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借款的合同汇编
有关借款的合同汇编(通用32篇)
有关借款的合同汇编 篇1
编号: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公司地址:营业执照号注册号:
丙方(担保人):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营业执照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支付凭证为准。
2、乙方应根据丙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3、按照约定向丙方支付担保服务费。
4、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5、乙方的居住地、联系方式、单位的变迁等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及丙方。
6、乙方服从丙方的贷后管理与风险监控。
7、自甲方实际向乙方发放贷款当日,乙方应向丙方缴纳人民币______保证金。
的违约金。
6、借款合同签订后,若甲方不按时、足额将借款交付给乙方,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自甲方实际向乙方发放贷款当日,乙方应向丙方缴纳保证金。在乙方按时付清本息后,丙方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若乙方发生上述任何一项违约行为,则丙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所交纳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且在保证金金额不足以支付当前违约金和滞纳金的情况下,丙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8、若丙方违反上述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有关借款的合同汇编 篇2
编号:_________年[_________]字_________号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为确保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乙方保证范围为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向甲方借用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
(大写)_________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第三条本合同保证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本保证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免除。
第五条乙方承诺对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上始终保留相当于借款人借款余额的_________ %的款项作为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金。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_________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主动履行,即表示乙方授权甲方从其开立的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乙方同意甲方在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时,有权依第五条规定的方式直接要求乙方履行义务。
第七条乙方保证如发生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情况时,借款人又不及时还款的,乙方立即开始履行保证义务。
第八条乙方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并不因乙方受到的任何指令、乙方财力状况的改变、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接受甲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资产状况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十一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征得乙方同意;未经乙方同意的,乙方只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期限内承担责任。但甲方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十三条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担保余额的_________ %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1.提交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份。第十七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债权人住所:_________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有关借款的合同汇编 篇3
甲 方:_______(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_______
乙 方:_______(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_______
丙 方:_______(保证人) 工商执照号码:_______
甲、乙、丙各方经过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充分协商,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具体约定
(一)借款额度和期限:人民币(大写) _______万元,借款期限 。借款日期和金额以借据为准。
(二)借款用途:主要用于短期流动资金,甲方应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做违法活动。
(三)借款利率: 月 _______‰。
(四)还款方式: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本,利息在借款时付清。
二、保证条款
(一)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丙方做为保证人对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
1、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保证人代甲方偿还乙方到期资金的本金和新增利息;
2、本合同项下资金的罚息;
3、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
4、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责任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保全费、公告费、差旅费等)。
5、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6、保证人在借款合同生效期内,不得出售自己的土地、房产、汽车等固定资产;不得变更、出售、减少自己的股权。特殊情况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7、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合法继承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三、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1、甲方改变借款用途;
2、 甲方违反借款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金额归还借款本息;
3、甲方提供的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4、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或保证人擅自处分合同项下的'固定资产和股权;
5、保证人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拒绝乙方对其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6、甲方或保证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借款的行为。
(二)发生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甲方逾期还款,除应付利息外,延期一日按借款额日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3、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四、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同意采取向郑州市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
五、其他
(一)本合同附件借据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持一份;
(三)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丙方(签字):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 _______
有关借款的合同汇编 篇4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开户行:
账号:
贷款人: 法定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
1.1币种:人民币。
1.2金额(大写):。
1.3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
第二条利率及利息的计付
2.1利率执行(含相关手续费):月利率2.5%。
2.2本合同项下的月利率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2.3利息的计算
