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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养老机构健康管理服务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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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养老机构健康管理服务方案范文(精选15篇)

专业养老机构健康管理服务方案范文 篇1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xx〕6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xx〕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xx—20xx年)的通知》(皖政办〔20xx〕16号)和省民生工程有关要求,推进我省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不低于60%;完成不少于10000户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试点,每市不少于100张(不含合肥、马鞍山2个国家试点市);县(区域)级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改造完成率达到100%;新增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800个,覆盖面不低于30%;全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达到52%以上;建成64家智慧养老机构。

  二、实施内容

  (一)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补助范围。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确定为轻、中、重度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分档提高补贴标准,用于护理支出。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合理确定补贴范围和具体标准。

  补助方式及标准。高龄津贴,按月发放至个人;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服务网络不健全的农村地区可以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补助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

  实施程序。高龄津贴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提供。

  (二)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

  1、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补助范围。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高龄、失能老年人。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和困难老年人中的高龄、失能家庭。

  补助方式及标准。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改造内容参考《安徽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给予补贴的改造项目原则上不超过基本项目范围,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由各地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发展实际确定。

  实施程序。按照自愿原则本人或委托亲属、居(村)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社区(村)对评估初审、街道(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入户需求评估,提出改造方案,经老年人或亲属签字确认后,由社区(村)初审并逐级报街道(乡镇)、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根据改造方案按标准实施改造,县级民政部门实地验收。

  2、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建设

  建设标准。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建设标准按照《安徽省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方案》执行。

  补助标准。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每张床位给予不超过3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实施步骤。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安排试点任务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安徽省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方案》相关要求和程序执行。

  (三)优化城乡“三级中心”运营

  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补助方式及标准。按照设施规模、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各级政府依托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

  实施程序。三级中心的运营机构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商财政部门确定后实施。

  (四)发展农村养老服务

  1、推进县(区域)级特困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和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

  建设标准。按照《安徽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

  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xx-20__年)》《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等执行。

  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要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管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

  实施步骤。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排定项目实施年度和建设规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遵守和履行工程建设相关要求和程序。

  2、施行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3项制度。

  3、补助范围。承接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的养老服务主体。

  补助方式。对承接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的养老服务主体(社会组织、企业等),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

  (五)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

  补助范围。对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对新建以护理型床位为主的养老机构给予适当上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补助标准。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的人数给予运营补贴(不含自理老人)。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不低于300元、400元和600元。

  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对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一次性补助。

  (六)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补助范围。对通过验收的智慧养老机构给予补助。

  补助方式。各地按照标准对创建情况评估后给予一次性奖补。

  实施步骤。各地根据年度任务安排开展创建工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验收合格的智慧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三、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省、市、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5%;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补齐。

  (二)资金管理。各地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可用于养老机构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运营补贴可用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省民政厅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导;省财政厅负责安排落实省级财政资金,督促市、县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

  (二)部门协作,严格检查。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各市、县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和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专业养老机构健康管理服务方案范文 篇2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__〕61号)精神,进一步提升首都老年健康服务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维护老年人健康权益为中心,以满足老年人健康服务需求为导向,大力发展老年健康事业,着力构建包括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努力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实现健康老龄化,建设健康北京。

  到20__年,老年健康事业发展的政策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建共享的局面基本形成。老年健康服务机构数量显著增加,服务资源配置更趋合理,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服务队伍更加壮大,老年人的健康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与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相适应的公平可及、综合连续、覆盖城乡、就近就便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基本建立。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健康教育

  1.提升老年人健康素养。树立个人是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将家庭作为维护老年人健康的第一道关口。开展老年人健康素养调查,掌握老年人健康素养状况;向老年人及家庭成员广泛开展生命观教育,宣传推荐健康科普知识,促进老年人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增强主动预防和慢性病自我管理、自我健康保护意识。到20__年,老年人健康核心信息知晓率不断提高,老年人健康素养水平进一步提升。(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市中医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构建老年健康教育网络。充分发挥村(居)委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作用,统筹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动员各级老年社会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等多方面力量,设置老年健康教育专属阵地,开设中医健康大课堂,将健康教育100%纳入老年大学及社区老年教育课程内容。发挥电台、电视台、报纸、自媒体等作用,培育老年健康传播品牌,面向全社会宣传倡导老年健康理念。以“敬老月”“老年健康宣传周”等节日活动为契机,集中宣传老年健康科学知识和相关政策,营造关心支持老年健康的社会氛围,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中医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预防保健

