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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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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协议(精选32篇)

水产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协议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于20___年___月___日于签订。

  鉴于:

  1、甲、乙双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法人,具有履行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甲、乙双方拟实行吸收合并,甲方拟吸收乙方而继续存在,乙方拟解散并注销。

  现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甲方吸收合并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基本情况

  甲方基本情况如下:

  (一)企业类型: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二)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三)企业住所:______________北京市;

  (四)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五)甲方截至200年月日经审计并经乙方确认的资产负债表(见附件一),评估报告(见附件二)。

  第二条乙方基本情况

  乙方基本情况如下:

  (一)企业类型: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二)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三)企业住所:______________北京市;

  (四)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五)股东及股本结构情况:______________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六)盈利状况:______________20__年、20__、20__年……[盈利/亏损];

  (七)乙方截至200年月日经审计并经甲方确认的资产负债表(见附表三),评估报告(见附表四)。

  第三条合并总体方案

  双方就合并方案达成如下共识:

  (一)甲乙双方同意实行吸收合并,甲方吸收乙方而继续存在,乙方解散并注销;

  (二)甲乙双方合并后,存续公司甲方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即合并前甲乙双方的注册资本之和;

  (三)甲乙双方应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前完成合并及所有与本次合并相关的工商变更。但,合并手续于该日前不能完成时,甲乙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办理时限。

  第四条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继承安排

  甲乙双方完成合并及完成所有与本次合并相关的工商变更手续之日起的所有财产及权利义务,均由甲方无条件承受,原乙方所有的债务由甲方承担,债权由甲方享有。

  与本次吸收合并相关的对债权、债务人的告知义务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执行。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全部资产及相关的全部文件完整地移交给甲方,上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证书、各种账目、账簿、设备技术资料等;

  (二)甲方应与乙方共同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并由甲方负担所有资产评估费用;

  (三)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凭该协议办理乙方资产的变更登记、过户等接收手续,相关费用、税收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于本协议生效后至合并日,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继续管理其业务。但是,处理财产、承担义务_____________元以上的支出等,应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职工安置方案

  乙方全体管理人员及职工,于合并后当然成为甲方管理人员及职工,其工作年限、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不变。个别调换工作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合并手续的办理

  甲乙双方应召开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本协议。一方或双方股东大会未通过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甲乙双方应于股东大会通过本协议之日起一周内,持该协议到工商部门办理乙方注销登记和甲方变更登记手续,并提请登记机关予以公告;一方或双方申请未得到审批机关批准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凭该协议办理乙方资产的变更登记、过户等接收手续,相关费用、税收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甲、乙双方同意并承诺,各方均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全部必要的授权、批准,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对协议各方已签署的任何法律文件构成任何不法或违反。

  甲方: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

水产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协议 篇2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协议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协议

  为适应中国济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最新形势,探索企业咨询服务业的发展新模式,合作各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合作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本协议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下列各发起方在_______________签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戊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戌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1.1 本公司的中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1.2 本公司的住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1.4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注册资本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各发起人全部以现金出资,其中:

  甲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________%;

  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丁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戊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戌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第三章 发起人的权利、义务

  3.1 发起人的权利

  3.1.1 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3.1.2 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3.1.3 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3.1.4 推举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候选人名单,各方提出的执行董事候选人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本公司总经理由执行董事提名,股东会聘任,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3.1.5 提出本公司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设监事一人。

  3.1.6 本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发起人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3.1.7 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3.2 发起人的义务

  3.2.1 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认购本公司股份的资金及时、足额地划入为设立本公司所指定的银行帐户。

  3.2.2 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3.2.3 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本公司承担赔        责任。

  3.2.4 发起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筹备、设立与费用承担

  4.1 在本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本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本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4.2 在本公司不能成立时,同意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支出按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五章 发起人各方的声明和保证

  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5.1 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5.2 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5.3 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六章 本协议的解除

  只有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6.1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6.1.1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不包括政策法规环境的变化、社会动暴乱的发生、罢工等社会情况;

  6.1.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任何一方均可在事件发生后的三天内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并各自负担此前有关本协议项下的支出。

  6.2 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并已就协议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当安排。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起人各方如发生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法院起诉,级别管辖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 协议的生效

  8.1 本协议一式六份,自发起人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8.2 如无相反证明,本协议首部列明的日期即为本协议签署的日期。

  第九章 其他

  9.1 本公司的具体管理体制由本公司章程另行予以规定。

  9.2 未尽事宜,发起人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积极的作为推进本公司的设立工作。

  发起人甲(签字):_________

  发起人乙(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

  发起人丙(签字):_________

  发起人丁(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水产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协议 篇3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公司设执行董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各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广州市    区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以专项审批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    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 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   年  月  日

水产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协议 篇4

  为适应中国济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形势,探索企业咨询服务业的发展新模式,合作各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合作各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本协议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下列各发起方在_______________签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戊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戌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1.1 本公司的中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1.2 本公司的住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1.4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注册资本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各发起人全部以现金出资,其中:

  甲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丁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戊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戌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第三章  发起人的权利、义务

  3.1 发起人的权利

  3.1.1 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3.1.2 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3.1.3 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3.1.4 推举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候选人名单,各方提出的执行董事候选人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本公司总经理由执行董事提名,股东会聘任,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3.1.5 提出本公司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设监事一人。

  3.1.6 本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发起人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3.1.7 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3.2 发起人的义务

