特殊需要必须开具者,必须经副主任以上人员批准,并签领备案。领用人返回后,必须报告使用情况进行核销。未使用的空白介绍信一律交回。隐瞒不交回者,一经查实,给予必要的处分。
7、公章保管人对公章必须妥善保管,防止公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如发现上述情况必须立即报告业委会主任并采取补救措施。
8、违反公章保管、使用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者,提请业主大会取消业委会成员资格;如已经给业委会、业主大会造成损失必须全额赔偿,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财务制度
1、为规范业主委员会财务收支管理,合理使用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服务经费,特制定本制度。
2、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财务制度为准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商场整体利益和业主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使商场资产保值增值。
3、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商场公共事业财务使用预算,并对预算实施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4、合理配置商场资源,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业主共有资产流失。
5、依法对物业服务、商场发展、设施、环境开发、维护等费用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业主权益。
6、业主委员会财务收入主要为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合法收入。财务支出包括“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会务费用”“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费用”,或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其他支出。
7、业主委员会的所有收支,必须建立账目,并由一名委员担任出纳,负责各项现金收支的保管与登记;财务委员担任会计,负责编制凭证,登记账薄,编制财务报表。
8、除业委会每月必要的固定支出外,业主委员会发生的其它支出,单笔金额200元以内由经办人签字,由主任签字批准后报销。单笔金额超过200元(含200元)以上支出或当月累计金额超过x元(含x元)必须经过经业委会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涉及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使用。
9、业委会需购置必要的用品、设备或设施,由主任列出详细的项目、清单、总金额及用途,交业委会会议审议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一致通过后方可购买。物品采购或制作完毕后,由业委会委派的专人(非经办人)签收,手续完备后方可审批报帐。对于项目不清,用款不当的,出纳或会计有权不予报销,并提交会议进行权衡审议。
10、外来原始凭据,内容填写不全,大小写金额不符,未经审批签字的一律不能作为报销凭据。
11、现金由业委会委派的专人保管,大额现金必须存入业主委员会指定银行。
12、更换现金保管人或会计,要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交接,双方必须签字确认。
13、业主委员会必须在商场明显部位和商场总群中,每月向业主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质询和监督。
14、年终结算一次,财务账册存档。
15、坚决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公章、存折、密码、审批,分开管理。
16、违反上述规定属个人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五、接待制度
1、每周定期由业主委员会委员分别进行来访接待和来信处理。
2、负责接待的人员,对来访者必须热情、耐心、诚恳、认真听取来访者的诉求,并做好详细记录。
3、不管电话、网络或人员来访,都要详细记录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协助解决,必要时通报给相关部门或向上级汇报。
4、对于业主提出的可行性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
六、会议学习制度
1、业主(代表)大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每年召开一次,做出业主大会决议。
2、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一般定在每月十五号,有特殊情况另作时间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a、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认为必要,书面要求召开;
b、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书面要求召开的;
c、十名以上业主书面要求召开的;但上述情况会议召集人必须在会议前一日将会议内容通知每位委员。
3、为更科学合理的提供服务,根据情况,不定期的召开业主代表座谈会或通知规定时间在总群中讨论,征求业主的意见或建议。
4、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5、必要时可组织临时学习或外出学习。
6、参加商场召开的其他会议和学习。
七、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由专人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自觉遵守档案制度。
2、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3、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和“档案监管、销毁制度”保管好档案。
4、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借阅、登记手续,对于借阅时间较长的档案,及时催要,使用者查阅保密档案,必须经业委会开会同意后方可查阅。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 性质和宗旨
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其宗旨是:
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 委员会自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成立,并接受其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住宅的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各类物业和产权所有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以前建成的各类房屋或住宅区(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住宅区),按物业管理区域,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15日内持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委员会章程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参加,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栋或单元推选业主代表,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业主(业主代表)出席才能举行,业主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大会。
产权性质单一的写字楼、商场、大厦、居住区、工业区等,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自行产生。
第七条 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按下列程序召开:
1.由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
2.由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情况;
3.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成员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负责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大会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业主(业主代表)。
经10%以上业主(业主代表)提议,委员会应在接到提议后15天内,就其提议的内容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大会对提出的议案已作出决定的,业主(业主代表)在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按栋或按业主人数的一定比例邀请非业主的房屋使用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业主(业主代表)投票表决,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委员会设委员 名(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得少于5人),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聘任专职或兼职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也可以参加委员会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2.制定委员会章程,代表业主、使用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3.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或指导下,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项目计划;
5.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组织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
8.提出修订业主公约、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9.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10.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 委员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4.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5.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缴物业管理的有关费用;
6.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决定,应书面或口头通告,也可张贴公布。其中重大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7.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度;
8.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9.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 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获得适当津贴。
1.主任:
2.副主任:
3.执行秘书: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会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委员。如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可以邀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承租人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重大问题应由与会全体委员签署。
第三章
委员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1.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2.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
3.因健康原因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的;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 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委员会各种资料和财物移交给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召开时予以补选;缺额人数较多时,可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予以补选。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1.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2.负责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3.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4.核定维修基金帐目;
5.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参与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3)具有对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每届期满必须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和工作述职报告;离任时应进行离任审计,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查处。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经费由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委员会会议;有关人员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制定和修订后的章程,应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 篇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 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业主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该小区全体业主组成,于 年 月 日在 小区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下设 业主委员会于 年 月 日在 小区由第 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全称: .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地址: .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为 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对内行使业主大会所授予的权力,对外代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本章程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业主委员会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一节 业主
第九条 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为 小区业主,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以不予出售的自营部分产权可成为业主。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以上时,房屋所有权共有人共同作为物业业主。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房屋承租人可以行使业主依据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业主按照其拥有的投票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条 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的充分证据,在 小区开发商未协助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权证明是证明房屋购买人为业主的证据。
第十一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并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