  3.开展疾病早期筛查与干预。树立和巩固“预防为主”理念,建立健全老年健康危险因素干预、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失能预防三级预防体系。积极开展脑健康筛查以及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等神经退行性疾病的早期筛查和健康指导。充分发挥失能失智老年人专业服务协会的作用,广泛开展关爱失智老年人的社会宣传与公共教育活动。成立老年人健康自我管理小组,家庭医生和全科医生积极参与指导。稳步提升老年人流感疫苗、肺炎球菌疫苗接种率。试点并逐步开展老年人群营养与健康状况监测,针对性开展膳食和营养指导。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提高老年人自主生活安全性和便捷性,减少老年人意外伤害和跌倒的发生。(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管理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精准掌握老年人群基本情况,持续提升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率和服务质量,到20__年,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率不低于72%。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为65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开展健康评估与健康服务,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改善失能老年人的生活质量,降低老年人失能发生率。将失能老年人作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拓展签约服务内涵,注重签约服务效果,不断提升签约服务满意度。(市卫生健康委)

  5.重视老年人精神和心理健康。提高老年人精神健康服务的及时性和普及性。开展老年人心理关爱项目,完善常见精神障碍防治,加强对抑郁、焦虑等常见心理问题早期识别和随访管理。优化老年人心理援助热线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心理健康服务。加强老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区管理和康复,畅通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的双向转诊渠道。到20__年,65岁及以上人群老年期痴呆患病率增速下降。(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机制。普及传染病防控和应急知识,提升老年人的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完善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推动在老年人集中场所安装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疾病诊治

  7.构建老年医疗服务网络。完善以老年医院和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为核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相关教学科研机构为支撑的老年医疗服务网络。加大老年医院建设力度,推进老年医学科建设,到20__年,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达到50%。推进老年健康指导中心建设,探索老年多学科(MDT)诊疗模式。开展老年人综合评估和老年综合征诊治,为老年人提供用药咨询服务。持续完善120急救网络布局,优化指挥调度系统,提高老年人院前急救能力。积极推动老年医院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建立远程医疗服务站点。(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中医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大家庭病床及巡诊服务供给。开展“老年健康服务示范基地”建设,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和老年健康服务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家庭病床及巡诊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辖区养老机构实际需求提供上门巡诊服务,养老机构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并支付相应费用。健全社区与居家中医医疗和健康管理服务网络。持续推进北京中医健康养老身边工程,积极开展中医药膳食疗科普活动,推广中医传统运动项目。(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管理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推进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加强医疗机构适老化改造,改善服务环境。推动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提供多渠道挂号等就诊服务,优化老年人网上办理就医服务。医疗机构100%落实老年人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建立老年人挂号、就医绿色通道,为老年人看病就医提供便利服务。到20__年,80%以上的综合性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成为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康复和护理服务

  10.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康复医疗在老年医疗服务中的作用,推进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为老年患者提供早期、系统、专业、连续的.康复医疗服务。优化康复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满足老年患者的康复医疗需求。建立和完善康复医学学科及康复治疗人才培养制度。提高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大力发展老年护理服务。建立完善以机构为支撑、社区为依托、居家为基础的老年护理服务网络。加强护理院、护理站等护理服务机构建设。开展老年专科护士培训,完善护理员管理,加强护理服务队伍建设。建立适合本市实际的“互联网+护理服务”发展模式,推进护理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家庭,形成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的有效转介。到20__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床位占比达到30%。(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长期照护服务

  12.补齐长期照护短板。探索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建立民政、医保、卫健、残联等部门老年人健康和能力评估标准的衔接互认机制。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具备提供长期照护服务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大力发展社区嵌入式长期照护服务,推进家庭照护床位建设,推进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通过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互助组织等形式,为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提供支持服务。(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完善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范围、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政策体系,建立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等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建立各类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护理人员服务质量评价、协议管理和费用结算等办法;探索长期护理保险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可推广、可复制、可持续的互助共济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发展长期照护商业保险,满足不同层次、多元化的长期照护保障需求。(市医保局、北京银保监局、市民政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安宁疗护服务

