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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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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合集(精选30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合集 篇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第二条 加强对企业职工安全知识培训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资料。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培训目的:

  (一) 加强本企业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强化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增强职业素养,

  提升食品安排管理技能。

  (二) 透过对食品安排知识的培训和学习,本企业员工要明确自身的安全职责。特

  别要明确食品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职责人。

  (三) 用心开展对本企业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本企业食品经营安全。

  第四条 培训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第五条 培训方式: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员工自学方式为

  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本企业培训,并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第六条 培训时光:本企业规定员工每周对食品安全资料进行自学,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

  每季度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条 培训要求:本企业员工要端正态度、明确目的,认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本企业员工不仅仅要了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还要掌握与本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标准的具体规定。

  第八条 对新录用员工为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九条 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安全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和奖惩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对本企业食品安排知识培训及学习状况建立培训档案。对组织和参与状况、学习状况进行汇总、归纳、整理并进行归档。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食品进货货源的检查验收。

  第二条 本企业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生产者货其他供货者之间

  的合同约定,对购进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贴合规定和约定的予以验收的制度。

  第三条 检查验收的目的是为了对本企业销售的食品货源进行把关,保证本企业所销售食品的质量。

  第四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已经和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本企业查验资料:

  (一) 营业执照;

  (二) 生产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

  (三) 标注透过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证书

  (四) 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

  (五) 销售凭证

  (六) 其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文件

  (七) 对食品进行查验,检查食品包装标识、外观等资料。

  第六条 本企业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应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食品不贴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拒绝验收进货。

  第七条 本企业员工务必严格执行该制度,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务必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并亲自验货,货证相符方可采购。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

  对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食品进货检查。

  第二条 本企业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作为对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一系列文件

  进行查验的书面证明,应当真实。

  第三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进货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日期等资料。

  第五条 本企业须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价,且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能够有企业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

  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

  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以加强企业员工健康状况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条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是为了防止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因其所患疾病污染食品而建立的制度。

  第三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本企业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员工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五条 本企业员工健康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对新录用员工或转岗员工应先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对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人,禁止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些疾病包括: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

  第七条 如发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中患有第六条规定的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

  口食品工作的法定疾病的,本企业将立即调换其工作,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工作的岗位。

  第八条 本企业建立健康档案制度,记录与员工健康状况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 健康资料包括每位员工的既往病史、诊断治疗状况、家族病史及历次体检结果等。

  第十条 健康档案应根据员工每年健康检查状况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健康档案由专人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

  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退市制度。

  第二条 本企业食品退市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对某一批次货类别的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

  或其他的问题食品,透过核货、退货、召回、销毁、补救措施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活动。

  第三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本企业入发现经营的食品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经营,并通知相关生产

  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状况。

  第五条 退市食品种类:

  (一) 食品的供货商未按规定带给合法有效的证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

  (二) 本企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销售的食品本贴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三) 本企业自检过程中发现食品存在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四) 经国家认证的检验机构检测,确认食品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 经食品安全专家评估认为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

  (六) 接到上级和本部门下架通知的。

  第六条 发现已经销售或存储待售的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

  单独存放,通知食品供货商生产厂家,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七条 加强日常检查工作,对有过退市记录的食品供应商、生产厂家的依照和食品合格证

  明等文件进行个性标准,及时清点下架退市食品的数量。

  第八条 本企业会加强和公司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反馈食品动态信息,用心协助工商部门对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立退市食品台账,记录退市食品的名称、规格、库存数量和销售数量、生产批号、

  保存期、生产厂家或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处理状况,且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食品检查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

  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的检查制度,切实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食品检查目的是及时发现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确保销售食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 本企业检查资料包括对经营设施条件自查和对所经营食品的安全进行检查

  (一) 贮存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持续清洁;

  (二)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储存;

  (三) 销售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应当使用冷藏设施;

  (四) 冷藏温度应当贴合食品标签明示温度已经食品安全要求;

  (五) 检查食品,及时清理编制或者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六) 其他需要检查的与食品经营相关的设施。

  第五条 本企业由专人按早、晚两个时光段各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如发现第四条所列问题应当坚决清理。

  食品存贮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

  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存贮制度,确保食品贮存安全。

  第二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企业存贮制度是按照经营食品的品质特性分类进行存贮。避免食品存贮在恶劣的

