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机设备管理制度
包机设备管理制度(精选32篇)
包机设备管理制度 篇1
一、为充分发挥设备的性能,做到合理使用维护和保养设备,调动设备管理人员积极性,增加责任心,机电设备要实行包机管理。
二、设备包机制要实行挂牌管理,所包内容是:包运转,包维护,包检修。
三、包机管理人要每天对所包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完好及正常运转。
四、各单位要对设备发生的'故障或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要求包机人对设备的缺陷加强日常的检查和维护。
五、包机人应经常向主管人员汇报设备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设备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包机人要制定合理的备品备件和材料的计划,确保设备的维护与检修。
七、包机人员要做好设备的检查记录、润滑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和设备事故记录等。
八、为便于管理,各单位应每月将设备包机人花名表交机电科。机电科每周对各单位设备的维护保养进行检查,对管理较差的机电科可直接对包机人在月底工资中进行处罚。
包机设备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压力管道登记管理规则》、《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为了加强我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气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公司经营安全及员工生命安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适用范围是指各种类型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等。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的购买、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工作由安全技术部负责。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安全技术部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政策、法规、标准、条例,制定公司内部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配合省、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培训工作。
4、负责配合省、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检验的组织、实施、陪检、监护工作。
5、负责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上报并参与调查处理工作。
6、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的工作情况和统计报表的总结上报。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的职责
1、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必须建立健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台帐、各类操作人员档案,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1)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规章制度应包括
a、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b、设备安全检验检查制度;
c、设备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
(2)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
a、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设备的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的记录;
c、设备的日常使用状态记录;
d、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七条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要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作业中要严格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并做好使用、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使用时应对在用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检修、定期检验。新注册的设备检验周期为3—6年,安全附件及安全阀一年一次整定,压力表半年一次校验,液位计、温度计、自动联锁装置、远程变送器等要每天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好记录,不定期的进行校验、校对,确保安全使用。
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使用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必须接受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运行。
第三章安装、维修、改造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购买上述设备须向安全技术部早报备案,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招标购买。
第十一条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修前,要报安全技术部批准并报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大修。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的调出、调入、报停、报废必须向公司安全技术部提交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严格执行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的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有资质和许可的单位,并经安全技术部审查合格的单位才能进行工作。
安装、维修、改造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a、不得超出许可范围安装、维修、改造;
b、必须是经出厂检验合格、出厂资料齐全或使用中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或移装;
c、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或将承接的项目转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十四条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维修设备情况书面报告安全技术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复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安装、改造、维修结束后,由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技术规范、规程进行检验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和运行。