2.3.1借款人每月还息额=当月贷款余额×贷款天数×日利率。
2.3.2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的罚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20%,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20%;浮动利率贷款逾期或挪用后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人有权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自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起适用新的罚息利率。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与偿还
3.1借款人以本贷款人名义在委托银行开立存款帐户,账号: ,作为贷款人发放贷款的账户。
贷款人审核确认借款人证件、借款合同、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无误后,最晚于次日将贷款支付到帐。
3.2借款人的提款应至少提前3个银行工作日办理相关手续,并应符合下列放款计划。
3.3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1)借款人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或登记等手续持续有效;
(2)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3)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借款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3.4实际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3.5借款人应按第1.3条约定的到期日和下列计划按时还款,《借款凭证》记载的到期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3.6提前归还贷款的,仍按约定利息支付。
3.7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应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公司有权处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
第四条,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4.1借款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4.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五条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5.1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5.2对借款人提供的财务、经营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借款人的义务
6.1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6.2借款人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
6.3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6.4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6.5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6.6借款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2)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4)借款人涉及违法活动;
6.7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借款人必须提供公司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与贷款人签订相关的担保合同,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贷款人有权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质)押合同》中约定的抵(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八条贷款的提前到期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1)借款人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3)第6.6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贷款人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4)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订立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贷款人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
第九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9.1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9.2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9.3借款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十条扣划约定
10.1借款人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授权贷款人扣划借款人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10.2扣划后,贷款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借款合同号、《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借款人。
10.3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
10.4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委托银行在扣划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12.1借款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贷款人已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借款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12.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3本合同经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12.4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签约双方及担保人各执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借款人: 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签署日: 年 月 日
有关借款的合同汇编 篇5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双方就借款事项达成一致,约定如下: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人民币_________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_____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_________。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状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潜力等状况。然后借款方应如实带给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然后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务必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务必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理解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状况,然后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状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职责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然后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借款的合同汇编 篇6
借款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借款种类。主要是指金融机构为贷款人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实行不同的政策,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等确定的借款种类,如根据借款的期限可划分为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从用途上划分为工业借款、农业借款等。
(2)币种。主要是指借款是人民币还是外币。
(3)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目的。根据我国现行自金融政策,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应当专款专用,以保证借款在金融机构的监督下能够及时收回。