  条件下,是食品腐败变质。

  第四条 应距离开放式厕所(包括倒粪池、化粪池)、游泳池、垃圾桶(站)邓污染物较为集

  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10m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个人生活区分开。

  第六条 食品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上架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准,有异味或易吸潮

  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冷藏、冷冻时应分类摆放。

  第七条 销售生鲜食品的,应当按照生鲜品的保鲜温度要求,选取陈列设备,陈列设备应持续清洁,无积水和污渍。

  第八条 贮存生鲜区域的商品和原材料、辅料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

  冷藏库(柜)温度-2℃--5℃,冷藏库(柜)温度低于-18℃。

  第九条 采用高温保藏销售熟食的应当另设专柜,设置隔离设施和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第十条 食品贮存应配备专用的消毒设备、随时对存贮设备、工具、容器等进行洗涮消毒。 第十一条 食品储存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储藏时光,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

  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合集 篇2

  1、建立食品卫生宿命检查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堂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和环境卫生检查;

  2、把好食品选购、进货关,独特是对油、米、肉、菜等大宗,关键的食品要定点,不准选购霉变、有毒、有害或无证不合格的食品,确保所购食品卫生安全;

  3、标准食品加工操作流程。做到粗细分区、肉菜分开、生熟隔离、洗消严格;

  4、对储存食品应进行冷藏保鲜,无须保鲜的食品应做到离地隔墙,分类堆放整齐,先进先用、用前应检查有无变质变味;

  5、保证不出售变质或夹生不熟食物,严防病毒交叉感染引发食物中毒;

  6、标准食品运输渠道。做好的食品,透过专用电梯密闭容器运输。

  7、检查结果应有记录,有汇报,查出问题,立刻解决,并追究职责人的职责。

  食品存贮制度

  1、食品储存有特地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应登记。

  2、库房四周保证无污染源。

  3、库房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清扫,定期通风换气,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超期食品按时处理。

  4、经检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其容量应与生产潜力相顺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互相混杂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个人物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独特是外观与食品相像的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5、冷藏食品应配备专用的'冰箱、冰柜。

  6、食品储存配备专用消毒装备,随时对储存的工具、容器、水果、蔬菜等进行洗刷消毒。

  7、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必需距离,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车辆通行,要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务必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运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与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同学务必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催促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痛苦;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合集 篇3

  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

  食品经营基本条件与要求

  一、食品经营范围与证照要求:

  (一)本单位销售的食品为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并以号结束);

  (二)本单位保证仅在食品流通许可部门核准的许可范围及第一条所列的食品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三)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若本单位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时,将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将依法办理;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合集 篇4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培训制度

  1、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健康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必要时进行临时检查。健康证明应予公示。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保健食品安全疾患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保健食品的工作。

  3、从业人员应每日进行晨检并记录。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保健食品安全疾病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调离、返岗情况应详细记录。

  4、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应当建立健康档案,以备查验。

  5、保健食品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保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和保健食品安全知识等培训。

  6、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保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以备查验。

  二、保健食品经营过程控制制度

  1、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加工经营保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保健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2、具有与保健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的场所和设施,以及保健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3、保健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清洗水池。

  4、保健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交叉污染。

  5、熟制保健食品加工必须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以及煎炸过度。隔夜、隔餐及外购熟食要彻底加热后,才能供应。

  6、加工后的成品、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需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

  7、制作加工过程中发现有超保质期、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原料及保健食品添加剂,不得加工使用。按要求使用保健食品添加剂。

  三、保健食品经营场所及设施清洗消毒制度

  1、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上下水道通畅,地面无积水,废弃物密闭盛放,排烟、排气设施无油垢沉积。

  2、配备冷藏、保洁、消毒、三防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加强安全操作规程培训,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3、纱门、纱窗或门帘、金属防鼠板、防鼠隔栅等设施能有效起到防蝇、防鼠、防尘作用。

  4、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保健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5、餐具、用具消毒由专人负责,必须严格执行“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进行洗涤消毒。餐具、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必须专用,分设洗涤池、消毒池和清洁池,并有明显标识。

  6、消毒要求:餐饮具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10分钟以上;红外线消毒保持120℃,10分钟以上。以上消毒应有记录,以备查验。

  7、餐具消毒后专柜保存,与未消毒餐具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四、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为保证保健食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追,根据《保健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采购保健食品必须索证:进货时应查验供货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以确认供货方和生产者的主体合法性。