第十六条安装、维修、改造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施工的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资料、文件等移交安全技术部存档。
第四章检验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的监测、检验必须由省、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来实施。
第十八条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并进行检验。
第十九条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到规定年限,检验合格并经监督检验部门同意后方可延长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报废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责任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二十三条安全技术部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对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对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违章行为或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纠正和整改,同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使用部门、铝厂、电厂、车间和个人,安全技术部将视情况给予员工100—500元罚款、干部降薪10%等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公司领导和省、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必须成立事故紧急救援小组,必要时可按公司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事故发生设备所属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必须采取关、停等紧急措施进行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并紧急疏散人员、积极抢救伤员和上报安全技术部。安全技术部再上报县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并组织各部门、铝厂、电厂、车间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备查。
包机设备管理制度 篇3
一、管理职责:
公司设备科和安全科是公司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管部门,(以设备科为主)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管理内容与方法:
1.凡是在本公司承担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等施工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资格证书,并经设备科和安全科审查后方可开工。
2.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由设备科和安全科审查后,报市技术质量监督局进行验收,颁发设备使用证方可投入使用。
3.使用单位要加强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管理,对其要有专人负责,建立设备基础台帐,有关资料要齐全、存档。
4.购置的特种产品、设备,必须是劳动部门颁发有制造许可证厂家制造的质量合格产品。
5.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操作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
6.认真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点检制度,确保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装置、灵敏、准确、可靠。
7.使用特种设备要按规定实行定期技术培训,检验要提前向设备科和安全科报,监测、检验计划由设备科和安全科委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技术质量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单位进行监测。
8.特种设备按规定需要报废、改造、修理的,由使用单位向设备科和安全科写出申请报告。
包机设备管理制度 篇4
一、制定依据
1.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1.2《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1.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停车场的安全管理,租用停车场应满足本制度的要求。
三、实施主体及职责分工
3.1安检部负责对停车场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3.2安检部设立专人对停车场进行管理。
3.3安检部应赋予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相应的职权,专职管理人员应具备本岗位的管理能力。
四、安全设备配置的种类、数量及质量要求
4.1公司营运车辆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确保驾驶员和押运员获得充分的安全保证,及在发生车辆事故时提供必要的应急器材。
4.2车辆安全设备设施除了车辆购置时的原有配备外,根据运行安全需要,公司可根据驾驶员及押运员的反馈意见,按有关规定增配。
4.3车辆应配备灭火器、警告标志牌、标志灯等用于人身安全和应急警告的安全设备设施。原则上,安全设备设施应存放在车辆备舱中,且应易于取用,同时不得干涉车辆及其总成有效运行。
4.4灭火器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或压力指示在绿色区域内,应避免受潮。灭火器应用于扑灭车辆发生的'火灾,用后应及时补充。
4.5警告标志牌,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具备荧光反射功能;不得以其他类似物品代替,如交通锥形标牌等。车辆因故停驻于道路上,驾驶员应按规定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牌。
4.6其他设备设施如防火、防毒、防潮和应急救援等设备设施也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驾驶员、押运员应妥善保管,保证设备使用时有效。
4.7对于车辆上的特种设备设施,安全部门要加强管理,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押运员和驾驶员也要在出车前、收车后对车辆上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
