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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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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房租赁合同(精选29篇)

商铺房租赁合同 篇1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个人)/法定代表人(单位): 住所: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

  第一条 租赁房屋基本情况

  1、租赁房屋坐落于 ,建筑面积为 平

  2、甲方提供以下第 项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1)房产证(房产证编号: );

  (2)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

  (3)其他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文件名称/编号: )。

  3、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 。甲方不是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有其

  4、甲方保证对房屋拥有合法出租的权利及出租该房屋未侵犯第三方的权益,

  5、房屋交付时需通水通电、门/窗/锁完好、屋内附属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

  第二条 房屋租赁用途

  1、租赁用途: 。

  2、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乙方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犯罪活

  3、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将房屋全部转租或部分分租给他人。

  第三条 房屋租赁期限

  1、房屋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房屋免租期为 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免租期内,甲方免收租金。房屋自免租期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租。

  3、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迟延交付房屋的,免租期及租赁期限相应顺延。

  4、交房时,双方现场交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水电气读数,移交房门钥匙,并签署《交房确认书》。

  5、乙方在租赁期满后需要继续租赁房屋的,应提前 30 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延长房屋租赁期限。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权。

  6、租赁期满乙方不再租赁房屋的,乙方将房屋退还甲方。退房时,双方现场交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水电气读数、移交房门钥匙,并签署《退房确认书》。乙方退房时应结清租金及各项应付费用,如有拖欠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 租赁保证金和租金

  1、乙方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将房屋租予乙方的 ,应双倍返还租赁保证金;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承租房屋的,甲方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租赁期满,乙方退还房屋及结清各项费用,甲方应即时将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2、房屋租金明细如下:

  3、本合同约定租金为含税租金。甲方应在每月 15 日前向乙方提供当月租金发票。因开具租金发票所产生的租赁税费由甲方承担。租赁备案所需的合同印花税费用应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部分。

  4、租金按 自然月 支付。房屋起租日在当月15日或15日之前的,首期租金从起租日付至当月最后一日;房屋起租日在当月15日之后的,首期租金从起租日付至次月最后一日。以后各月的租金均按自然月支付,即从每月1日付至当月最后一日。

  5、乙方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租金,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的租金人民币(大写) 元(¥ 元)。以后租金每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支付当月的租金,遇周六日、节假日顺延。

  6、租赁保证金和租金的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现金。乙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甲方指定收款账户如下:

  开户名: 开户行:

  账号:

  7、甲方应就收取的款项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并配合乙方开具租赁发票。

  8、本合同到期或提前解除的,租金根据实际租期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

  1、租赁期内,因乙方使用房屋而产生的的下列费用由乙方承担: 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 。各项费用按照实际用量及相关部门的统一标准收取,由乙方直接缴纳或将款项交予甲方,由甲方代为缴纳。

  2、本合同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证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或以该等费用抵消租金。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1、甲方保证房屋主体结构及附属设施设备(如有)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乙方保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从事危害房屋安全的危险行为。•

  2、甲方承担房屋主体结构及附属设施设备(如有)自然损坏的维修责任及维修费用。房屋主体结构及附属设施设备自然损坏的,甲方应在 7 日内进行维修。甲方延误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并以因此产生的合理维修费用抵消租金。因维修影响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因甲方延误维修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应爱护和正常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如有),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配合甲方检查和维修。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过错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维修责任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延误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因此产生的合理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延误维修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租赁期内,房屋遭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毁灭,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房屋因此发生重大损失或倾倒危险的,甲方应负责修复,甲方延误或拒不修复的,乙方可提出退房或代为修复,并以修复费用抵销租金。

  5、租赁期内,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经营需要在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对房屋进行装修(包括电力增容、隔断、隔层、设置招牌/广告等),但房屋有物业管理单位的应征得物业管理单位的同意。乙方退房时按退房时的现状交还房屋,但不得拆走入墙、入地等不可移动的固定装饰装修,其他可移动装饰装修及乙方自置的设施设备等可以拆走。

  第七条 证照办理和经营管理

  1、乙方在房屋内从事经营活动需依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守法经营。甲方配合乙方办理相关经营证照,提供办理证照所需文件(如房产证等)。

  2、乙方退房后需将在房屋内办理的经营证照注销或迁出,以免影响房屋继任承租方办理新的经营证照。

  3、乙方必须守法经营,因证照不齐或销售不合格商品等原因导致发生事故或纠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4、租赁期内,如遇重大疫情、恐怖袭击、暴乱等非双方过错因素导致乙方不得不暂时停业的,甲方免收停业期间的租金,并相应顺延租期,停业期间的经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合同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 15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危及屋内人员安全、健康的;