  3、采购保健食品必须索票:购进的保健食品按批次向供货方索要发票或清单,并索取《保健食品质量检测检疫报告》等合格证明,对于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拒绝购进。

  4、采购保健食品必须查验并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并保证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为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二年。

  5、对无合法来源和经查验不合格的保健食品,拒绝进货。发现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应及时报告当地保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五、保健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保健食品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混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2、保健食品和非保健食品库房应分开设置。不同性质保健食品和物品在同一库房内应区分存放区域,并有明显的标识。

  3、保健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防止虫害藏匿且利于空气流通。并定期检查,变质和过期保健食品应及时清除。

  4、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有效温度计,定期除霜、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控制要求。

  5、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保健食品、动物性保健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保健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6、散装保健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保健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出产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7、生鲜保健食品与熟食制品应分开存放并有标识,做到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合集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学校学生食堂管理,规范学生食堂经营行为,提高学生餐饮服务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委《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食堂,是指具备卫生安全基础条件的学校为满足学生就餐需要,依法准予开办的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幼儿园。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

  禹州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学校学生食堂日常管理工作,推进学生食堂建设、建立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落实学生食堂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全面履行本校学生食堂管理责任,对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成立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食堂管理,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参加食品安全检查,研究重大隐患整改措施。

  第六条

  各级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学校分管食堂的副校长(园长)牵头成立由学生、学生家长、纪检监察人员、任课教师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分管食堂的副校长任膳食委员会主任,负责监督和检查原辅食材质量、供餐质量、食品安全、检查评议等工作。

  第三章总体要求

  第七条

  坚持基本原则。一是因地制宜原则,结合学校条件、就餐需求,合理设置午托、午晚托、寄宿制等形式的学生食堂;二是公益性原则,严格遵循“非营利”要求,降低食堂运行成本,保证质价相符,收支平衡,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从学生食堂牟利;三是自愿性原则。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在学生食堂就餐。

  第八条

  健全制度机制。一是建立和落实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的食堂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完善购买食品安全保险制度。二是建立和落实陪餐制度,学校主要负责人与教师应轮流陪同学生就餐,并做好陪餐记录,陪餐产生的餐费作为工作经费纳入食堂费用解决。学校主要负责人陪餐每周至少2次。三是建立满意度测评制度。学校要制定学生食堂满意度测评标准,每学期组织学生和膳食委员会对学生食堂饭菜质量进行不少于2次的满意度测评,公开测评结果。四是建立完善餐饮定价机制。根据营养食谱,按公益性原则合理确定供餐价格,确保学生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学生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并将每天主、副食菜谱及原材料来源、价格进行公示。

  第九条

  实行自主经营。具备条件的学校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食堂供餐原则上以包餐为主(即以营养套餐为主,营养特色餐为辅),在校生规模大、就餐人数多的自营学生食堂,要结合学校情况选择2家“厨师团队”,通过比服务、比质量等方式进行竞争,提升食堂满意度。

  第十条

  没有食堂且无条件建设食堂的学校,确有供餐需求的,可以选择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具备餐饮配送资质并在教体局备案的'中央厨房或供餐机构集中配送餐食。

  第十一条

  制定营养食谱。学校食堂应配备专(兼)职营养师,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特点和营养需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优化配餐方案,制定每周带量营养食谱并公布执行。推广使用冷鲜肉,不使用调和油与冻品、香肠、肉丸及带馅料等加工制品,严禁食用热干面、四季豆、豆浆、发芽土豆、转基因食用油等进入学校食堂。要严格遵守大宗食材及原辅材料采购制度。

  第十二条

  加强监督管理。禹州市教体局会同市场管理、卫健委等部门,督促指导学校建立严密有效的食品安全管控制度,抓好从业人员和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应等全过程的监管,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急处置、责任追究制度,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学校要利用“明厨亮灶+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方式,公开学校食堂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公布查看方式和渠道,供膳食委员会代表查看,实现食品安全管理全时段、全过程、可追溯的工作目标。学校食堂一律实行“6S”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

  规范信息报送。学校一旦发生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事件,要科学分析研判,审慎判断定性,遵循“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第一时间通报属地政府、食安办和教育主管部门,并由食安办研判把关,不得随意定性、上报。

  第四章自营食堂管理

  十四条

  学校自营食堂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供餐。学生食堂新建、改建、停办或变更经营模式,应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市场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十五条