4.8安检部应对驾驶员、押运员进行使用注意事项的讲解,保证驾驶员、押运员能够正确使用,避免因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伤害;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失效,应及时更换、补充,建立管理台账。
4.9驾驶员或押运员发现设备设施损坏或失效时,应及时向安检部报告,以便维修或更换。
4.10押运员要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的液化气瓶或液化石油气装车完好、牢固,各装置使用正常、有效。
五、专用停车场安全环境要求(包括周边警戒区划定、警戒标志设置等)
5.1停车场地面积应与停车数量相匹配。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
5.2停车场地应封闭,并设立明显警示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根据需要,设置运输剧毒、爆炸和ⅰ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停车区,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以隔离其他设备、车辆和人员。
5.3停车场设置进入、驶出通道和消防通道,且人车分离。
六、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6.1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应登记车辆及危险货物相关信息。
6.2停车场地设置专人值守,实行交接班制度。停车场管理员应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相应查验,确认完好有效。
6.3运输车辆应按区停放,车辆垂直投影应在区域内。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应确认已经关闭车辆功能性设施设备和货物安全状态。
6.4停车场应实行封闭管理,重要位置实行实时视频监控。
6.5每季度至少一次检查停车场安全设施设备的有效性。
6.6租用停车场时,安检部要进行安全考察;符合要求时,应签订安全责任协议。
6.7安检部应建立停车场设施设备台账和专人值班记录;租用停车场时,需在安全责任协议中明确对方应建立设施设备台账和专人值班记录。
包机设备管理制度 篇5
1、目的
杜绝重、特大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的正常运行。一旦发生设备事故,认真分析、严肃处理、及时抢修,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
2、事故的定义
影响瑞土公司矿山所辖车间正常生产的一切设备故障均称为设备事故。
3、事故分级
(1)设备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2)一般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3)重大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4)特大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4、事故处理
(1)事故汇报制度。凡发生设备事故或故障,应立即自下而上逐级报告,任何人不得隐瞒、拖延不报。
①发生设备故障(含小事故)由岗位人员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值班主任汇报,由当班值班主任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抢修,尽快恢复生产。
②发生一般设备事故,当班班长在接到岗位人员汇报后应立即组织抢修,在第一时间逐级向上级领导汇报。
③发生特大设备事故,当班放长在接到岗位人员汇报后,应迅速采取有关应急措施并严格保护现场,在第一时间报告矿长、技术科长。矿长及单位负责人及时向公司主管副总、矿长汇报,经公司有关部门领导或矿长同意后,方能组织现场抢修。
(2)事故抢修。凡发生设备事故或故障,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迅速组织抢修,尽快恢复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拖延或违抗抢修指令。
(3)事故分析。凡是发生设备事故,当班值班主任都必须认真作好记录,并在早调会上通报事故情况,要求发生事故的单位在12小时内将事故及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技术科,技术科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做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备案。
(4)事故处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对事故的情节作虚假陈述、开脱事故责任者,要从重处罚。根据事故的级别、性质、情节、影响生产的时间和责任者的态度可以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扣款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挽救事故或对避免事故发生有贡献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5)事故上报。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后,设备事故处理修复后48小时内向公司提交“设备事故分析报告”。
5、设备事故考核
(1)设备小事故:按影响生产的时间进行考核责任单位,并按20%的直接经济损失处罚到责任单位。
(2)一般设备事故:按15%的直接经济损失处罚到责任单位,并在全矿内通报。
(3)重大设备事故:按10%的直接经济损失处罚到责任单位,并将事故分析报告送交公司相关部门,在全矿内通报。
(4)特大设备事故:上报公司主管部门,听从公司处理。
(5)一切设备事故,当班班长都必须认真组织抢修,因组织不力造成停产时间过长,当班班长则需按延长检修时间承担相应损失。
(6)设备事故责任范围的划分原则
①不可抗拒引起的事故,视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处理。
②因操作不当引起的事故,损失由操作者所在责任单位承担。
③因点、巡检不认真造成的事故,损失费用由点、巡检单位承担。
④因备件质量问题引起的事故,损失费用由作备件供货单位和备件验收员承担。
⑤因设备检修、维护不当造成的事故,损失费用由检修、维护单位承担。
⑥由多个单位共同造成的设备事故,损失费用按责任大小进行承担。
6、相关记录
设备事故报告。
包机设备管理制度 篇6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有效减少执法风险和执法信访、投诉,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1.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是指利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的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2.所配的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3.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佩戴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1)各类执法活动中的调查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送达;
(2)接待执法当事人的申诉、投诉;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等。