(4)数额。是指借款数量的多少,应当包括借款的总金额以及在分批支付借款时每一次支付的借款的金额。
(5)利率。是指贷款人在—定时期内应收利息的数额与所惜出资金的金额的比率。
(6) 期限。是指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使用借款的时间。当事人一般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等,约定借款期限。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贷款通则》的规定,自营贷款的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10年,票据贴现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的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7)还款方式。是指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以什么结算方式偿还借款给贷款人。
(8)担保条款。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当事人可依照《担保法》的规定,设立借款担保措施。
(9)违约责任。
(10)争议解决方式。
(11)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有关借款的合同汇编 篇7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中应否有保证方,应视借款方是否具有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和适销适用的物资、财产,或者根据借贷一方或双方是否提出担保要求来确定) 借款方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中应否有保证方,应视借款方是否具有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和适销适用的物资、财产,或者根据借贷一方或双方是否提出担保要求来确定) 借款方为进行__________________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____________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___________,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______年零_______个月,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借款分期如下:
贷款期限贷款时间贷 款 金 额第一期年 月底前元第二期年 月底前元第三期年 月底前元 2.还款分期如下:
归还期限还款时间还款金额还款时的利率第一期年 月底前元 第二期年 月底前元 第三期年 月底前元 第六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扫地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6.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外,应优先偿还贷款。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销工程建设等措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 其他
本合同非因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___,报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有关借款的合同汇编 篇8
合同编号:
甲 方:(出质人)
身份证号码:
住 址:(户籍所在地)
电 话: 邮政编码:
乙 方:(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甲方愿意将其有权处分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资产作为质押物,向乙方申请借款。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事项
1.1 借款金额: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1.2 借款期限: 天(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监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3 综合管理费率:
(1)计费方法:按每个月30天、每年360天计算。
(2)计算公式为:综合管理费=本合同规定的费率×借款金额×实际占用天数。(实际占用天数从放款日开始计算)
1.4 借款利率: (计息方法同上)。
1.5 借款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1.6甲方将其在 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 和对应的上海股东账户 深圳股东账户 提供给乙方,用于监管和在必要时处分质押物,乙方提供资金供甲方使用并进行监管。
第二条 质物
2.1 甲方用作质押的资产是指在上述账户内的证券交易所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国债、以及资金(以下统称证券)。用于质押借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监管账户内以下几种股票不作为质押物:
(1)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2)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3)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2.2 甲方账户内的自有资产市值 万元(包括股票和资金),甲方将其中的 万元资产质押给乙方,质押率为 %。甲方并授权乙方对该账户进行监管,乙方监管资产总额为 万元;
(1)质押率=借款本金/质押证券市值×100%。
(2)质押证券市值=∑质押证券数量×前日证券收盘价+资金。
2.3 在质押合同生效期间,甲方可置换质押物。如果甲方买入本协议
2.1款规定的股票,其市值不计入监管资产总值。
第三条 借款的偿还
3.1 甲方按当票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借款的综合管理费,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本金及欠缴的管理费、利息。(双方可商请证券营业部从甲方资金账户代收)
3.2 甲方需要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5日内,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在借款到期后5日内办理续当手续;
3.3 甲方可提前或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费。在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向证券营业部提供的《客户承诺书》、《授权委托书》同时自行终止;
第四条 质权的行使
4.1 甲、乙双方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设立警戒线系数140%,警戒线市值 万元和平仓线系数120%,平仓线市值 万元;
(1)警戒线市值=借款本金×140%
(2)平仓线市值=借款本金×120%
4.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处分质押物。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单方面处分质押物并收回借款本金、管理费、利息,乙方可以持甲方预留的清密通知单、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等凭单修改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并对监管账户内的证券进行平仓和划拨资金。因乙方行使上述权限导致监管账户发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监管账户内的监管资产总额降至警戒线市值时,甲方应于下个交易日向监管账户增加资金或股票,避免使监管资金总额少于警戒线市值。
(2)如乙方不及时补足资金或股票,致使监管资产总额低于平仓线市值时,视同甲方已授权乙方于此交易日起平仓处置全部监管资产,并可以把当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最低委托买入价作为平仓委托价,如当日未能全部成交,依次顺延,直至监管账户上的资金余额足以支付借款本金及应缴管理费、利息。
4.3 借款到期后,甲方未办理续当手续也未归还借款本、息、费,乙方可于T+5个交易日起平仓处置其监管资产,并可以把平仓当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最低委托买入价作为平仓委托价,如当日未能全部成交,则依次顺延,直至监管账户上的'资金余额不少于借款本金及应缴管理费、利息。
4.4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从监管账户支取和转出超出监管资产总额以外的资金,不能支取和转出资产总额以内的资金。
4.5 甲方不能撤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交易,不能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转出托管手续,也不能办理挂失冻结监管账户。
4.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借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情况和资料。
4.7 本合同所适用的政策与法律环境发生变换而影响到业务的继续进行,甲方承诺可在保障各方利益的前提下与乙方协商解除合作关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在本合同生效期内,甲方未按当票约定的时间向乙方交纳综合管理费,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依据本合同4.3款卖出质押物,所获资金用于清偿甲方借款本、息、费。
5.2 借款合同期满,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履行还款义务,也未与乙方办理续当手续,乙方可依据本合同4.3款卖出质押物,所获资金用于清偿甲方借款本、息、费。甲方还应当根据当期内的息、费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期利息和有关费用;