  学校自营的学生食堂,其财务要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收支平衡。学生食堂的收支结余实施月度结算并予以公示,学期末应据实结算。

  十六条

  学校应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学生食堂支出包括原材料、水电天然气、人工、厨具、餐厅小型维修等成本,不得将应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的费用计入食堂支出。自营食堂直接成本(即原辅材料成本)原则上不得低于伙食费标准的65%。

  十七条

  学生食堂收支结余实行月度结算,每月将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公开,月结余款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

  十八条

  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出入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严格出入库的检查验收,严禁变质、过期食品出库、入库。建立采购制度,每次采购应做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

  第五章托管食堂管理

  十九条

  现正在实行托管服务的学校,根据卫健委、市场管理等部门的专业要求,合同期内,继续完善托管服务合同,遵照食品安全相关规范;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学校应收取托管企业一定数额的食品安全保证金,托管合同到期后无食品安全事故,无息退还给托管企业。

  二十条

  要在银行单独设立餐饮企业和学校共管账户,餐费由膳食委员会统一收取后在学校和餐饮企业监管下全部缴入共管账户,食堂各项费用一律由账户通过银行转账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食堂账户禁止列支现金。

  二十一条

  托管企业应严格遵守大宗食材采购制度,托管企业每天把需要采购的原辅食材清单提前报送学校,由学校与配送企业对接,按时把原辅食材配到学校食堂。

  二十二条

  各学校应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制定完善食堂托管服务项目监管具体办法,加强对食堂物资采购、供餐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督与考核。托管食堂直接成本(即原辅材料成本)不得低于伙食费标准的60%,托管企业应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二十三条

  社会餐饮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要与其终止合同:

  (一)现正在实行托管服务的学校,在原合同有效期内,每年由禹州市教体局对公司托管的学校食堂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托管合同一年续签一次,凡考核不合格的合同解除;

  (二)在一个学期内,学生食堂满意度测评平均值低于70%的,或学校膳食委员会对学生食堂满意度测评结果两次以上(含两次)为不满意的;

  (三)食品安全、卫生和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

  (四)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认定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五)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使用劣质食材,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不符合膳食标准和营养品质的;

  (六)发生学生集体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

  (七)管理及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或因管理原因影响食堂正常供餐的;

  (八)财务管理不规范、账目不清、套取学生餐费的;

  (九)非正规程序取得经营权或在学生食堂招标过程中借用他人企业资质等弄虚作假的;

  (十)私下转让、分包、挂靠经营的;

  (十一)企业及企业法人年检不合格的;

  (十二)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行为的;

  (十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六章责任追究

  二十四条

  在由教体局相关股室组织的日常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由局相关部门对第一责任人及学校食堂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于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一次以上的学校食堂且没有按照整改要求落实到位的;校长、园长作为本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教体局将进行全市通报;

  (二)对于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累计两次以上的学校食堂,由企业托管的学校要与餐饮服务企业解除合同。由学校自营的,责令封停。校长、园长作为本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及学校主管食品安全副校长,以上人员将由市教体局按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制,定为当年年度考评不合格;

  (三)对于整改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由局监督审计股进一步处理。

  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学生伙食费或食堂经费的;

  (二)强制学生搭餐,或者通过食堂向学生乱收费的;

  (三)设立“小金库”,直接或采取弄虚作假方式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

  (四)以收取管理费、折旧费等名义从学生食堂牟利、增加食堂成本的;

  (五)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

  (六)学生食堂采购伪劣食材、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

  (七)有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

  二十六条

  对疏于管理、失职失责、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堂用餐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务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二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食堂及经营企业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制度,及时将相关资料归档,妥善保存。

  二十八条

  全市为学校送餐的中央厨房或供餐机构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由禹州市教体局统一负责

  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合集 篇6

  为加强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现将在工地食品安全管理作如下规定:

  1、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是工地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设有对工地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管理的组织机构,并设有专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建筑工地食堂建设应取得卫生许可证,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2.1设置在离工地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等有毒有害场所25米以外地势较高的地方,并有符合卫生要求的上下水道。

  2.2设置独立厨房和食物贮存间。洗菜区具备禽肉、蔬菜分开的清洗池。

  2.3食堂顶棚、墙壁、地面使用防霉、防潮、防水材料,墙面材料到顶并便于清洁,地面做硬化和防滑处理。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贴瓷砖,所贴瓷砖高度不小于1.5米。