4.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执法记录仪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5.在进行执法过程全记录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6.对执法活动要同步录制,应对执法全过程进行不间断记录,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办案)时开始,至执法检查(办案)结束时止。
7.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录制内容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1)能反映当事人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2)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
(3)对现场必查区域、场所进行检查时;
(4)向录事人员通报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
(5)对录事人员就所需调查的问题进行询问时;
(6)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7)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8)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必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9)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容易引起争议时;
(10)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11)以公告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12)对执法相对人进行复查时;
(13)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摄录。
8.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9.禁止在非执法工作中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
10.执法记录仪应置于安全、稳妥位置,选择最佳拍摄角度,确保能够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11.使用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语言文明,维护执法队伍形象。
12.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须在第一时间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交综合处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交综合处导出保存。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记录。
13.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最少保存1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14.现场执法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15.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16.在办理涉法涉诉案件、执法监督、案情研判等工作中,需要调取、查看现场执法记录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17.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节、修改。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18.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包机设备管理制度 篇7
1、班级电教设备的管理由班主任负责。
2、班级电教设备仅为教育教学活动开放,在没有教师在场时,设备柜(A~E)不得打开(如教师上课要提前打开设备,该教师必须提前进入教室;下课后请任课教师督促电教管理员锁好上述五个柜子。希望外聘和返聘的教师也能遵守上述规定,以保障设备安全),其它时间请锁好,放学后请关闭电源(可关闭接线板的开关,也可以拔掉电源插头,其中电视机插头不用时就请拔下,避免电视机长期带电),并将教室门窗关好、锁好(离开教室时请推一下门窗,确认已关好、锁好)。对于电动幕布,可在每天第一次使用时放下来,不用每节下课时都收上去,但中午和晚上放学后必须收上去。在教室中无人上课(如广播操、体育、音乐、微机课等)时,请务必关闭设备开关、锁好设备柜、关好教室门窗。电教中心将不定期抽查,检查结果与班级常规评比挂钩。
注:多媒体讲台的设备柜(A~E柜)中请不要存放除电教设备以外的其它物品,没有教师在场时请锁好;F柜不用锁;录音机可放入D柜中,也可由教师带回办公室。
3、多媒体讲台要保持卫生,要求A~E柜内无明显灰尘和杂物,讲台桌面每天用干抹布抹一次,电教中心将不定期抽查,并将结果报教育处计入班级常规得分。
4、如发现有学生在讲台附近或液晶投影机下方哄闹,将立即向教育处或校长室通报并严肃处理,必要时将给予处分。
5、如发生设备故障,请立即关机并书面报修(口头或电话报修无效,必须到电教中心书面报修并领回报修单回执)。
6、一旦发现教室门窗或讲台柜门及锁损坏,请立即书面报修(口头或电话报修无效,必须到总务处书面报修并领回报修单回执,然后在黑板右下角写清楚相关情况,注明报修单登记号,检查时不扣分)。
7、如果电教中心或总务处维修不及时,报修人可凭报修单回执向校长室投诉。
8、设备维修时如需搬离教室,必须进行书面登记并由班主任、任课教师或电教管理员签字确认,其中搬走时封条如有损坏、以及搬回时必须由班主任签字确认。
9、如因非正常使用造成设备损坏或因未锁好设备柜造成设备丢失,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赔偿。
10、使用设备时请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注意对设备的保养,特别是液晶投影机,连续开机时间不能超过2小时(气温超过30度或低于5度时为1小时),关闭液晶投影机后必须等待5分钟才能关闭接线板电源或拔下电源插头,否则极易造成灯泡爆裂甚至爆炸的`事故。如果开机时出现“清理过滤网”的提示,请在下课后向电教中心报修。
11、班级电教管理员应服从电教中心的管理,定期参加电教管理培训,认真负责的管理好班级的电教设备。对于一贯认真负责、管理到位的电教管理员,学期结束时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12、上述规定请认真遵守,总务处和电教中心将不定期抽查(包括卫生情况),并将结果上报教育处,对于多次违反的班级,总务处和电教中心有权报校长室批准收回钥匙,停止使用,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长期表现较好的班级,将报教育处进行表彰,在评选文明班级时可予以优先考虑。
包机设备管理制度 篇8
1、目的
为加强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防爆性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国家标准汇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 技术设备部负责公司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归口管理。
3.2 各加油站、经营部及油库负责防爆(电气)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工作。
4、管理内容
4.1 非防爆设备是指新到货的防爆设备,没有防爆标志、生产许可证号、检验合格证和防爆设备到货验收单等。防爆设备失去防爆性能,没有防爆标志,经修复而不能达到防爆性能者。