5.3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任何一方不依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擅自变更、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4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质物合法性、无争议的处分权、及其他资料不真实,乙方可责令对方限期纠正。甲方拒不纠正时,乙方可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借款,并要求甲方补偿乙方相应的损失;
5.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或与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纷,危及借款安全时,乙方可停止发放借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本、息、费,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 其他条款
6.1 质押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孽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押物一起质押。
6.2 甲、乙双方签订质押借款合同后,分别向证券营业部提供《客户承诺书》和《典当行通知书》。以上文件及甲方向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当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节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6.4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6.5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如果合同当事人为公民,则有该公民签字生效)。
6.6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市 街(路) 号
有关借款的合同汇编 篇9
原告:名称: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 职务:______
电话:______
被告:姓名:______ 性别:__ 年龄:__ 民族: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_____元及利息____元;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____年__月__日以经营__为由,向原告__信用社借款_____元,月利率为__‰,约定借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__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有关借款的合同汇编 篇10
律师如何审查合同
审查合同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审查合同主体的合法性时,应审查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是否是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审查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代订合同的,要审查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并审查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签订合同;有担保人的合同,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二、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时,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审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四、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应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种子。
五、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审查合同时,应对合同草稿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合都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六、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如需经批准或登记,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记手续。2、如果合同中约定须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或盖章;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法定手续。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订立合同审查
签订合同前要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 签订合同前做到"三要",即一要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杜绝凭关系或熟人的介绍草率签订合同的情况;二要通过各种方式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三要掌握与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
签订合同时严格审查合同条款。应严格审查合同内容,使权利、义务对等、条款规范、约定明确,以利履行。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含糊不清或易产生歧义,以防止对方利用条款设臵骗局,留下隐患。这项工作,应由律师把关。
一、签订买卖合同前的反欺诈
这期间反欺诈的审查是对签订买卖合同的主体的审查。主要应该做好四个方面的审查:从公民和法人两方面审查对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审查对方的信誉,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以及对合同承办人的资格审查。
二、签订买卖合同时的反欺诈
这一阶段反欺诈的主要任务是对合同的形式,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签字盖章、合同的担保及有关手续的审查。
三、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供方反欺诈
供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反欺诈的主要任务就是确保供方能在交付货物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之后顺利获取需方支付的价款。一般情况下,都有是由供方先交付货物,需方在验收货物之后才支付货款。供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反欺诈应注意以下问题:
1.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需方拒付货款,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拒付规定输。如果需方无理拒付货款,供方可申请对方开户银行进行说服。经银行说服无效,银行强制扣款。
2.在交货时,根据合同约定供方要求需方提供担保。需方不提供担保的,供方拒绝交付货物。因为供方一旦交付货物,就失去了对货物控制的权利。
3.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申请仲裁的`,供方不得先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仲裁。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供方可在供方所在地法院,需方所在地法院、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之中选择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四、履行买卖合同中的需方反欺诈
需方在履行合同中反欺诈的主要任务就是确保取得依照合同约定供方交付的货物。其应注意的问题:
1.根据合同规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货物,需方然后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供方不先行交付货款,需方就不必支付货款。如果供方迟延交货,需方可根据合同规定,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供方拒绝交付货物,则根据不履行规则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合同规定,在需方支付货物价款之后,供方才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如果供方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前,其财产状况恶化,有可能在将来需方支付货款之后仍不能交付货物,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先行交货或提供担保,否则,需方拒绝履行自己支付货款的义务。如果供方提供担保,则需方就须先行支付货款。供方提供担保后在货物的交付期限届满仍不能履行交货义务的,需方可就供方提供的担保执行,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需方还可以基于情势变更规则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3.根据合同规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货物而后需方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供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有缺陷,需方应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如:同意利用,降低货物价格;交付替代货物;拒收或退货,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等。
