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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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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示本(精选9篇)

商会章程示本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xx市商会”,(英文名称为:The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enZhen)。

  第二条 xx市商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在xx市投资创业的企业自愿组织的全市性、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 xx市商会的宗旨:构筑交往平台,凝聚会员合力,整合会员资源,携手共谋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面向企业,服务企业”为主,多方位给会员单位提供有效服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组织有利于发展的学术讲座、经验交流、商务考察等活动,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发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xx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xx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广东省xx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建立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平台,促进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交流。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会的意见和建议,为当地政府制定有关经济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二)为会员企业提供政府有关优惠政策、办事程序的咨询服务;利用各种渠道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享受政府的各种资源。

  (三)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各种相关的展览展销活动和外出考察活动,协助会员拓展国内外市场。积极为会员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寻找投资项目,创造合作机会。

  (四)为会员适时举办各类以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国际贸易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学术讲座和培训,组织开展企业经营管理类经验交流活动,并为会员提供经营、决策、管理等咨询服务。以此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互动,增强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

  (五)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法律知识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会员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自觉性。

  (六)办好“xx市浙商网”和《浙商》期刊(内部交流),提供法律法规、企业宣传、办事指南、最新政策动态等信息交流,并以此扩大本会在两地的影响,加强与兄弟协(商)会的沟通交流。

  (七)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娱乐、休闲联谊活动,弘扬浙商文化。

  (八)完成两地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吸收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xx市注册登记的以xx人投资为主体的工商企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企业全称、工商登记注册正本复印件、企业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电话等);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积极向本商会提供有关信息;

  (七)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20xx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四)副秘书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五)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六)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七)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xx市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的企业,其会员资格随即自动注销。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商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商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至少由三人组成,设监事长一名,至少两名监事,监事由监事长提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或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具有热心为在深工商企业服务的奉献精神,办事大公无私,品行端正。

  (四)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为当然理事。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常务副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议任免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会成员可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员退会或除名时,本会不退还已缴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员、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商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x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章程示本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英文名称是,缩写为。(商会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区域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商会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全联”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商会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全联”等字样。商会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商会是以行业或地域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企业、团体和个人为主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七)其他。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团体会员包括行业商会、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

  (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属于本商会所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信誉;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商会委托事项;

  (六)其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会的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X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确认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五)其他需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和区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人选须通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理事会进行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的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落实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业务主管单位考察后,由会长办公会聘任,并报理事会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理事会不予确认,则需立即停止履行职责。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人选须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监事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没有条件设立监事会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只设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负责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纪要报业务主管单位。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参加业务主管单位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考核。

  第四十三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具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商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会长及负责财务、资产工作的商会和秘书处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五十三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章程示本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xx省商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xx市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xx省独资或合资兴办的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为在滇xx企业搞好服务、信息交流、政策解读,维护在滇xx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在滇xx企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xx企业形象;组织在滇xx企业发挥群体优势,整合资源,为促进、两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贡献力量;动员和组织会员单位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省招商合作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xx省昆明市广福路十一家具大厦C座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团结和带领会员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xx省地方的政策与法规;

  (2)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3)组织会员开展信息及行业交流,举办培训和联谊活动,

  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增强商会凝聚力;

  (4)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统计、分析、发布经济技术信息、市场信息和投资信息,为会员提供各类有价值的信息服务,促进会员单位与社会各界之间的投资合作;

  (5)发挥商会牵线搭桥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两地之间的互惠合作,协助两地有关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6)协助本会会员做好在xx省投资、合作项目的前期调研及可行性研究工作和项目建设期的跟踪服务,促进项目的实施,实现政府、企业双赢;

  (7)协助当地和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其他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三) 籍人士在xx省注册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企业在xx省内从事经纪活动的法人机构;

  (四) 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合资经营的,必须为方控股的企业;

  (五) 企业有良好的信誉,热心本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章程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可以聘用;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xx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六)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秘书长为专职,可选举产生,也可聘用,聘用的秘书长不承担会费。本会第一届秘书长以聘用形式产生;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xx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xx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如下:

  (一) 会长单位:¥50万元/年;

  (二) 常务副会长单位:¥10万元/年;

  (三) 副会长单位:¥5万元/年;

  (四) 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

  (五) 理事单位:¥1000元/年。

  (六) 会员单位:¥50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xx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不为任何单位、个人进行经济担保、抵押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xx省招商合作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议案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xx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xx省招商合作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活动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xx省招商合作局和社团登记机关xx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xx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章程示本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商业联合会是共产党领导的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二条 工商业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三条 工商业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为会员搞好服务,培养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走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分子队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改革开放,为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 工商业联合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一)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二)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三)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四)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引导会员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做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五)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八)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九)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十)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十一)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十二)办好会办企业、事业;

  (十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五条 工商业联合会即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全国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设同级工商业联合会。

  地区(盟)和区设工商业联合会或办事处。

  第六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民间商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及地区(盟)、区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民间商会,可称商会或总商会。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成为工商业联合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企业会员。

  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股份制公司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

  (三)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个人会员;

  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业联合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工商业联合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九条 县以上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

  第十一条 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决议;

  (三)交纳会费;

  (四)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三条 工商业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对下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具有指导关系。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它的职责是:

  (一) 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 听取和审查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三) 选举执行委员会;

  (四) 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开。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特邀方式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上届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后,是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关,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对外代表本会。

  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兼职副主席一般不连续任职。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第一副主席和常务副主席。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否设常务委员会,由其执行委员会决定。

  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可设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县、区及不设区的市可设乡镇商会、市场商会或街道商会等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 工商业联合会可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同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其业务主管单位。

  工商业联合会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的社会团体以及与工商业联合会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地方新设工商业联合会时,应报请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工商业联合会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商会章程示本 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全称为“xx店市建材行业商会” (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商会性质是由在xx店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建材行业生产、加工、流通、研发、施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非盈利行业社会团体组织,在xx店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商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与监督的职能,积极为政府管理服务,为企业发展服务。充分发挥商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广泛开展行业内外信息交流、资源分享与合作,推进本地建材行业发展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天中建材行业的快速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店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会的法定地址为:xx店市润升建材城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自身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员之间团结互助、敬业诚信、守法自律,不断提高会员素质,建立会员的良好信誉。

  (一)制订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行业统计,提出对行业发展政策、企业税收、产品价格调整的建议和要求,供政府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二)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要求、意见和建议,为行业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三)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及时传达政府部门的政策意图,对行业工作进行引导,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参与和配合区域性的维护消费者权益、整顿经济秩序、安全检查等专项活动。

  (四)制订行业道德准则并监督会员执行行业规范,协调行业内部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五)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推动行业发展,致力于建材商品生产和流通的节能减排,推广建材商品绿色标识,倡导自然、简约、朴素、绿色建材商品消费观;

  (六)推动横向经济联合,加强同其它行业之间的经济、贸易合作、经验交流和信息沟通,增强行业会员企业的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七)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帮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八)开展经济、贸易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组织会员参加或举办建材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产品推广介绍会。

  (九)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组织建材行业的产品展览及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产品技术鉴定会;

  (十一)与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民间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务;

  (十三)开展符合本商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已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建材行业的企业、个人,自愿遵守本章程的,均可申请加入商会。本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三)在商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具有承担本会任务或义务的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公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商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二)优先享受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参与商会的管理;

  (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商会的重大事项有表决权;

  (六)对商会的工作、活动和经费开支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有要求商会帮助解决与政府间沟通协调、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的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商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

  (二)执行本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维护商会、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商会布置的工作;

  (五)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未经秘书处批准,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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