4.2 防爆设备在安装前必须进行下列检查,凡有故障或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设备禁止安装:
1)电器设备铭牌规定数据是否与接线电压和使用机器设备的'容量相适应。
2)设备的外形结构是否完整,防爆性能是否良好。
3)设备内部是否损坏。
4)检修记录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完整。
4.3 防爆设备安装地点,不应有积水和滴水,特别在淋水很大的地点安装设备时,禁止乱放与防爆设备安全运行和验修无关的杂物,设备的安装要稳固可靠,符合产品说明书上的规定安装要求,不准有倾斜或震动现象。
1) 低压开关在安装后应平正牢固,磁力开关的最大倾角不提超过15°设备与设备之间或与墙壁之间,要留有足够的距离,以便检修。
2) 高压防爆开关的安装位置必须平整,电缆与开关连接时,必须通过进线装置,进线装置必须灌注绝缘胶、封堵严密。
4.4 防爆设备安装后应符合防爆性能的要求
1)各处螺丝和弹垫必须齐全完整拧紧,防爆接合面的间隙应符合相关规定,防爆面不得锈蚀,如锈蚀应作以处理。
2)接线工艺符合“完好标准”要求。
3)闭锁装置应牢固可靠。
4.5 防爆电气设备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由生产部负责
1) 防爆设备及周围环境是否保持清洁,有无淋水积水和妨碍设备安全运行、检修的杂物。
2) 防爆设备是否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外壳是否遭受外力损坏。
3) 设备安装是否牢固可靠,有无倾斜,歪倒及震动现象。
4) 防爆设备的外形结构,是否符合防爆性能要求。
5) 设备的接地装置是否完整牢固。
6) 设备各部声音和温度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声音。
7) 电缆吊挂是否牢固、整齐,有无破损和被挤埋的现象,工作面电缆有无被炮崩的危险。
8) 电缆接头是否松动、过热,是否符合要求。
9) 检漏继电器指示的绝缘电阻是否正常,低于规定应及时处理。
包机设备管理制度 篇9
1.生产区一切电气设备及线路,未经分公司生产科同意,不得随意移动、调换、增减和改变接线方式。
2、站内进行电气操作时必须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且必须两人以上操作,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5、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接地,并定期测量接地电阻。不合格要及时汇报和处理。
6、进行场站施工作业时,防止地下电缆的损坏,确保人身安全。
7、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持证上岗,原则上停电进行。否则要有绝对可靠的安全措施,严格按带电作业规定进行。
8、检修线路时,必须安装接地线。室内检修时,挂标志牌。
9、操作人员在操作电器设备时,一定要按规定使用电气安全护具。
10、禁止乱接电线、乱接电器、擅自换规格不相符合的.保险等。
11.电气设备起火时,先切断电源。灭火时用二氧化碳、干粉、沙子等扑救。
12、检修电气设备时停电设备与未停电设备之间加装临时遮拦,不设遮拦应保持安全距离。
13、电气工作人员到现场检修,一定要与生产人员联系,待同意后方可检修。
14、在配电室工作,要采取防止触及运行设备的措施。
15、遇雷雨时,所有电气检修工作必须停止。
16、每次停电和恢复供电要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17、每年进行一次电气春检,利用春检对高压设备进行一次维修保养;每年对其它用电设备进行两次检查和维修保养;平时保持低压配电室清洁;电气设备在运行中出现问题时能处理的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
18、场站负责提出本站电气所用备件及耗材。
19、对供电部门负责维护的电气设备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如变压器、互感器、电度表等故障)及时反映。
20、对场站配备的绝缘工具和防护用品要按规定进行送检。
21.对场站用电设备要配备必要的安全标识。
22、把安全用电的知识纳入岗位练兵、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的内容中。
包机设备管理制度 篇10
(1)设备大修管理制度
目的
制定设备大修管理制度的目的就是要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义务和责任,使设备大修管理更加规范。可充分利用公司的有限资源为公司最大限度地减少维修成本,消除设备存在的缺陷,保证生产设备恢复原有性能,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使公司处理污水的计划和目标顺利完成。
1、适用范围
1.1公司管辖范围内,已投入运行并产生运行成本的污水处理厂及提升泵站。
2、设备大修定义
2.1对于主要设备(如高压开关柜、变压器、鼓风机、格栅机、进水泵房提升泵、污泥泵房污泥泵、脱水车间离心机、带式压滤机)的拆卸或主要部件拆卸分解、更换和修复主要部件,使设备恢复原有性能。
2.2清洗初沉池,或生物池,或者二沉池,或者消毒池及池内所有管道,并对池子内所有设备进行检查,对损坏的设备进行更换和修复,还要对池子内所有设备进行防腐、防锈、防漏、润滑等保养工作。
2.3设备检修时间超过10天的。
2.4按设备说明书已到大修期限。
3、设备大修管理内容
3.1设备大修预算费用超过10000元,或者大修该设备要影响生产超过8小时的,或者设备检修时间超过10天的,需向运管部提交设备大修申请。大修申请方式有计划性与突发性两种。
3.2计划性的设备大修是各污水厂、泵管所在设备大修实施前2个月将设备大修申请表、设备检修材料计划表、设备检修预算书提交运管部审核,运管部经调查核实后报公司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时间约1个月。
3.3突发性的设备大修是指设备突然发生故障,如不急时修复会直接影响生产,且要经过大修才能恢复正常的设备。这时设备单位可电话向运管部申报,运管部立即派人到现场核实后,经过运管部部长批准,设备单位才可先组织人员实施抢修,然后写出事故报告,连同设备大修申请表、设备检修材料计划表、设备检修预(结)算书提交运管部审核,运管部经调查核实后报公司领导审批。不然不能结算。
3.3对于需要外包的大修项目要由运管部牵头,设备使用单位参与,找几家外包单位进行质价比选,根据其施工方案、施工完毕后达到的较果、预算书等找出一家好的外包单位。在施工前还必须把施工合同及施工方案送公司各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3.4大修施工过程,要实行科学检修,文明施工。现场要清洁,拆下的零部件要摆放整齐,对检修质量要一丝不苟,严格执行大修方案和检修技术规程。要保存与大修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各种检修数据记录,大修结束后这些资料要归类存档。
3.5对需要停电的设备,必须办理停电工作票。
3.6对重要设备的吊装,必须办理吊装工作票。
3.7对重要设备的大修,由运管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调派有经验人员对大修设备进行施工过程管理,协助检修单位(班组)共同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3.8对于有危险性较大的检修,如登高、起重、毒气以及可能会引起火灾等,安全部应介入现场监督。
3.9大修换下的零部件,不能丢失,把写有编号和型号的面向上,摆放整齐,等验收完毕后才能处理。
3.10验收小组在验收表的“换下部件编号”栏写下换下部件编号,如果型号与新部件型号不同,还要记下换下部件型号。
3.11大修施工完毕后,要制定试机方案。要有运行操作人员参加试机。要有试机参数表格进行数据记录。
3.12大修施工完毕后,剩余的材料和配件必须重新入库,不得转移其它使用。
3.13大修施工完毕后,设备单位要组成有设备单位负责人、检修负责人、运行负责人参加的验收小组对大修设备进行验收。对于重要大修设备的验收,运管部要参加。验收按公司统一的验收表格(附表7)程序验收和填写。