4.如果供方本无履约能力或根本不准备履约,以欺诈手法诱引需方签订买卖合同,从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的,需方要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并适时申请财产保全。供方骗款后出逃的,需方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收集提供供方进行欺诈的线索和证据。
5.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供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或拒绝履行,需方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供方协商,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协商不成,需方可以根据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或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何审查合同
合同审查是指从法律方面对企业合同进行的法律把关,是企业签订合同之前的必经程序。通过对企业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可以发现合同中的某些问题,减少和避免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提高合同履约率,即使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发生了违约或者争议的情况,也可以比较顺利地解决问题,得到必要的补偿,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笔者以为:企业合同的审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合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一、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合同的主体是依据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就是审查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也就是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主体性质不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也不同。
1、对法人的资格审查。
对法人资格审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依法成立;(2)有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4)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判断一个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
非法人单位是指未取得法人资格,但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取得营业执照,法律允许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对这类组织,应审查其是否按规定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有些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该法人单位承受,对这类组织,主要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
3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
对方当事人如果是外国的企业、组织的,对其主体资格的审查更应该慎重,应搞清其法律地位和性质。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三项:(1)该企业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
(2)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以及企业或组织注册地;(3)企业是有限公司还是无限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
4、对自然人个人的资格审查。
对自然人的资格审查主要是对自然人的自然状况的了解,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该自然人所签合同是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应及时取得该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5、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
合同的签订要求有保证人担保时,还应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首先作为保证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次,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最后,保证人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除有书面授权)、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6、对代订立合同的代理人的资格审查。
所谓代订立合同是指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所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在审查合同时一定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最后审查其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权限。
7、对于特殊行业的当事人,从事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或特殊商品的生产和经营,
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法律顾问在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合法性的时候,还应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证明。
二、审查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合同的形式应当符合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合同法》、《担保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及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如果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同样,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有些情况,同一个合同采用不同的形式,其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如,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赠与。
对于企业来说,合同一般都是比较重大、复杂的,一般也不是即时清结的,所以应该尽量采用书面形式。
三、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企业签订合同,总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但是,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依法实现自己的目的。如果合同违法,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不但不能达到签订合同的预期目的,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企业合同审查中最重要的内容。
进行合同内容合法性审查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几种情况是《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也是企业签订合同中经常会发生的情况。
四、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或备案,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上述手续的,应审查是否履行了上述手续;
2、如合同中约定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字或盖章,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法律规定或合同要求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质物交付的约定。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签名或印章上的企业名称是否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一致;签字人是否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等等。
合同审查注意事项
应该说,世界上不存在一份”完美“的合同,因为市场交易受诸多因素影响,即使一个优秀的律师也无法预测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审查好一份合同,也许并不
能把所有风险挡在公司门外,但至少会让我们及时堵住可能存在的漏洞和不该发生的失误。
一、对签约主体资质进行必要的考察
签约过程中,大多数员工往往更重视合同内容,而忽视了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有时甚至为了促成合作或碍于情面将对主体的审查变成“走过场”,这样的做法容易导致主体缺陷而使合同归于无效或难于履行,达不到合同目的。因此,应重视合同主体资质的考察。