  2.4食物贮存间内粮食存放台距离墙和地面大于0.2米,窗户排风口距地面2米以上。

  2.5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冷藏设施、消毒保洁以及消防防火设施,配备有效的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废弃物处理设施。

  3、采购猪肉、蔬菜、牛羊肉、禽类、水产品、熟肉制品、乳品及乳制品、豆制品、酱油、食醋、饮用桶装水、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水果、食盐、散装白酒等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对购进的货物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备查。

  4、建筑工地食堂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4.1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4.2易腐食品冷藏;

  4.3制售凉菜有专人、专室、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备、专用冷藏设备,不具备凉菜制作专间条件的,不得制作和提供凉菜;

  4.4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等安全、无害,不得使用非食品容器盛装食品及其原料;

  4.5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

  5、建筑工地食堂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5.1不得加工和使用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

  5.2禁止食用未熟透的扁豆;

  5.3禁止销售无有效保质措施的熟肉制品;

  5.4禁止建筑工地食堂购买、使用、存放亚硝酸盐;

  5.5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不洁物;

  5.6不得采购无证照商贩经营的食品。

  6、食品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体检证以及相关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证后方可从业。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7、建筑工地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除采取抢救、调查与控制措施外,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局和卫生局报告;同时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建筑行政部门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合集 篇7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预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确保我校学生食堂的食品安全,规范原材料采购及各食堂食品生产、加工、出售的环节,特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安全管理

  1.食品安全有专人负责管理。

  2.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悬挂于醒目位置。

  3.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明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凡患有传染病者不得参加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4.从业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上岗,并保持个人卫生。

  5.做好食堂内外环境卫生,做到每餐一打扫,每天一清洗。

  6.食(用、工)具每餐用后应洗净、消毒、并保持洁净。洗涤程序为:“一洗”、“二冲”、“三消毒”、“四保洁”。

  7.生、熟食品,成品、半成品的加工要分开进行,食品冷藏应分类,并标注明标记,防止交叉污染。

  8.所有工具必须专用,并有明显标记,用后及时清洗、消毒。

  9.不购进、不加工、不出售腐烂变质、有毒、有害或超过保质期的食物、原料。

  10.采购食品及其原料时必须按规定索取有关证件,并建立进货台帐。

  11.垃圾桶有盖,垃圾处理及时,外壁清洁。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师生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2.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应急性检查。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5.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6.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食堂负责人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7.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8.从业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各项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三、从业人员培训管理

  1.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3.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4.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5.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四、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

  1.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2.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3.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①处理食物前;

  ②上厕所后;

  ③处理生食物后;

  ④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⑤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⑥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⑦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⑧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4.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①开始工作前;

  ②上厕所后;

  ③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④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⑤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⑥从事任何(其他)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5.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

  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6.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7.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8.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五、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

  1.所有从业人员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单位配发的工作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服式样。

  2.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专间工作服宜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

  3.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

  4.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

  5.待清洗的工作服应远离食品处理区。

  6.每名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套工作服。

  六、食品及原辅料采购索证索票管理

  1.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2.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3.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4.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5.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6.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7.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8.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9.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10.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11.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12.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七、食品贮存管理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贮存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2.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3.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4.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5.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6.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7.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八、粗加工切配餐饮安全管理

  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2.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3.植物性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4.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要有明显标志并分开使用。

  5.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6.切配好的食品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7.加工结束及时拖清地面,水池、操作台、工用具、容器及所用机械设备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做到刀不锈、板不霉、整齐有序,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8.在专用洗拖布池或洗拖布桶内涮洗拖布。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拖布。

  九、烹调加工安全管理

  1.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2.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油炸食品时避免温度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

  3.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4.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清洁操作区凉透后及时冷藏,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5.隔餐隔夜熟制品、外购熟食品必须在食用前充分加热煮透。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6.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各种工具、容器标识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加工后的直接入口食品要盛放在消毒后的容器或餐具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7.灶台、抹布要随时清洗,保持干净。不用抹布擦拭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擦净。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及时清理抽油烟机罩。

  8.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十、加工安全管理

  为规范餐饮服务面点加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各种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2.未用完的点心馅料、半成品,应冷冻或冷藏,并在规定存放期限内使用。

  3.各种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各种熟食面点改刀要在专用的熟食板上进行,不得在面案上直接改刀。

  4.当餐未用完的面点,应妥善保存,糕点存放在专用柜内,水分含量较高的含奶、蛋的点心应当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贮存,注意生熟分开保存。