3.14大修设备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大修设备必须返修。
3.15对验收不合格的大修设备,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相关人员招开事故分析会,对于重要设备,运管部要参加,找出不合格原因,提出整改方案,如属人为责任,要找出责任人,并进行处罚。施工方属外包单位的,按合同条款处罚。
3.16大修设备经验收合格后,要尽快做结算工作,结算以预(结)算书为依据,另外要提交大修项目获批文件、验收表、设备检修剩余材料重新入库表、材料采购发票等送运管部审核,然后按财务制度结算。施工方属外包单位的,按合同条款结算。
4、设备大修验收依据
4.1设备技术说明书内的各种参数、性能指标。
4.2大修方案及质量要求,修后达到效果。
4.3合同条款。
5、附件
5.1设备大修申请表(附表4)。
5.2设备检修材料计划表(附表5)。
5.3设备检修预算书(附表6)。
5.4大修设备验收表(附表7)。
5.5设备检修剩余材料重新入库表(附表8)。
6、补充
6.1本制度由公司运行管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6.2本制度未尽内容由公司运行管部负责进行补充和完善。
6.3本制度经公司领导签字后生效。
(2)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一、目的
规范生产设备维护工作流程,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保证公司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设备利用率,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设备的保养、维修和事故处理。
三、责任
机械动力部、生产技术部负责实施。
四、设备保养
1.机械动力部负责编制设备检查保养半年计划,填制“半年设备检修保养计划表”,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转生产技术部。
2.生产技术部部长审核半年设备检修保养计划,报生产副总审批后,转机械动力部执行设备半年检修保养计划。
3. 机械动力部根据设备半年检修保养计划编制“月设备检修保养计划表”,并按月计划表的内容,逐项填写“保养申请单”。因检修保养需某部位停电、水、气时,还应填写“停电(水、气)通知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转生产技术部。
4. “月设备检修保养计划表”应与“保养申请单”、“停电(水、气)通知单”一并上报生产技术部部长,生产技术部部长与生产副总和各部门沟通后,签署意见,下达执行。
5. 机械动力部根据批准的月检修保养计划,签发“设备一(二、三)级保养任务单”,填写任务单中“内容及要求”栏目,安排维修人员负责实施。
6.设备维护保养的任务是保持设备清洁、整齐、润滑良好、运行安全,包括及时紧固松动的零部件、调整活动部分的间隙等。维护保养依工作量大小和难易程度分为日常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三级保养等。
7.每周机械动力部应组织检修会,制定本次检修项目,并形成检修计划,下达至班组及生产部,做好检修准备。
8.检修结束后,应由生产技术部进行验收,形成验收卡片 。
9.在线设备均不添加状态标识,使用人员要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10.对于备用闲置设备,应指定放置区域,并用标牌注明放置设备的信息。备用闲置设备应注明完好状态,未经检修的设备应注明“待检”字样。
11. 机械动力部应形成全厂的设备台帐,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及时了解设备使用和保养情况。
五、设备巡检
1.设备维修人员应对主要生产设备每天至少一次进行巡回检查。对于巡检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采取积极措施,并应根据巡检情况对设备故障的部位、原因、周期等进行系统分析,为设备维修保养提供依据。
(1)设备巡视必须做到细看、细嗅、细摸,并对设备负荷温度、周围环境温度做好记录。
(2)当天气突然发生变化时,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巡视重点,增加巡视次数,加强仪表监视,并对室外高压设备进行远距离观察。
(3)保证充分利用每次交接班的20分钟进行检查。
(4)保证每月检修时间达到36小时,不准挤占或压缩。
2.设备维修人员对巡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如有重大问题不能处理的,应及时向机械动力部负责人汇报。对发现的影响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采取果断措施,避免事故的蔓延,然后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3.应及时将巡回检查情况,包括具体时间、地点、设备名称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进行记录,填写 “设备巡回检查记录”表。
六、设备故障修理
1.设备发生故障时,使用部门应填写“维修申请单”,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机械动力部。
2.机械动力部接到通知后,应在“日常维修工作记录薄”上登记接单时间,根据事故的轻重缓急及时安排有关人员处理(填写“维修通知单”),并在该记录薄上登记派工时间。
3.维修工作完毕,负责维修的人员应在“维修通知单”中填写有关内容,经使用部门主管人员验收签字后,将该通知单交回本部门。
4. 机械动力部在“日常维修工作记录薄”中登记维修完工时间,及时将维修内容登入设备卡片,并审核维修中记载的用料数量,计算出用料金额填入“维修通知单”内。
5.将处理完毕的“维修通知单”依次贴在“日常维修工作记录薄”的扉页上。
6.紧急的设备维修,可由使用部门的主管电话通知机械动力部,由机械动力部先派人维修,同时由使用部门补交“维修申请单”,机械动力部补写各项记录,其他程序均相同。
7.维修部门在接单后两日内不能修复的,由机械动力部在登记簿上注明原因,并采取特别措施尽快修复。
8.设备发生故障,岗位操作人员能排除的应立即排除,并在当班记录中详细记录。
9.未能及时排除的故障,必须在每天的生产调度会上研究决定如何处理。
10.在安排处理每项故障前,必须有相应的措施,明确专人负责,防止故障影响扩大。
11.实行保质、保量文明检修,检修后达到“三满意”:职能科室满意,生产车间满意,检修者满意。机械动力部组织总结讲评,对有差错的单位或部门提出批评和处罚意见,列入考核。
12.对检修后八小时(一个班)出现的事故加倍处罚责任单位和班组。
七、相关文件与记录
1.相关文件《设备管理规定》。
2.相关记录《各维护、看守岗位的交接班记录》。
3.本制度解释权在机械动力部。
(3)生产设备大修管理制度
l.目的:为了保证生产设备恢复原有性能,延长使用寿命,发挥应有能力。
2.适用范围:适用于生产设备的大修。
3.制度
3.1生产设备当其出现故障而不能正常工作并达到下列标志之一时进行大修,使其重新达到正常工作状态。
3.1.1发动机:
3.1.1.1发动机动力性能显著下降,使用中比正常情况降低一档。
3.1.1.2严重烧机油,机油消耗量超过定额一倍。
3.1.1.3发动机走热后,测量气缸压力达不到标准的60%者。
3.1.1.4发动机走热后,运转时有严重的异响。
3.1.2电动机:
3.1.2.1在额定负荷情况下测量线圈温度超过规定者。
3.1.2.2线圈损坏、短路、断路,分绕组各接头有烧焦脱焊现象或绝缘电阻不符合规定者。
3.1.2.3转子轴有弯曲、松动、裂纹,轴头磨损到极限,滑环、整流子烧损腐蚀到极限,绝缘不良,铁芯嵌槽内绝缘有粘、焦、脱出现象,以及碳刷架破损变形需彻底整修者。
3.1.3机械部分:
3.1.3.1传动机构主要机件到极限磨损程度,运转中有偏摆和异响以及撞击、发抖现象。
3.1.3.2转向及操纵机构磨损过大,操作不灵。
3.1.3.3变速箱齿轮及轴磨损松旷,换挡困难或跳档。
3.1.3.4机架主体严重变形或开裂。
3.1.3.5行走机构严重磨损,不能正常工作。