  (3)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拖欠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达 15 日的;

  (2)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给他人的;

  (3)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或故意损坏房屋且拒不改正及修复的;•

  (4)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迟延交付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的,每日向乙方支付月租金的1%作为违约金。甲方迟延退还租赁保证金的,每日向乙方支付租赁保证金的1%作为违约金。

  2、乙方迟延支付租金或其他应向甲方支付的费用的,每日向甲方支付迟延支付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

  3、甲方擅自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或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租赁保证金。乙方擅自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

  4、任一方违约,除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守约方因此所受经济损失。

  第十条 其他约定

  交付房屋时,乙方需向甲方交纳进场费人民币 元,(大写: 整),合同期满或乙方违约时,进场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附则

  1、开具租金发票需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的,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共同到房屋租赁登记机关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备案费用由双方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双方办理租赁备案时签署及提交的租赁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2、甲方或房屋所有权人在租赁期间转让房屋的,须提前 3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且甲方应保证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或房屋所有人抵押房屋的,须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乙方。

  3、关于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应将将争议提交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铺房租赁合同 篇2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乙方完全了解甲方所出租房屋现状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之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现状

  1、租赁房屋座落于济南市槐荫区经一纬九路港商业广场_________。

  2、租赁房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3、租赁房屋内已安装水、电设施,已具备使用条件。

  第二条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为:____个月。自____年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_日止。租金按季交纳,由乙方于每季最后一个月底前5天向甲方预交下一季的租金。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___________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三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 甲方书面同意后,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该房屋每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万___仟___佰__元整)。

  第四条 租赁期间水电及其他费用

  1、乙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甲方交纳租赁房屋期间水、电等费用。逾期五天未交,甲方有权给予停水停电。接水或接电须经水、电管理部门及甲方同意,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2、在租赁期内,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3、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房屋押金_______元整。 待租赁期满,若乙方不存在拖欠甲方费用、破坏房屋设施等违约情形, 甲方在与乙方办理完房屋交接、结清所有费用后全部退还;若乙方存在违约情形,则甲方可直接在房屋押金中抵扣相关费用,若仍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甲方仍可要求乙方继续承担甲方各项损失。

  第五条房屋修缮与使用管理

  1、在租赁期内,该房屋的正常维修由甲方负责,水电等附属设施的维修由乙方负责(电:闸刀以内,水:阀门以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赔偿损失。租赁期间,工商登记管理、防火防盗、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因使用该房屋所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破坏和拆除。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l、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10天以上。

  (7)逾期交纳房租10天以上。

  3、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4、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房屋被拆除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5、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时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___日内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 方有权处置。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4)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10天以上;

  (5)逾期交纳房租10天以上。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 ___%支付甲方滞纳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 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 按合同总租金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 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__倍支付滞纳金。

  5、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 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一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 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免责条件

  l、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地方政策等变更或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等要求或甲方进行重新规划、调整等类似原因,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的,乙方无条件搬出,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各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铺房租赁合同 篇3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内容

  一、甲方将位于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号门面租赁给乙方。甲方对所出租的商铺具有合法产权。

  二、甲租赁给乙方的商铺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甲方同意乙方所租商铺作为经营用,其范围以乙方营业执照为准。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房间内有:消防设施及供配电等设备。上述设备的运行及维修费用,包含在租金之内,乙方不再另行付费。

  第二条租赁期限

  五、租赁期___年,自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三条租金及其它费用

  六、合同有效年度租金共计为______元(人民币)。

  七、每一个租赁年度按月计算。

  八、电费按日常实际使用数(计量)收费,每月10日前交上月电费(甲方出示供电局收费发票)其它费用,双方协商补充于本条款内。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甲方

  (一)甲方应保证所出租的商铺及设施完好并能够正常使用,并负责年检及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凡遇到政府部门要求需对有关设施进行改造时,所有费用由甲方负责。

  (二)对乙方所租赁的商铺装修或改造时的方案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及时提出意见。

  (三)负责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并为乙方办理营业执照提供有效的房产证明及相关手续。

  (四)甲方保证室内原有的电线、电缆满足乙方正常营业使用,并经常检查其完好性(乙方自设除外),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乙方通报。由于供电线路问题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应给予乙方全额赔偿。

  (五)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再次引进同类(饰品)商户。如违约应向乙方赔偿元人民币经济损失费,并清除该商户。