首先,要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及年检的情况,以了解其主体的合法性(如是否合法注册、是否存在未年检导致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和经营范围;
其次,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同项目,要根据合同内容审查对方的资质现状,即有否获得相关资质及目前效力情况(有的资质可能失效),如经营与电信相关的业务应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资格许可证,通信建设工程需要相应资质等级等;
第三,要对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必要评估,如根据其经营现状、以往合作情况以及其他客户评价等等因素对其履行能力及信用程度进行考量,以保证签约后顺利履行合同。
二、合同内容的审查是重点
首先,要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如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的情形;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等。如果你对有关法律规定不是非常了解,可以向公司法律人员或法律顾问咨询后确定。
其次,要审查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明确。一个合同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等主要条款必不可少,一旦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将对合同履行造成重大风险隐患。在这些条款的确定过程中,经办人员的作用非常重要,因为经办人最了解合同目的和洽谈细节,将公司意图完整、准确地写入合同条款,这是每个合同经办人都应该认真做到的。
最后,最大限度地为公司争取利益。要站在有利于公司的角度上,对我方权利和义务进行全面衡量,当然是争取更多权利而尽可能地减少义务,并且,对我方可能出现的违约要规定相对较轻的违约责任;对对方条款的审查,则恰恰相反,不过,凡事都要有个限度,合同条款还是要建立在相对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的,否则,显失公平的合同也可能导致被撤销的。
三、审查签约人有无签约权限
很多情况下,合同是由一方或者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此时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资格和权限。对于初次合作的单位,这项工作非常重要,即要对对方代理人身份、有无代理权、代理权限范围、期限等等进行必要审查,否则可能会发生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而导致合同效力受到臵疑。实践中,主要是看签约代表是否为单位负责人或是否有委托授权书。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的部门或办事处是没有对外签约权的,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签订合同时也需由法人授权。
四、其他注意事项
1、签章。合同对方如果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签章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及授权代表签字,如果是公民个人,则要求其本人签名并加摁手印。所有的印章和签字均应当清晰、完整。
有关借款的合同汇编 篇11
一、企业间借款的表现形式
企业间借款的表现形式是双方以协议形式直接确定借款关系,协议内容把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都加以明确。有的还设定了担保条款,并有担保企业参与签订协议。企业之间借款除了这种典型的表现形式外,其表现形式还有如下几种:
1.以联营合同形式借款。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这是联营合同的本质特征。但有的企业法人之间联营合同,虽约定共同经营某项目,协议却约定其中一方只负责出资,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只负责在经营活动中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无论经营的项目盈利或亏损,投资方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收益。这种出资人不承担亏损的保底联营合同,被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定为借款关系。
2.以投资形式借款。公司法上的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注入资金或实物,成为被投资者的股东,并以投入的资金或实物对被投资的企
业法人承担经营风险和承担民事责任。但有的投资,投资者并不对所投资的项目或对被投资的企业承担经营风险,也不以所投入的资金对被投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且对所投入的资金不按股权处理,只按债权处理,无论被投资项目盈利或亏损,均要按期收回本息或利润。这种情况下,投资人所投入的资金就不是股权,而是债权了,这种投资关系,应认定为借款关系。
3.以融资租赁形式借款。融资租赁是指有金融业务经营权的出租人(一般指金融租赁公司或信托公司)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或出卖人的选择,从出卖人那里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只有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并付清租金之后,才能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但有的出租人并不具有金融业务经营权,其出资向借款人购买租赁物后,在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同时,把租赁物的所有权也一并让给承租人,承租人只须承担一次性或分期付清租金的义务。这种形式上的租赁关系,其实质上是借款关系。
4.以委托理财形式的借款。委托理财,通常是指委托人将自己拥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委托他人管理、处分以获取收益,受托人获取报酬的行为。另外,委托理财关系还包括信托,信托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资产。一些没有经过法律许可的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以各种方式吸引投资者投资于证券、信托、基金等理财产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均归受托人所有的,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款关系”之情形,应认定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
5.买卖赊欠形式的借款。企业间在进行商业交易时,在买方暂时缺乏可用资金,而卖方又确信其资信可靠的情况下,就会自发产生赊销商品、延期付款的商业信用行为。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则是采取卖方收回价格优惠承诺或买方直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方式处理。这种商业活动解决了商品交易中资金短缺的困难,从形式上看,它只是商品交易方式的一种变通,但从实质上看,它是一种金融活动,是卖方为买方提供了一笔购买货物的资金,其实质仍是借款合同。
6.空买空卖形式的借款。空买空卖指的是买方不支付贷款,卖方不交付货物,双方只就之间的差价结算盈亏。其表现形式是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买方”向对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又向对方收回“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双方都不打算交付和接收所“买卖”的货物,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所“买卖”的货物。双方进行的'实际上是一种借款行为。
7.存单表现形式的借款。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款纠纷案件。
二、企业之间借款关系的法律效力
货币借款是一种金融业务,只能由国家指定的各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经批准的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专营。由此可见,企业间相互借款,在一般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实践中,可不按无效处理的有以下几种:一是有上下级关系的企业及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借款。例如,集团总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借款,母公司对子公司之间的借款。二是有联营、协作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借款。例如,一方企业向为其加工零部件、半成品的另一方企业借款。三是依照合同协议有扶持与被扶持关系的大中型企业对小型企业之间的借款。上述几种借款,应以帮助对方缓解资金困难为目的,出借资金的一方,也不应向对方收取高于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的利息,并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
另外,还有几种由非金融机构参与的借款行为一直被认为是有效的:一是小额贷款组织企业的贷款行为。二是典当行。三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可见,以上几种企业间的特殊借款是被认可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三、企业之间借款纠纷案件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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