3.2公司对起重机械、砼搅拌站、砼泵机械、运输机械、有内燃机的机械的大修实行管理和控制,计财部对起重机械、砼搅拌站、砼泵机械、运输机械、有内燃机的机械提取大修费用(柴油空压机、柴油发电机车除外),实行公司控制管理,其它机械不提取折旧费,由机械所属单位管理控制。
3.3公司直属单位的机械管理负责人在每年的12月10前根据本单位的《设备大修前技术性能鉴定表》(附表78),对本单位能够承修的设备,编制大修预算,外委大修设备确定大修市场价格,确定下一年度的《设备大修计划》(附表79)交至公司工程部。
3.4工程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设备大修计划》(附表79),对各单位的《设备大修计划》(附表79)进行鉴定,初步提出公司的《设备大修计划》(附表79),交计财部审核,公司资金领导小组批准后,计财部下发公司年度《设备大修计划》(附表79)后执行。
3.5生产设备的大修包括机械所属单位的自修和外委大修。
3.6 生产设备的大修(计划内)
3.6.1生产设备自修:工程部根据各项目部工程情况确定大修时间并下发大修单位《生产设备大修任务单》(附表80),机械所属单位接到《生产设备大修任务单》(附表80)后负责大修整个过程的管理和实施,工程部监督执行情况。其中按照"作业指导书编制规定"编制大修措施、大修措施经审核批准后,技术人员对施工人员进行交底,填写《设备大修交底记录表》(附表81),大修过程中大修人员填写《设备大修记录》(附表82)及大修后的《设备大修验收单》(附表83)及《设备大修结算单》(附表84)一并交工程部(起重机械还需要安装、拆卸及负荷试验等相应管理记录),工程部会同计财部负责结算,工程部参加大修验收工作。
3.6.2生产设备的外委大修:外委的大修由机械所属单位确定具体大修项目及需要达到的标准,选择设备大修单位,并会同工程部对设备大修单位的能力进行核查,确定大修单位,由工程部负责合同的洽谈及条款的约定,合同签定由公司工程部办理,设备所属单位提交公司《设备大修记录》(附表82)及大修后的《设备大修验收单》(附表83)。
3.7生产设备的大修(计划外):
3.7.1由机械所属单位提出《设备大修前技术性能鉴定表》(附表78),编制大修预算,外委大修设备确定大修市场价格,申请《设备大修计划》(附表79)交到公司工程部。3.7.2工程部根据工程情况及设备情况提出《工作请示单》(附表86)交主管经理,经批准后实施。
3.8工程部和设备所属单位按照《年度生产设备大修管理台帐》(附表85)按年整理大修记录,年底归单机档案。
包机设备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条施工单位负责人招聘(晋升)制度
1、招聘负责单位为装饰公司质管中心——工程管理部;
2、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应聘(晋升)条件:
(1)在合肥市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施工工作五年以上、从事室内装饰施工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2)有固定施工队伍;
(3)中专以上文化,身体健康。
3、招聘(晋升)程序:
应聘(晋升)者报名————工程部经理审核其提供的资料(个人资料、施工队伍工人资料)————面试(口头考核、书面考核)————总经理对固定施工工人施工能力考核————总经理对施工实景考核;
4、录用:
考核合格的应聘(晋升)者交纳壹万元工程保证金、质量押金后(或由其垫资壹万元)签署录用协议;对其所属施工工人按招聘程序进行考核招聘并进行上岗前培训。
第二条施工单位定级制度
1、施工单位(以项目工程部为施工单位)等级划分
(1)a级:符合下列综合条件的施工单位:
a、季度内在建工程中,客户投诉率小于5%者;
b、季度内样板工程率20%以上者;
c、季度内回头工程率35%以上者;
d、季度内售后服务表彰率为20%以上者;
e、季度内因工程质量、施工用料、文明施工等原因罚款率小于5%者;
f、季度内因工程质量、施工用料、文明施工等原因造成客户结算扣款额占工程总额比率小于3%者。
(2)b级:符合下列综合条件的施工单位:
a、季度内在建工程中,客户投诉率小于15%者;
b、季度内样板工程率5%以上者;
c、季度内回头工程率20%以上者;
d、季度内售后服务处罚率为"0"者;
f、季度内因工程质量、施工用料、文明施工等原因罚款率小于15%者;
g、季度内因工程质量、施工用料、文明施工等原因造成客户结算扣款额占工程总额比率小于5%者。
(3)c级:不符合a、b级条款之一的合格施工单位;
(4)d级:留在公司察看或试用期施工单位;
2、定级方式:
由市场对各施工单位的工程情况及季度考评结果进行统计公布,由工程部核实后进行等级鉴定。
包机设备管理制度 篇12
1总则
1.1特种机械设备(器具)作业危险性大,技术性强,管理标准高,为保证特种机械设备(器具)的安全正常运行,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国家财产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发电厂、风电场特种机械设备(器具)安全管理机制的运行过程。
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2.1发电厂、风电场锅炉、压力容器由动力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安技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发电厂、风电场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包含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气锅炉和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压力容器:
a最高工作压力(pw)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b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米,且容积(v)大于等于0.025立方米;
c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2.2每台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必须齐全、完备,并经登记、编号,报上级劳动(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和领取使用证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2.3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必须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维护保养、交接班等规章制度,并加强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操作人员均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证,方能独立操作。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和违章作业。
2.4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必须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检查,组织整修,严禁锅炉、压力容器带病运行。
2.5锅炉必须按规定每年进行年检,压力容器按以下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a外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b内外部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3级的,每6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4级的每3年至少一次;
c耐压试验每10年至少一次。