  14.扩大安宁疗护服务供给。鼓励医疗机构开设安宁疗护科和安宁疗护病区,在肿瘤科、老年医学科等相关科室开展安宁疗护服务。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养结合机构开设安宁疗护床位。研究制定居家安宁疗护服务服务标准和规范,推进居家安宁疗护服务,推进安宁疗护规范化发展,形成畅通合理的转诊制度。到20__年,全市安宁疗护床位达到1000张,安宁疗护服务更加普及。(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完善安宁疗护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确定安宁疗护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安宁疗护服务,属于治疗、护理、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的,按现有项目收费;属于关怀慰藉、生活照料等非医疗服务的,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发挥老龄委统筹协调作用。完善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在整合优化资源、引导投入、规范服务、营造环境等方面发挥政策协同作用,统筹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和任务融入重大政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并抓好监测评价和考核工作。鼓励基层改革创新,调动全社会力量,保障各项重点任务的顺利推进。(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中医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政策支持

  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做好与医疗保障制度、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衔接。探索建立老年健康服务打包付费及按床日付费制度。发挥央企和市属国企的优势,扩大老年健康服务供给。强化对农村地区政策支持,推动实现城乡老年健康服务均等化。加强资金和政策支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探索跨地区的资源共享和协调机制,健全三地工作协作协商机制,提升京津冀地区整体老年健康服务水平。(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农业农村局、北京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人才培养

  发挥首都教育和医疗卫生资源优势,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人才培养和使用规划,支持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康复、护理、药学、营养学、心理及安宁疗护等相关专业及课程。加强老年健康培训基地建设,开展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加强医疗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的培训和管理。改善基层老年健康服务人员待遇水平,完善以技术技能价值激励为导向的薪酬分配体系。探索设立中医健康养老护理员师资和适宜技术培训基地。(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中医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科技支撑

  推动老年人健康信息、评估数据互通,促进各类健康数据的汇集和融合,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推进健康状态实时分析、健康大数据趋势分析等智能分析技术的发展,推动老年健康信息科技产业发展。支持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健康支持技术和设备中的集成应用,探索远程实时查看、实时定位、健康监测、紧急救助呼叫等服务。支持推进功能代偿、生活辅助、康复训练等康复辅具产品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

专业养老机构健康管理服务方案范文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

  第六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鼓励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备案办理

  第九条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条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二)服务场所权属;

  (三)养老床位数量;

  (四)服务设施面积;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备案。

  第十二条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

  第十三条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的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信息。

  民政部门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机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三章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条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场所;

  (六)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八条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依照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第二十二条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养老机构开展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

  第二十四条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服务。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体现职业技能等级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条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第二十九条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法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养老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第三十条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十一条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鼓励养老机构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机构内开展服务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第三十五条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民政部门。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养老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三十八条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第三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养老机构的服务规模、信用记录、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养老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

  第四十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发现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养老机构应当听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其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四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畅通对养老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四十五条民政部门发现个人或者组织未经登记以养老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应当书面通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国家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28日民政部发布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专业养老机构健康管理服务方案范文 篇4

  为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xx〕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xx〕52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xx〕8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xx〕1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基础

  朝阳区是中心城区中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区。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区常住人口约为345万人,其中60岁及以上人口约70、9万人,约占20、5%,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约49、3万人,占全区常住人口数的14、3%。与20xx年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8、3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5、7个百分点,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面对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我区坚持科学谋划,高位推动,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深化推进养老服务改革,在强化基本保障,完善服务体系,发动社会力量,扩大资源供给等方面创新试点,推出系列举措,打出多套组合拳,建成了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最多、养老服务市场最大、老年消费最活跃”的区,在全市率先探索形成多个“第一”(第一家区级指导中心、第一家街乡照料中心、第一家社区养老驿站、第一家老年用品展示中心、第一家PPP模式养老机构、第一家集中式养老社区),并在全市予以推广,全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就近精准养老服务体系更趋完善。“十三五”期间,朝阳区先后被评为“全国养老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区”“全国第四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优秀地区”。

  二、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指导,深化养老服务改革,通“堵点”,除“痛点”,破“难点”,持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高效养老服务,切实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发展目标

  到20xx年,全区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居家社区机构更加协调,医养康养深度融合,养老服务模式多元化发展,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供给结构更加科学合理,均等化服务基本实现,全民孝亲敬老氛围日益浓厚,养老服务质量显著提升。具体为:

  聚焦便捷普惠,推动养老服务“四全”发展。全参与,即形成政府、社会、市场以及家庭和个人协调推进、协力驱动的养老服务多元参与机制;全联通,即整合区、街乡、社区(村)等各种设施和各种资源,形成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供需双方深度融合的全联通养老服务模式;全覆盖,即推动基本养老服务的制度全覆盖和人群全覆盖,推动区域养老服务联合体等就近就便的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全周期,即推动实现对自理老年人、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全周期照护服务与管理。

  聚焦提升质量,引导养老服务“五化”发展。促进养老服务主体多元化,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率达85%,社会投入和兴办的养老机构比重不低于75%;推动养老服务供需精准化,持续推进“精准帮扶”和基本养老服务需求调查,分类分级提供精准服务,有意愿的兜底保障对象实现100%集中供养;增强养老服务技能专业化,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率不低于95%,满意度不低于85%;加快养老服务技术智能化,全面打造“四库、六平台”养老服务新模式;鼓励养老服务经营品牌化,不断提高养老服务品牌影响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连锁化率不低于75%。

  四、主要任务

  (一)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养老服务基本保障

  1、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调查制度,完善巡视探访制度。持续推进老年人“精准帮扶”需求滚动调查工作,健全经济困难、计生困难、失能、失智、独居、高龄(80岁以上)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现状和服务需求数据库。整合居家养老“四进”“五个一”服务政策资源,提升特殊和困难老年人基本服务保障水平。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指导性收费标准及补贴标准,提升基本服务供给适配性、准确性。(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各街乡)

  2、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落实基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资助政策,强化公办养老机构“保基本、兜底线”功能。按照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的原则,研究制定公办养老机构社会性床位收费指导标准。完善公办(建)民营程序,规范委托、运营和监管工作,在不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前提下,委托运营期限最高可达10年。采取PPP运营的养老服务设施,最高可达30年。到20xx年,实现全区90%公办养老机构公办(建)民营。(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朝阳分局)

  3、强化养老服务设施供给。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中长期规划,结合街区指引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试点编制工作,推动落实养老设施规划用地。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全过程管理。推进集中式居家养老服务社区试点。政府、企业和事业单位疏解腾退的用地、用房,符合条件的要优先用于社区养老服务。对老旧小区通过政府回购、租赁或补贴等措施补上养老设施“欠账”。建立新建小区养老配套设施使用管理规范。支持社会力量整体承接和连锁运营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到20xx年,社会投入和兴办的养老机构比重不低于75%。优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到20xx年底,备案运营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不少于200家。(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朝阳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

  4、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加强养老服务的消防、食品、资金的`安全监管。实施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推进养老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全面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加强财政资金的绩效评估和跟踪审计。强化信用监管,完善养老服务行业自律的诚信管理体系。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养老服务的综合评价结果定期公示。(责任单位:区民政局、朝阳消防救援支队、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朝阳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5、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开展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抵御欺诈销售等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征集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线索,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调查核实、发布风险提示并依法稳妥处置。(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老龄办)、区民政局、区金融办、区市场监管局、公安朝阳分局、各街乡)

  (二)激发市场活力,优化养老服务营商环境

  6、推进养老服务品牌建设。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创建工作,推进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鼓励新成立的养老机构注册工商企业法人。研究制定品牌机构评价标准,发布养老服务行业品牌机构目录,加强养老服务商标品牌保护。支持品牌机构连锁化、普惠型发展,推动形成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养老的有效合作模式。(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

  7、探索异地养老合作模式。按照“养老扶持政策随户籍老年人向户籍地和居住地以外延伸”的思路,推动京津冀蒙地区养老服务政策异地通关、市场要素流动,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品牌输出、资源输出,形成区域协同发展格局,实现“资质互认,标准互通,监管协同”的管理模式。充分利用朝阳区与国内外有关对口合作城市的优势,创新异地养老和老年旅游支持政策,探索建立异地养老城市合作关系,支持建设旅居养老生态合作基地,打造旅居养老新业态。(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区文化和旅游局)

  8、推进医养康养服务深度融合。为本区常住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开展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多种形式的医疗养老联合体。探索建立养老机构医疗服务托管机制,对有50张以上床位的机构,可由所在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集中医疗服务。(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医保局)