  (六)甲方应保证出租商铺的消防设施符合行业规定,并向乙方提供管辖区防火部门出具的电、火检合格证书复印件。

  (七)上述设备、设施出现问题甲方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如甲方不能及时实施,乙方有权代为修复或更换,费用(以发票为准)由房租扣除。

  十、乙方义务

  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及办公。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时间

  十一、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付给甲方元人民币为定金,在正式入住后五日内将第一月的租金元人民币付给甲方。

  十二、乙方从第二次付款开始,每次在本月前5天交付。

  十三、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各项费用可采用银行转帐、支票、汇票或现金等方式。

  第六条商铺装修或改造

  十四、乙方如需要对所租赁商铺进行装修或改造时,必须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造的费用由乙方自负。在合同终止、解除租赁关系时,乙方装修或改造与商铺有关的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设施除外)。

  第七条续租

  十五、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十六、乙方如需续租,应在租期届满前二个月向甲方提出,并签订新租赁合同。

  第八条其它

  十七、甲方和乙方中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迁址、合并,不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变更、合并后的一方即成为本合同当然执行人,并承担本合同的内容之权利和义务。

  十八、本合同的某项条款需要变更时,必须用书面方式进行确定,双方订立补充协议,接到函件方在十天内书面答复对方,在十天内得不到答复视同同意,最后达成补充协议。

  十九、双方各自办理财产保险,互不承担任何形式之风险责任。

  二十、乙方营业时间根据顾客需要可适当调整。

  第九条违约

  二十一、甲、乙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乙方已交纳定金后,甲方未能按期完好如数向乙方移交出租商铺及设备,属于甲方违约。甲方每天按年租金的1%向乙方支付延期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向甲方索回延误期的定金,直至全部收回终止合同。

  二十二、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单方面提高租金,乙方有权拒绝支付超额租金。

  二十三、任何一方单方面取消、中断合同,应提前二个月通知对方。

  二十四、乙方未按时向甲方支付所有应付款项属于乙方违约,每逾期一天,除付清所欠款项外,每天向甲方支付所欠款1%的违约金。超过60日甲方有权采取措施,收回商铺。

  二十五、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不视为违约。甲方应将乙方已预交的租金退还给乙方。

  二十六、因甲方原因使乙方未能正常营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第十条合同生效、纠纷解决

  二十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乙方交付定金后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十八、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时,可诉请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二十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合(二)合同有效期内,对所租赁的商铺及设施拥有合法使用权。

  (三)按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十一、甲、乙双方需提供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第十一条其他

  三十三、本合同正文共五页,随本合同共六个附件:

  甲方:

  乙方:

  签字日期:

商铺房租赁合同 篇4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房屋租金  该房屋租金为____元整,每月____元人民币。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四条付款方式  按____支付,每月____日支付,另付押金____元,租房终止,乙方结清各项费用后,甲方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第五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电话费。物业管理费和暖气费用由_____支付。

  第六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____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七条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八条租赁期间  应注意电气防火、防盗、防触电,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造成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第九条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

  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  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页,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铺房租赁合同 篇5

  出租人____

  身份证号码__

  现租人____

  身份证号码__

  承租人____

  身份证号码__

  经三方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承租人经得出租人的同意,就承租的坐落___市____地号(门牌)市区路____号)层楼房、其楼上楼下全部____平方米转租与现租人为商铺营业使用。

  第二条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有权要求甲丙方协住乙方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三条 租金

  1.每年租金人民币___元,每年____月___日以前缴纳。

  2.房租在每年___月___日上交甲方,托欠时不的超过___天。

  第四条 使用转租物的限制

  1.本转租房屋系供商业营业之用。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转租房屋全部或一部分转租、出借、顶让,或以其他变相方法由他人使用转租房屋。

  3.转租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险物品影响公共安全。

  4.转租房屋有改装设施的必要乙方取得甲方的同意后得自行装设,但不得损害原有建筑。

  5. 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在丙方收到乙方转让金后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

  6. 此门面房丙方转让给乙方后,丙方不得在向乙方收取别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 危险负担

  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方式使用转租房屋,除因天灾地变等不可抗拒的情形外。因乙方的过失致转租房屋损毁,应负损害赔偿之责。转租房屋因自然的损坏有修缮必要时,由甲方负责修理。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约定方法使用转租房屋,或拖欠租金达_____天以上,经甲方催告限期缴纳仍不支付时房租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未交房租的5%的违约金。