2.6锅炉、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期限定期进行检测。动力部门、质保部门、对使用满检测期限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应及时统计上报,并组织实施检测,使用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不得借故拒绝或拖延。
2.7锅炉、压力容器检修,要在无压力情况下,各种介质必须放清、洗尽后才能进行容器的修补,焊接工人必须持有市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才能操作。
2.8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或操作锅炉、压力容器的人员,不得找任何理由或借口,阻碍专业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管理、检查。
2.9锅炉、压力容器新购或技改应循安全准则
2.9.1凡需购置锅炉、压力容器或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技术改造,应由动力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由工程部门召集安技、保卫、生产、基建、动力等职能部门进行会审(包括会签),并会同发电厂、风电场规划部门、财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立项,经发电厂、风电场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使用部门不得擅自添置、更换或改修锅炉、压力容器。
2.9.2新购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在指定的有制造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单位选购。
3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3.1发电厂、风电场的起重机械由工程部门统一归口管理,装备制造部门负责维修,安技部门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
3.2发电厂、风电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包含桥式起重机、梁式起重机、电梯、简易升降机以及0.5吨(含)以上的电动葫芦,都属管理范围。
3.3每台起重机械的技术档案资料必须齐全、完备,并经登记、编号、报上级劳动安全部门备案和领取使用证后,方能投入运行。
3.4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如:限位器、缓冲器、联锁装置、信号装置、紧急停止开关、限速器松、断绳安全开关、扫轨板、转动部位保护罩、滑线保护挡板等,必须齐全完好,灵敏可靠。供电线路应有鲜明的色标和信号灯。在明显的部位应标有最大的起重限载吨位,允许乘客的电梯应标明限载人数。
3.5使用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对带有驾室的起重机械必须设专人驾驶,对地面操纵的梁式、电动葫芦等小型起重机械,应指定专人负责。
3.6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和取得操作证后(专职驾驶人员取得上级劳动部门签发的操作证,在地面操纵的非专职人员取得设备部门签发的操作证),方能独立操作。起重机械的使用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维护保养及交接班等规章制度,并加强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和违章作业。
3.7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十个不吊”:
a.物体超负荷或铁水包过满不吊;b.违章指挥或指挥不明不吊;c.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d.吊索和物件捆扎不牢不吊;e.横拖斜拉不吊;f.工件上站人不吊;g.氧气瓶等具有爆炸物件不吊;h.带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不吊;i.埋入地下的物件不吊;j.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3.8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挂钩人员的指挥,一旦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3.9电梯运载物品时,运载物一定要放置平稳、牢靠。不允许客货混装,禁止运载易燃易爆物品。
3.10使用起重机械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应做好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车检查,组织整修,严禁起重机械带病运行。
3.11工程部门对使用满检测期限需复检的起重机械,应按市劳动部门的规定及时统计上报,并组织实施检测。
3.12使用起重机械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或操作起重机械的人员,不得找任何理由或借口,阻碍专业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管理及检查。
3.13起重机械新购或技改应循安全准则
3.13.1凡购置新的起重机械或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改造,应由工程技术部召集设备、基建与安技等部门进行会审,并经发电厂、风电场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3.13.2新购的起重机械必须在指定的,并有上级劳动部门发给合格证的专业制造厂选购。
3.13.3委托外单位对起重机械进行安装、大修理,委外单位必须是经上级劳动部门认可、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
3.13.4列入基建项目中购置、安装的起重机械,基建部门负责向上级劳动部门“报检”,经检测取得使用证后,方可移交使用。
4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4.1发电厂、风电场机动车辆分成三类,第一类生产服务型载货车辆,由后勤部门归口管理;第二类接待用车辆,由总经理办公室归口管理;第三类员工自备车辆,由保卫部门归口管理。保卫部门与后勤部门行使车辆安全管理职能。保卫部门负责对车辆的年审、年检换证、办照工作和对车辆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保卫部门、后勤部门、总经理办公室以及安技部门,共同做好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安全行车。
4.2每台机动车辆的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完备,并经登记、编号,报请所在地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4.3机动车辆整体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车辆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完好。车辆的噪声和排放的有害气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4车辆归属管理与使用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维护保养及车辆使用等规章制度,实行定人定车保管,派车必示安全行车和安全运输注意事项,严按岗位经济责任制执行奖惩考核。
4.5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经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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