  9、丰富老年产品用品市场。支持和鼓励企业研发日常辅助、康复辅具、保健器材、保健食品等老年产品用品,以及老年人乐于接受和方便使用的智能科技产品。支持老年用品制造业创新发展,鼓励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支持符合认定条件的老年用品研发及生产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支持街乡老年用品展示中心建设,持续推进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免费租赁或低价租赁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10、拓宽适老金融服务渠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部署要求,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需求。全面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提供风险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开辟为老服务绿色通道,支持保险机构推行老年人意外伤害险、旅游险等符合老年人特点的商业养老保险。(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各街乡)

  11、发展“互联网+”养老服务。制定朝阳区养老数据库建设标准,整合市级、区级、街乡级养老相关平台涉老数据,全面打造智慧养老服务模式。开展智慧养老院(社区)建设和“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搭建养老服务共享和综合评价平台。持续推进“一键呼”智慧养老服务项目,不断强化服务支撑,实现有需求的高龄老年人全覆盖。(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区卫生健康委、各街乡)

  (三)扩大社会参与,加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

  12、完善养老服务社会动员机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的多元参与机制。推进养老服务与社区服务、医疗服务、社会组织服务融合发展,探索“物业+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面向社区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养老服务。研究建立社区互助养老制度,鼓励更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为老助老活动。支持养老行业协会发展,提升基层老年协会的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医保局、区卫生健康委、团区委、各街乡)

  13、打造专业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引导并鼓励区域内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扩大养老护理专业生源,合作推进养老护理专业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等。支持社区依托驿站配置养老工作专干。规范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建立专业化的评估队伍。探索推进“孝亲顾问”队伍建设,提高老年人照护水平。发展养老服务社工、志愿者,培育壮大为老服务队伍。(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团区委、各街乡)

  14、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探索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代理服务试点,为无子女或子女重残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就医、养老、旅游、理财等提供担保或代理服务。开展老年心理关爱试点项目,促进老年人心理健康。开展失智照护服务试点,提升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水平。加强百岁老人优待服务,完善慰问制度,为百岁老人配置健康助理。(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各街乡)

  15、构建区域养老服务联合体。制定实施街乡区域养老联合体建设行动计划,支持引导街乡建设区域养老联合体,探索开展跨街乡、跨行业的养老服务联合体建设试点,组建包含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便民服务商在内的养老服务联合体,引入各种为老服务资源,提高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搭建区域养老服务共享平台。到20xx年底,实现街乡区域养老服务联合体建设全覆盖。(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各街乡)

  (四)推进家庭养老,构建居家就近服务体系

  16、支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宣贯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系列规范》,健全完善基本服务功能和服务标准。支持和鼓励街乡养老照料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开展老年人监护服务,全面推进老年人巡视探访,精准解决特殊困难老人日常生活需求问题。拓宽社会资本参与老年助餐体系建设渠道,完善老年助餐配餐管理制度和规范。(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各街乡)

  17、推进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创新居家照护模式,推进“机构养老家庭化,居家养老标准化”。制定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管理办法,将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纳入养老床位指标,完善服务规范和评价机制。针对申请设立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失能老年人,参照养老机构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提供床位建设和运营服务补贴。(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各街乡)

  18、推进适老化设施改造。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改造补贴等方式,对高龄、失能、重残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探索建立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标准,试点推进老年宜居环境示范社区建设,为老年人走出家门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残联、各街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建引领。坚持高位推动,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区委、区委深改委研究推进民生保障重要内容,推动相关部门、各街乡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巩固完善区、街乡、社区三级联动养老服务新格局。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全面增强社会动员能力,带领村(居)委会、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老年协会、公益慈善组织、社工机构、志愿服务队伍等,完善特殊困难老年人日常探视、定期巡访、结对帮扶等关爱机制。

  (二)加强组织保障。健全区政府主导、区民政局牵头、其他部门参与的养老服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合力,集中研究解决重难点问题,统筹推动养老服务各项任务指标落地。不断完善养老智库建设,为全区养老服务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优化升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打造成为全区养老服务的创新基地、示范基地、试验基地、孵化基地。建立养老服务动态监测评估机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定期监测,科学评估实施情况和效果。将“七有”“五性”养老服务保障水平及养老服务改革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纳入街乡绩效考评范围。

  (三)加强政策保障。由民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实行清单式管理,严格落实养老服务机构财税支持政策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和用电、用水、用气等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任何单位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四)加强资金保障。加大养老服务的财政资金投入,拓宽发展养老服务产业的资金渠道,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等广泛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规范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完善购买服务清单,细化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重点内容。各部门、各街乡要健全资金安全监管机制,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和安全有效。