  2. 甲方若要终止出租此门面房须经过乙方同意,如乙方不同意甲方收回此门面出租。甲方无权收取此门面,依然以此合同为准,继续收取每年的房租。

  第七条 其他特约事项

  1.转租房屋的税费由甲方负责,乙方水电费自行负担。

  2.乙方迁出时,如遗留家具杂物不搬的,视为丢弃,可由甲方处理。

  3.乙方如觅有保证人,应与保证人负连带保证责任。

  4.本合同转租期限未满,一方拟终止租约时,须得对方的同意。

  第八条 出租人对于转租人将租赁房屋一部转租与别人,要经过出租人的应予以同意。

  本合同一式___份,当事人及连带保证人各执一份为凭,自___方签之日起生效。

  出租人(甲方):______

  现租人(乙方):______

  承租人(丙方):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商铺房租赁合同 篇6

  租赁合同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身份证件号: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电话: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将其无产权纠纷的商铺出租给乙方用于酒店经营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1条定义

  1.1在本合同中,除按照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下列重要用语具有下述含义:

  (1)“项目”是指位于项目(暂定名,最终名称以甲方确定的为准)。

  (2)“租用面积”是指本合同第2.2条约定的用于本合同项下计算商铺租金的实测面积,是商铺的“套内建筑面积”。

  (3)“交付状态及附属设施”是指与商铺相关的供电、供水、电讯以及雨水排放和污水排放管线等设施。有关本合同所称配套设施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交房标准》。

  第2条租赁标的

  2.1承租商铺位于                              ,商铺的具体位置及范围见本合同附件1。

  2.2承租商铺的租用面积为平方米(暂测),最终确定的租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

  2.3本合同所述租金、物业管理费、推广费等各项费用的依据,最终以实测租用面积进行结算。在甲方确定商铺的实测租用面积之前,乙方应当按照第2.2条所述面积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在商铺的实测租用面积确定后,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7】日内结算此前已缴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4承租商铺的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交房标准》中列明。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附件二作为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承租商铺给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承租商铺的验收依据。

  广告位、配套设施……

  2.5权属保证与承诺:甲方对承租商铺有完整的产权,承租商铺没有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监管或者被以其它形式限制权利之情形;

  第3条租赁用途

  3.1双方确认,乙方承租商铺须用于商业经营活动。

  3.2租赁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承租商铺的用途。

  3.3租赁期间内,乙方不得使用、允许或默许承租商铺用作任何非法、违背公序良俗、损害项目整体商誉的用途。

  3.4乙方在开业经营前应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取得经营本合同第3.1条所述营业事项所必要的批准、营业执照及许可证,并应保证在租赁经营期间,上述证照均持续有效。

  3.5甲方承诺并保证,承租商铺符合甲方的租赁用途,不会因商铺的经营性质等原因不能办理经营餐饮业务所必要的批准、营业执照及许可证等情形。

  承租商铺通过消防部门的相关验收,能够用于乙方经营餐饮店。

  其他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

  第4条租赁期限及免租期

  4.1商铺租赁期限为15年,自交付日开始计算。双方暂定商铺的交付日为年月日,从交付日起至年月日为装修免租期。租赁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届满。如交付日因故迟延,双方同意租赁期及免租期自动相应顺延。

  4.2甲方同意给予乙方自交付日起,即年月日至年月日的装修免租期。在免租期内乙方无须支付租金,但须承担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装修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5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5.1乙方应以下列标准计算租金金额,向甲方支付承租商铺的租金。

  第一年每月每平方米为人民币元,月租金为人民币元;

  第二年每月每平方米为人民币元,月租金为人民币元;

  第三年每月每平方米为人民币元,月租金为人民币元;

  第四年每月每平方米为人民币元,月租金为人民币元;

  以上租金均不包含物业管理费及推广费。

  5.2乙方应按月/季/半年向甲方预付租金。首期租金乙方应于交付日前的一个月内向甲方预付。本合同约定的免租期届满以后,每应付款月日之前(含当日),乙方向甲方预付下期的租金。

  5.3支付方式:

  乙方以汇款或转账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下述银行账户,有关付款所产生的手续费由乙方自行承担。指定账户变更的,由甲方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按照通知的新账户向甲方汇款或转账。

  开户银行:

  开户名:

  账号:

  5.5乙方汇入每笔租金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开具等额发票。

  5.6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各项税费。

  第6条物业管理费以及其他费用

  6.1物业管理费

  (1)双方约定,作为商铺的承租人,乙方应当自交付日(年月日)起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缴纳承租商铺的物业管理费。承租商铺的物业管理费按承租商铺的租用面积计算,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元,每月累计元人民币。装修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元,装修期届满后按正常标准缴纳即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元。