  5.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6.各种食品加工用具、设备如:面板、面案、容器、绞肉机、馒头机、豆浆机、和面机、面条机等,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期消毒。各种用品如盖布、笼布、抹布等要洗净、晒干备用。

  7.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面点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用具、设备清洁。各种容器、用具、刀具等清洗干净后定位存放。

  十一、食品留样

  1.专人负责食品留样工作,单位负责人定期对食品留样工作进行检查。

  2.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

  3.配备专用留样冷藏箱和专用留样密闭容器,并有明显标识。

  4.留样冷藏箱定期进行维护和消毒,留样容器在每次留样前消毒。

  5.留样食品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注明餐次和食品名称,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0-10℃)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

  6.建立留样记录,及时登记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十二、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

  1.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或专间)及设备,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2.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3.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4.餐饮具做到当餐回收,当餐清洗消毒,不得隔顿、隔夜。

  5.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洗涤剂)刷、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洗涤剂)刷、清水冲、药物泡、清水冲、保洁的顺序操作,并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

  6.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7.消毒后的餐饮具及时放入保洁柜密闭保存备用。盛放消毒餐饮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标记,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8.采购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营业执照复印件、消毒合格凭证、卫生学评价报告;清洗消毒餐饮具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9.洗刷消毒结束,及时清理地面、水池卫生,及时处理泔水桶,做到地面无积水,池内无残渣、泔水桶内外清洁。

  10.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11.专人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及检查记录。

  十三、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1.餐饮服务举办者是餐厨废弃物处置第一责任人,负责人应实时检查、监督本单位餐厨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置的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2.专人负责本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3.餐饮废弃物存放容器应当具有防渗漏、防锐器穿透并带有密封盖的硬质塑料或金属容器,外观清洁并有明显的分类标志;

  4.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5.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6.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7.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8.和餐饮废弃物收运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处置责任;

  9.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10.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登记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环保部门报告;

  11.逐步推行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合集 篇8

  一、引言

  在幼儿教育中,饮食安全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为了确保幼儿园食品的安全和健康,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尤为重要。本文将从食品安全管理的角度出发,分享幼儿园饮食乐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方案。

  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方案

  1. 食品采购与存储管理

  在幼儿园饮食乐园,食品采购环节至关重要。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规进行食品 采购,并与正规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我们会建立严格的食品存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新鲜和卫生。

  2. 食品加工与制作流程管理

  幼儿园饮食乐园会严格遵循食品加工制作流程,保证食品加工的卫生和安全。我们将制定详细的食品加工流程和卫生操作规范,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 食品供应与配送管理

  对于食品供应与配送环节,我们会与专业的配送公司合作,确保食品的新鲜和安全。我们会建立食品供应商的考核机制,确保供应商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

  4.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为了确保饮食员工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理解和执行,我们将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5. 食品安全检测与监控

  幼儿园饮食乐园会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检测与监控体系,对食品原材料和加工成品进行严格检测,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6. 食品安全事件应对

  在面对食品安全事件时,我们将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应对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影响。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对于幼儿园饮食乐园来说至关重要。只有通过严格的管理和执行,才能确保幼儿园食品的安全和健康。家长和社会公众也应该对幼儿园饮食乐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更多的了解和关注,共同为幼儿的健康饮食保驾护航。

  四、总结回顾

  通过本文对幼儿园饮食乐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方案的分享,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对于幼儿园饮食的重要性。通过严格的管理和执行,以及对食品安全的重视,才能确保幼儿园饮食的安全和健康。

  在幼儿园饮食乐园的管理者和家长的共同努力下,可以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为幼儿的健康饮食提供保障。希望通过本文的分享,能够引起更多人对幼儿园饮食安全的重视和关注,共同呵护孩子们的健康成长。食品安全一直是关系到幼儿生命健康的重要问题,而幼儿园作为孩子们学习成长的地方,对食品安全管理尤为重要。在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幼儿园还应该不断完善和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以确保每位幼儿能够享用到安全、健康的食品。

  一、食品安全监测机制的建立

  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食品安全监测机制的建立是非常重要的。监测机制不仅仅局限于食品的原材料和加工过程中,还应对食品的运输、储存和销售进行监测。有了完善的监测机制,可以实时监控食品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从而保障幼儿园食品的安全。

  监测机制还应该涉及到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对和处理。幼儿园需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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