专业养老机构健康管理服务方案范文 篇5

  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之一,根据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__年北京市老龄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卫老龄〔20__〕4号)要求,更好地落实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为195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10月底前,服务对象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医保卡、户口本等)到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健康管理服务。

  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一)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通过问诊及老年人健康状态自评了解其基本健康状况、体育锻炼、饮食、吸烟、饮酒、慢性疾病常见症状、既往所患疾病、治疗及目前用药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情况。

  (二)体格检查。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

  (三)辅助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血清谷草转氨酶、血清谷丙转氨酶和总胆红素)、肾功能(血清肌酐和血尿素氮)、空腹血糖、血脂(总胆固醇、甘油三酯、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心电图和腹部B超检查(肝胆胰脾)。

  (四)健康指导。告知健康体检结果并进行相应健康指导。对已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患者要纳入慢性病健康管理;对患有其他疾病的(非高血压或糖尿病),应及时治疗或转诊;对发现有异常的老年人建议定期复查或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进行健康生活方式及疫苗接种、骨质疏松预防、防跌倒措施、意外伤害预防和自救、认知和情感等健康指导;告知或预约下一次健康管理服务时间。

  二、管理范围

  (一)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中的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工作。

  (二)檀营地区的.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由鼓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

  三、工作指标

  老年人健康管理率不低于71%,要求在10月底前完成,其中6月底前不低于30%。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纳入社区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

  老年人健康管理率=年内接受健康管理人数/年内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人数×100%。

  接受健康管理是指建立了健康档案、接受了健康体检、健康指导、健康体检表填写完整。

  四、经费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申请专项经费用于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体检项目检查完整补助经费152元/人,辅助检查未做齐全或借用外院体检结果的不拨付经费。体检经费由区卫生健康委拨付到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中区医院的检验费用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区医院结算。

  五、结果利用

  (一)建立健康档案:参加健康管理服务的老年人必须建立真实、完整、规范的健康档案,既往史和现存主要健康问题要保持一致。

  (二)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已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患者建议纳入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三)签约服务:对参加健康管理的老年人要全部进行签约,同时加强签约服务、健康档案及慢性病规范化管理等工作的宣传,提高居民认知。

  (四)医养结合:结合历次老年人体检结果,年内对辖区内65岁及以上居家养老的老年人进行两次医养结合服务。服务内容包括血压测量、末梢血血糖检查、康复指导、护理技能指导、保健咨询、营养改善指导等服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有序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成立由主任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有效处理突发情况。在镇、街政府的领导下,协调村(居)委会,建立老年人管理名册,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有序恢复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疫情防控期间,一律采取预约方式安排体检,控制人员数量,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安全、有序落实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通过广播、悬挂条幅、乡医通知、电子屏、展板、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广泛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管理服务氛围,提高老年人健康管理率。

  (三)重复档案,梳理合并

  老年人健康体检预约前,先到公卫系统查看其他机构是否建档及体检,如其他机构已体检,不能再体检,如机构间有重复档案,各机构间应加强沟通,先完成机构间重复档案的整合再进行体检。体检结束后要告知老年人,本年度不能再到其他机构体检,确保机构间不能重复体检。

  (四)结果反馈,健康指导

  体检结果按照“随检随录”的原则及时将体检结果录入到“社区公共卫生系统”“体检管理”模块中,并及时向老年人反馈纸质体检结果,并进行面对面的个性化健康指导。

  (五)加强培训,强化质控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第三版)》,强化质控管理。老年人拒绝参与体检的,可借用平日就诊和外院体检结果,体检项目填写完整、规范的,可纳入本机构老年人健康管理人数。体检结果录入过程中如遇技术性问题,要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和工程师解决。

  (六)分析总结,数据报送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老年人健康管理人数从公共卫生系统进行提取,确保数据真实、有效,每月及每季度末5日前,将老年人健康管理数据上报到区卫健委中医药和医管社管中心和北京市常规监测系统,体检结束后,上报“老年人健康管理花名册”及纸质版老年人健康管理数据报表。

专业养老机构健康管理服务方案范文 篇6

  一、指导思想

  遵照院领导、护理部的部署,指定我们病区为创建护理服务示范病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化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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