  (2)商铺的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按月预付给甲方或管理公司,首期物业管理费于交付日前的一个月内缴纳,其后各期物业管理费应于上月【25】日之前(含当日)预付。首期物业管理费和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前的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均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乘以日物业管理费计算。

  (3)租赁期间内,甲方或管理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管理成本或政策的有关规定,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调整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并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执行。

  (4)乙方可以用支票向甲方或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或以汇款或转账方式存入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下述银行账户,有关付款所产生的手续费由乙方自行承担。指定账户变更的,由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按照通知的新账户向甲方或管理公司汇款或转账。

  开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5)乙方缴纳物业管理费后,由甲方或管理公司向乙方开具等额发票。

  6.2推广费、能源费等其他费用

  (1)乙方应于免租期届满后按月向甲方交纳承租商铺的推广费,用于为提高项目的知名度及形象等甲方安排的推广、促销活动以及广告费等的费用支出。推广费按商铺租用面积计算,缴纳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元,该项费用包含在物业管理费中,不单独缴纳。

  (2)自承租商铺交付日起,乙方还应当承担并支付其使用的水、电、燃气、通讯、宽带费、非正常营业时间空调供应等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本款所述费用的支付方式、标准和时间,以甲方或管理公司的书面通知或相关规定为准。乙方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延付各项费用。

  (3)双方确认: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或延迟缴纳前款所述费用。如因乙方欠付前述费用导致政府或相关供应单位中断或停止对项目的相关能源供应,则因此而导致甲方、管理公司、其他承租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蒙受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第7条租赁保证金

  7.1租赁保证金

  在本合同签署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金额相当于乙方承租商铺【叁】个月的基本租金、物业管理费之和,共计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角整。其中个月的基本租金之和共计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角整;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之和共计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角整。乙方在支付租赁保证金时,必须将个月的基本租金支付给“出租人”名下账户(具体帐户信息请参照本合同第5.8款);另外将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名下账户(具体帐户信息请参照本合同第6.1(4)款)。

  (1)在租赁期内,如因实测租用面积确定、基本租金和或物业管理费调整导致实际基本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数额变化的,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补足或甲方应支退相应数额,以保证该保证金在租赁期内任何时段都相当于个月的基本租金、物业管理费之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如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已经向甲方支付了租赁意向金/预付款的,则该意向金/预付款等额在本合同签署后自动转为租赁保证金的一部分。

  (3)乙方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后,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据。

  (4)双方同意,甲方有权不以租赁保证金抵作租赁期间内任何时间乙方所欠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它应缴费用。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能源费用、违约金、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乙方应当支付的费用及其他费用的,则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追偿有关欠款及延迟履行违约金。

  (5)如甲方选择使用租赁保证金以冲抵乙方前述应付款的,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后【7】日内将租赁保证金补足,使其达到本条约定的金额。如租赁保证金不足以冲抵的,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后除补足租赁保证金外,还应支付租赁保证金不足冲抵部分的欠款。

  (6)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间届满后双方未能就续租达成协议或双方在租赁期间内协商解除本合同的,则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还承租商铺、缴清所有应付费用、违约金或其他应付款项及履行完毕其他合同义务之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将剩余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8条商铺的交付

  8.1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的预定交付日为年月日,由于甲方以外的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按期交付的,甲方有权提前【7】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的交付日期、租赁期和免租期相应顺延。

  8.2承租商铺交付日前日内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入驻手续,进行承租商铺的交接,交付日乙方应当派员参加。

  8.3甲乙双方按以上8.2条约定当场交接的,应于交接当日在甲方物业公司提供的《承租商铺交接单》上签字,以示承租商铺交接完毕。

  8.4乙方在办理商铺的交接手续时须按照约定足额交清各项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由此引起的延期不导致免租期的顺延。

  8.5双方确认:该商铺交付时为毛坯房。乙方对此已充分知悉,在验收交接时不持任何异议。如在交接时或进场后发现商铺设施根据实际经营使用的需要而须调整的,不影响商铺的交付,但乙方可向甲方或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的申请,甲方或管理公司在符合施工技术规范并具备可行性的情况下将配合乙方进行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8.6双方确认:若在该商铺交付时,该商铺交付条件基本具备,而仅存在少量收尾工程未结束而导致的缺陷或瑕疵的,并不影响商铺的交付。甲方应在交付后立即进行必要的修复。

  第9条商铺的装修

  9.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或管理公司提供的《租户装修手册》及其他有关装修的规章制度进行装修。

  9.2乙方应在免租期内进行商铺的装修。

  9.3乙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装修设计文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按照法律规定装修设计文件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则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工程。