  3.2.1 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认购本公司股份的资金及时、足额地划入为设立本公司所指定的银行帐户。

  3.2.2 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3.2.3 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2.4 发起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筹备、设立与费用承担

  4.1 在本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本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本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4.2 在本公司不能成立时,同意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支出按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五章  发起人各方的声明和保证

  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5.1 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5.2 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5.3 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六章  本协议的解除

  只有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6.1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6.1.1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不包括政策法规环境的变化、社会动暴乱的发生、罢工等社会情况;

  6.1.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任何一方均可在事件发生后的三天内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并各自负担此前有关本协议项下的支出。

  6.2 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并已就协议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当安排。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起人各方如发生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法院起诉,级别管辖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  协议的生效

  8.1 本协议一式六份,自发起人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8.2 如无相反证明,本协议首部列明的日期即为本协议签署的日期。

  第  其他

  9.1 本公司的具体管理体制由本公司章程另行予以规定。

  9.2 未尽事宜,发起人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积极的作为推进本公司的设立工作。

  发起人甲(签字):_________   发起人乙(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发起人丙(签字):_________   发起人丁(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发起人戊(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水产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协议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十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

  │(姓名)│(万元)││

  (注:出资方式应写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股东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议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六条股东与公司签定的交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和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

  第十八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十九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更换。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为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或者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注: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此处应修改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或担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或者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一名(或:两名)。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由股东委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的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议案;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股东。

  第二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八条清算组由股东和其聘用人员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所称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股东签名(盖章):

  年月日

  备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章程样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公司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括号”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然后去掉括号。

  五、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然后去掉所“注”内容。

水产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协议 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单独出资组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为。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出资人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出资人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出资人

  第十四条 出资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五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

  (注:前款第(一)、第(六)项可以根据情况,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六条 出资人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其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注:不超过三年)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出资人批准,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兼职。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由人组成。(注:监事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监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比例由出资人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在监事中指定。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形成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才有效。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出资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七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出资人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由出资人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或:董事会)解释。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本公司章程由出资人制定。(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出资人批准),公司设立登记后生效。

  出资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出资人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章程样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公司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带有下划线处,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的比例或者人数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样本所设定的比例或者人数。

  五、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括号”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然后去掉括号。

  六、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然后去掉所“注”内容。

水产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协议 篇7

  本协议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下列各发起方在_______________签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戊方: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戌方: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1.1?本公司的中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1.2?本公司的住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1.4?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注册资本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各发起人全部以现金出资,其中:

  甲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丁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戊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戌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第三章?发起人的权利、义务

  3.1?发起人的权利

  3.1.1?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3.1.2?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3.1.3?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3.1.4?推举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候选人名单,各方提出的执行董事候选人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执行董事_____三年,_____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_____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本公司总经理由执行董事提名,股东会聘任,_____三年,可连聘连任。

  3.1.5?提出本公司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监事_____三年,_____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设监事一人。

  3.1.6?本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发起人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3.1.7?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3.2?发起人的义务

  3.2.1?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认购本公司股份的资金及时、足额地划入为设立本公司所指定的银行帐户。

  3.2.2?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3.2.3?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2.4?发起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筹备、设立与费用承担

  4.1?在本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本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本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4.2?在本公司不能成立时,同意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支出按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五章?发起人各方的声明和保证

  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5.1?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_____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5.2?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5.3?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六章?本协议的解除

  只有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6.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6.1.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不包括政策法规环境的变化、社会动_____的发生、_____等社会情况;

  6.1.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任何一方均可在事件发生后的三天内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并各自负担此前有关本协议项下的支出。

  6.2?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并已就协议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当安排。

  第七章?争议的解决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起人各方如发生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法院起诉,级别管辖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协议的生效

  8.1?本协议一式六份,自发起人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8.2?如无相反证明,本协议首部列明的日期即为本协议签署的日期。

  第九章?其他

  9.1?本公司的具体管理体制由本公司章程另行予以规定。

  9.2?未尽事宜,发起人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积极的作为推进本公司的设立工作。

  发起人甲(签字):_________?发起人乙(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发起人丙(签字):_________?发起人丁(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发起人戊(签字):_________?发起人戌(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水产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协议 篇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们各股东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__________行业。公司住所拟设在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路_______号______楼(房)。

  三、公司股东共_______个,其中自然人______个,企业法人______个,社会团体法人_______个,事业法人________个,国家授权的部门_______个。分别为:

  ____________,现住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

  ________公司,住所在________,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为__________。

  _________学会(协会、联谊会等),住所在_____________。

  团体法人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__________,审批文号为_________。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_________出资________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出资________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________万元。

  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______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______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

  六、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_________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七、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_________。

  八、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九、全体股东同意指定________(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十、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__________办法承担。股东签名、盖章:

  签协议地点:

  签协议时间:

水产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协议 篇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们各股东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被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

  行业。

  公司住所拟设在

  市

  区

  路

  号

  楼(房)。 

  三、公司股东共

  个,其中自然人

  个,企业法人

  个,

  社会团体

  个,事业法人

  个,国家授权的部门

  个。

  分别为: 

  (

  ),现住

  ,     身份证号码

  。 

  (

  )公司,住所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 

  (

  )学会(协会、联谊会等),住所在

  。 

  (

  )团体法人编号为

  。 

  (

  )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

  。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各股东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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