  9.6乙方在承租商铺装饰装修期间如有与甲方的承包商进行的与承租商铺相关的施工存在交叉施工,双方均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10条商铺的开业

  10.1商铺初步确定的开业时间为年月日,乙方应按照确定的前述开业日对外营业。

  10.2乙方应在取得全部必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和批准文件),完成承租商铺的装修和必要的准备工作后,经甲方或者管理公司核准后,正式对外营业(包括试营业)。未经甲方或管理公司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开业。如乙方已经完成了开业准备,具备开业条件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认为乙方的开业符合项目的整体运营安排的,可以同意乙方提前开业。

  第11条商铺的营业管理

  11.1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北京市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或管理公司运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自觉接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消费者及甲方或管理公司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11.3乙方所租商铺应当全年营业,节假日不停业。每天的营业时间和空调供应时间为上午点分至晚上点分。同时,甲方有权按季节变化或项目运营实际需要更改或延长营业时间及空调供应时间。乙方因自身经营需要,其营业时间与上述统一规定的营业时间不一致的,须取得甲方或管理公司的同意,并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空调费等各项费用。除此之外,乙方不得于本条约定的营业时间内暂停营业或变更营业时间。

  11.4乙方所陈列或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应使用合法且享有合法使用权或获得充分授权之商品名称、商标、肖像、著作权、图案或专利权等。如果因乙方侵犯第三方前述任何权利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11.5租赁期间内,乙方须配合甲方或管理公司组织的统一或相关的推广活动,以保证项目的对外统一的风格和良好声誉。乙方同意将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品牌(包括商标及其图形、文字)合理用作项目或甲方举办之其他推广活动之用。

  11.6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在承租商铺及项目公共区域内大声喧哗叫卖、兜售、招徕、播放过大音量的宣传口号、音乐及做出其他影响其他商户之利益或项目运营秩序之行为。

  11.7乙方举办大型开业活动以及其他大型的推广、促销、庆祝、联谊、慈善等各类型活动,活动方案及活动时间经由甲方或管理公司审批。

  11.8乙方自行保管该承租商铺内以及其他被许可存放乙方物品的库房、仓库、储物间内的所有财物。无论是否设置保安或安装电子防盗系统,甲方对此均不承担任何保安和保管责任。

  11.9乙方应在正常营业时间内保证该商铺营业标志、橱窗、店面的良好照明状态。为项目整体照明效果的需要,乙方允许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控制相应电路。

  11.10甲方或管理公司在项目内适当的公共地方张贴管理规则及其他规定的通知及布告,即构成甲方或管理公司对乙方的有效通知。

  第12条商铺的照管

  12.1甲方应保证在租期内该商铺及交付时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12.2在商铺使用过程中,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由甲方提供的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甲方对扩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2.3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或损坏承租商铺的房屋结构、外墙部分以及甲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并应保持该店铺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可使用状态(自然损耗的除外)。如因乙方的过失或过错对前述各项设备、设施等造成损毁,则乙方负责承担有关的维修和更新费用。

  12.4乙方自行负责维修、保养承租商铺内自行装修、改动、装饰、添置部分以及商铺窗户、玻璃门、店面橱窗或玻璃幕墙,自行负责损毁发生的更换费用。

  12.5乙方不得对承租商铺包括阳台、露台(如有)及其设施设备进行任何改建、增建或增设;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导致不合理的缩短承租商铺建筑物及设施设备使用期限的行为。

  12.6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的货物或其他财产发生损害或导致乙方蒙受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自行向第三方索赔,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12.7如在租赁期间内,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商铺提出任何整改要求或采取限制性措施,则乙方必须予以配合和执行,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如有)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13条招牌和广告

  13.1乙方在承租商铺内以及项目内的公共部位和与承租商铺相连接的区域、部位或设施设备设置招牌、广告等任何文字、标记、标示或告示,应当事先将招牌、广告的设置方案报甲方审批,并在获得甲方的审批同意后方能设置。如需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乙方应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13.2上述乙方自行设置的广告、招牌的报批、安装、更换、清洁、维护、保养、拆除以及照明电费均应当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且乙方还应当承担因该广告的设置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或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13.3对于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设置的招牌、广告,或乙方拒绝对出现毁损或渗漏现象的招牌、广告予以维修或更换的,或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予以更换或拆除的,则甲方有权直接予以拆除,并完成相关的墙面等的复原工作,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14条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4.1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租赁保证金及相关费用。若乙方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超过【7】日,甲方有权在事先通知乙方后暂停承租商铺的水、电、电话等公共设施的供应和物业管理服务,直至拖欠款项及其违约金全部清偿为止。

  14.2甲方保证享有本合同项下商铺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甲方完全有权向乙方出租该商铺。

  14.3甲方应当对商铺的主体结构部分、空调设备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必要的维护维修,使其处于良好的适租状态。

  14.6甲方应积极配合提供乙方办理经营、装修所需的或可能发生的工商注册、环保、水、电、通讯、消防、卫生及其他成都市地方政府规定的申请报批手续所需证明文件,但是,相关手续及因办理报批手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15条乙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5.1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租金、租赁保证金、物业管理费、推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15.2租赁期间内,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及管理公司对于项目运营管理的所有相关制度。

  15.3乙方应当保持承租商铺的外观整洁,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商铺所在的楼宇结构及商铺任何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外墙、橱窗及玻璃等)的外观。

  15.4租赁期限内,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该商铺或其中任何部分,或以分租、借用、共用或将业务承包给第三方等其他任何方式以致任何非本合同承租方在租赁期期限内使用或占用该商铺或其中任何部分。

  15.5乙方同意,如乙方未按第4.4条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或双方未就续租达成一致,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前6个月(若乙方在此之前未提出书面续租申请)或90天(若双方在此之前未就续租达成一致)的期间内,在不妨碍乙方正常使用商铺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进行重新招租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在预先约定的时间向客户展示该商铺以及对该商铺进行合理和必要的检查等工作,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16条商铺转让的特殊约定

  16.1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有权将商铺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但甲方需书面通知乙方,并将该商铺已出租给乙方的事实披露给受让人,并保证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及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享有的权利。

  16.2乙方承诺放弃其在租赁期间对承租商铺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乙方的该项承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生效,并不得撤销。

  16.3在本合同签署之后,甲方可向任何银行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抵押承租商铺及其相关权益,但该抵押不应影响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根据本合同的条件和条款占有、控制和使用承租商铺的权利。

  16.4在甲方将承租商铺向第三方转让后,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或该第三方的要求办理相应租约关系转移手续。

  第17条本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7.1在乙方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项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未按时足额缴纳租金的天数超过【15】日或累计达【30】日的;

  (2)未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推广费、能源费等相关费用超过【30】日或累计达【60】的;

  (3)乙方未按时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或未按时向甲方补足租赁保证金超过【30】日的;

  (4)未按3.1条约定用途使用该商铺的;或发生14.4条约定情形致使乙方无法继续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该商铺的;

  (5)乙方未按8.2条约定办理商铺交接手续超过【90】日的;

  (6)未按9.1条约定进行装修的;

  (7)未按10.1条约定期限进行开业的;

  (8)乙方未取得政府相关批准进行经营活动或违反11.3条约定,擅自中断、停止经营超过【5】日的。

  (9)未按13.1条约定设置招牌、广告的;

  (10)违反15.4条约定擅自转租、分租的;

  (11)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限期内又未纠正,严重影响本合同履行的;

  (12)乙方因破产、解散或其他原因开始清算时。

  17.2在甲方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项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在预定交付日仍无法进场超过【180】日的;

  (2)因甲方原因致使该商铺被查封或被限制使用,导致乙方无法继续占有、使用该商铺的;

  (3)甲方因破产、解散或其他理由开始清算时。

  17.3本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租赁期届满时,本合同终止。

  (2)双方就本合同终止协商一致。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遇不可抗力后,已无实际履行的可能的,则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由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

  17.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的处理方法

  (1)双方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行使合同单方解除权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本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则乙方应无条件地按第17.5条规定将承租商铺返还给甲方,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结清各项相关费用。

  17.5承租商铺的返还

  (1)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因其他原因而终止后【3】日内,乙方应当将承租商铺交还甲方。

  (2)乙方在交还承租商铺前,应将商铺恢复至商铺交付时的状态(正常使用导致的磨损除外)。造成损坏的乙方应当负责给予修复,并承担费用,未能修复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交还日前的本合同项下所有欠付款项均应予结清。

  (3)乙方对承租商铺进行装修而添加设施、设备的,除甲方书面同意保留外,乙方在返还承租商铺时应自担费用将其拆除并恢复到承租商铺交付时的原状,拆除时应确保不损坏承租商铺的表面完好、使用性能及房屋结构。在拆除时对承租商铺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若甲方书面同意保留的,该添加设施、设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损坏。

  (4)无论任何原因,乙方未能按期将恢复至交付时原状的承租商铺交还甲方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约定基本租金【2】倍的违约金及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同时,甲方或管理公司有权采取换锁、对承租商铺停止水、电等能源供应、控制人员从承租商铺进出、阻止乙方继续开业经营或自行将商铺恢复原状等强制措施。甲方亦有权选择自行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将商铺恢复至交付原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在乙方向甲方交还承租商铺的同时,或乙方已经实际撤离承租商铺之后,乙方在承租商铺内遗留的任何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物品等均视为乙方放弃了所有权及一切权利,甲方有权自行予以处置(包括作为垃圾予以处理等等),而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第18条违约责任

  18.1因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双倍租赁保证金的数额作为违约金。

  (2)前述违约金应在合同解除后【7】日之内一次性支付。

  18.2甲方提前单方解除本合同,或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双倍租赁保证金的数额作为违约金。

  (2)前述违约金应在合同解除后【7】日之内一次性支付。

  18.3乙方出现下列迟延履行合同的行为,在未达到解除条件或甲方未解除合同之前,则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欠租/费金额【千分之一】(非欠租/费行为则为租赁保证金的【千分之一】)的数额作为违约金:

  (1)迟延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推广费、能源费用、租赁保证金的;

  (2)迟延办理商铺交接手续的;

  (3)迟延开业经营的。

  18.4甲方出现下列迟延履行合同的行为,在未达到解除条件或甲方未解除合同之前,则每延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租赁保证金的【千分之一】的数额作为违约金:

  (1)因甲方原因,在约定的交付日超过【90】日仍未能将商铺交付乙方的;

  18.5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之任何其他承诺、保证、确认的,则甲方有权通知其改正,乙方应当改正。否则,甲方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第19条责任免除及不可抗力

  19.1对下列甲方无法控制的原因而给乙方及其它人员的财产及人身造成损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非甲方的原因(含突发性设施故障,包括但不限于空调、电力、煤气等)致使公用设施停止使用时;

  (2)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任何公共设施、服务管道受损、毁坏而中断使用或需中断使用进行维修时;

  (3)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供电的电流变化,火灾、漏水、漏电造成的损失;

  (4)由于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以及项目内、外不能归咎于甲方的原因,使乙方人身或财产蒙受损失时;

  (5)由于乙方或项目内其它承租人及其相关人员或任何第三者人员的原因所造成乙方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6)因政府及公共事业机构施工造成的影响;

  (7)因乙方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不遵守法规、不遵守本合同或不遵守管理规则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坏或伤亡。

  在任何上述情况下,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应支付之租金或物业管理费或其任何部份均亦不可减除或停止支付。

  19.2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包括项目所在地发生的地震、塌方、陷落、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非因甲方或乙方原因而发生的火灾、爆炸以及战争、社会动乱或动荡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变化以及政府征收、征用。

  19.3如发生不可抗力,以至于任何一方的合同义务因这种事件的发生而无法履行,此种合同义务在不可抗力持续期间应予中止,履行期限按上述中止时间自动延长,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一方延迟履行义务之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则该方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

  19.4如遇不可抗力,各方应立即与对方协商,寻求公平的解决办法,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将不可抗力所带来的后果减至最低限度。

  第20条保险

  20.1乙方应当于其开业(含试营业)后的1个月内自费就该商铺内甲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财产、人身伤亡按照甲方认可的保险种类和保险金额自费向有关保险公司投保,并应向甲方提供其所投保的所有保单之复印件。该等保险的责任期间从保单生效日起至本合同所述的租期届满之日止。在乙方按本条规定购买符合甲方要求的保险之前,甲方对该商铺在此之前所发生的一切财产损坏、灭失和对第三方的责任,一概不负责任。

  20.2在甲方提出要求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和出示前述保险保单及最后一次支付保险金的收据,以及保险公司发出该等保单是全数缴足的及在各方面均有效及存在的证明。

  20.3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涉及甲方损失的保险事故,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应当首先用于赔偿甲方的损失;如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不足以赔偿甲方的损失,则差额部分由乙方赔偿予甲方。

  第21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发生时,双方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可向承租商铺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2条通知与送达

  22.1任何一方就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必须以中文书面形式进行。本合同所述各项文件的送达,包括邮寄、传真、电传、专人手递等方式。

  22.2一方如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22.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发出日期视为收悉日,以传真的发送报告单为发送凭证;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发至指定地址之日视为收悉日,以对方的签收文据为发送凭证。以邮寄方式发出的,以发出后第7日为收悉日,以邮局的邮件发送记录为发送凭证。

  22.4本合同首部所列甲方和乙方的地址、电话、传真为双方确定的、有法律效力的地址、电话、传真。一方如指定其他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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